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元宇宙概念發酵,美國、歐盟等主要商標註冊機構已接到許多與「虛擬商品(virtual goods)」以及「NFTs(non-fungible tokens)」相關的商標註冊申請。以Nike等知名品牌為例,除了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請,也對應向歐盟智慧局(EUIPO)申請註冊商標,布局於尼斯分類第9類(虛擬商品)、第35類(虛擬商品零售)以及第41類(虛擬環境中的娛樂服務)。有別於美國專利商標局僅在個案中對於申請人建議朝向更精確的角度敘明擬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歐盟智慧局特別針對指定使用於第9類之「虛擬商品」以及「NFT」之定義暨其適用發布意見如後。
- 虛擬商品被視為數位內容或圖像,屬於符合尼斯分類第9類之商品。惟「虛擬商品」之用語本身缺乏清楚及明確性,因此申請註冊商標時應進一步說明該虛擬商品所涉及的內容(例如,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即虛擬服裝)。
- 尼斯分類第12版將在第9類商品中新增「由非同質化代幣所驗證的可下載數位檔(downloadable digital files authenticated by non-fungible tokens)」項目。歐盟智慧局將NFTs定義為:「在區塊鏈中註冊的數位憑證,它可以驗證一特定的數位物品,且與該數位物品本身並不相同」,歐盟智慧局並且指出:申請註冊NFTs相關虛擬商品時不能僅泛稱為「非同質化代幣或者NFTs」,必須指明NFT所驗證的數位物品類型。
- 與虛擬商品和NFT相關的服務則按照既定的服務分類原則進行分類。
歐盟智慧局前述意見將彙整在擬於2023年推出的指南草案內,徵詢利害關係人在2022年10月3日前對上述意見對應發表評論。預期在主要註冊機構推動之下,NFTs相關虛擬商品的概念及其浮動的註冊範圍將會有更明確的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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