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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單一專利(UP)及歐盟單一專利法院(UPC)有機會於2023/4/1上路

  續本所最新消息「歐盟單一專利法院(UPC)已進入籌備階段」,UPC籌備委員會近日宣布了計劃時程表,歐盟單一專利(UP)與單一專利法院(UPC)計劃於2023/4/1上路,2023/1/1進入準備期(sunrise period)直到2023/3/31。而德國預估將在2022/12月中下旬提交UPCA批准文件,進入臨時期(temporary period) 直到2023/3/31。此外,自上路日起7年(有可能延長)為過渡期(transitional period)。

  值得注意的是,此計畫時程表乃反映籌備現狀,仍有可能改變。

  對歐洲專利申請人而言,須了解取得UP生效的程序及優點、臨時期內的延後公告(defer grant)機制,對歐洲傳統專利權人及申請人而言,須了解UPC管轄權、準備期及過渡期的UPC管轄權退出(opt-out)機制。

  首先,目前第一代的UPC會員國有以下17個歐盟國家: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德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葡萄牙、瑞典、斯洛維尼亞。UPC會員國名單可參考歐盟理事會網站,UPC會員國將會陸續擴增,更擴大UP與UPC的便利性與經濟效益。須說明的是,UP專利權的效力不會隨UPC會員國加入而擴充,也就是說,每一代UP專利權的涵蓋國家數是不同的。

  UP上路後,歐洲發明專利由申請至第一階段領證的體系仍舊不變,對於無資格加入UPC的非歐盟國家及未加入UPC的歐盟國家,仍採傳統方式向個別國家進行第二階段領證及後續維護,最大的變革是UPC會員國可於領證第二階段向EPO註冊請求UP生效,俾同時在已加入的UPC會員國生效,日後維護年費也是向EPO繳納,根據EPO於2022/4月公報A42所公布的UP維護年費,大約是德國維護年費的2~3倍;如果想要領證的國家屬於UPC會員國,但不想要取得整個UP專利權,也是可以向個別國家領證維護。

  請求UP生效必須在歐洲發明專利核准公告日起1個月內呈送第二官方語言(如申請時採英文,則此時呈送德文或法文)的全文翻譯。提醒特別注意兩點,第一、該1個月法定期限不可延期,申請人應提早準備全文翻譯。第二、如核准公告日加1個月已屆但UP尚未上路,也無法請求UP生效。EPO為擴大導入UP新制,避免UP上路前的核准案件有上述第二點遺珠之憾,故在臨時期內創建了短期措施「延後公告」,讓申請人在辦理第一階段領證同時辦理延後公告,則核准公告日將落在UP上路日後,確保可以請求UP生效。相較於滿足個別國家領證時不一而足的翻譯規定,請求UP生效大幅簡化了時間與金錢。

  UPC是會員國間的國際法院,判決效力及於所有會員國,故UP專利權的維權訴訟與無效訴訟,由UPC專屬管轄權。那麼非取得UP效力之個別國家專利權呢?若個別國家非屬UPC會員國,則專利維權及無效訴訟仍歸個別國家法院管轄,與UPC無涉;但是,若個別國家屬於UPC會員國,則自UPC上路日起,UPC及國內法院皆有管轄權,視訴訟案繫屬於哪一法院方確定管轄權。因UPC的判決效力及於所有會員國,故握有多UPC會員國專利的傳統專利權人可能面臨一大風險,即競爭對手可向UPC提無效訴訟,一次同時撤銷多國專利權。

  為了避免UPC一上路,多UPC會員國傳統專利權就遭遇撤銷攻擊,所以配套了準備期的UPC管轄權退出(opt-out)機制,即歐洲傳統專利權人可以在準備期聲明退出UPC管轄權。聲明退出後管轄權專屬於個別國家法院。而在專利未繫屬於任何個別國家法院的訴訟程序下,若專利權人有需要利用UPC集中管轄機制而一次發動侵權訴訟,在過渡期內有一次撤回退出聲明的機會。過渡期結束後,未退出的UPC會員國傳統專利由UPC專屬管轄。

  過渡期內UPC會員國傳統專利權人仍可以執行聲明退出,申請中的歐洲專利申請案亦可在過渡期結束前聲明退出UPC,一旦聲明申請案退出UPC,該退出聲明的效力在日後申請案核准為專利時也將會延續。此外,過渡期結束後,請求UP生效不再需要呈送第二官方語言的全文翻譯,可更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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