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計師Christian Louboutin在1991年品牌初創之際,苦思尋求驚艷公眾的作品,因靈光一閃將助理的紅色指甲油塗在高跟鞋底,從此開展了紅底高跟鞋在時尚界的新歷史。但時尚指標未必等同於商標註冊標準,Louboutin在台灣以及日本相繼被官方否准就高跟鞋的紅色底部申請註冊單一顏色商標。
二、日本特許廳上訴委員會否准紅底鞋註冊商標申請
(一) Louboutin於2015年間在日本申請註冊顏色商標,該商標僅由彩通(PANTONE)色票編號18-1663TP之紅色組成、指定使用於第25類「女用高跟鞋商品」鞋底位置,且無輪廓(如下圖,申請號:2015-29921,下簡稱本件商標),日本特許廳在2019年間以本件商標欠缺日本商標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先天識別性」及同法第3條第2項所定之「後天識別性」為由,駁回申請:
1. 在高跟鞋上使用色彩以提升商品魅力在本件商標申請之時於日本鞋類商品市場已普遍可見,因此一般消費者只會將本件商標當作鞋類商品通常使用的色彩,不會將之作為辨識商品來源之依據,本件商標欠缺先天識別性。
2. 申請人提出的證據顯示,對奢華品牌Christian Louboutin紅底高跟鞋的認識僅集中於藝人、名人或富裕階層人士,而其他類似設計的鞋類商品在本件商標申請之時已普遍流通於日本市場,申請人無法證明其使用本件商標於市場的結果,已使一般消費者可分辨本件商標表彰商品與其他類似商品之區別,因此本件商標也欠缺後天識別性。

(資料來源:日本特許廳官網)
(二) 上訴委員會嗣於2022年6月7日維持否准註冊商標之決定,駁回Louboutin的上訴:
1. 申請人雖然強調彩通(PANTONE)色票編號18-1663TP之紅色不是天然產生的顏色,本件商標具有先天識別性。但上訴委員會認為:對商品及其包裝、廣告等以紅、朱、茶、桃等以紅色為基本色系之著色,已為一般商業交易、特別是時尚產業中廣泛採用的模式,而將鞋面(包含鞋底)塗上紅色也是鞋類製售業者經常採用的設計,目的是提高產品的美感,因此一般消費者不會將本件商標作為識別商品來源之標誌。
2. 申請人並提出第三方機構製作的「線上問卷調查」結果,擬證明本件商標亦具有後天識別性。惟該問卷調查方式是向居住在東京、大阪和愛知縣的3,149名20歲到50歲女性線上展示本件商標圖樣,並詢問受訪者是否知道有時尚品牌銷售紅底高跟鞋,倘若受訪者表示知悉,即請其以「自由回答」的方式告知想到的品牌名稱,對於無法回答的受訪者,則繼續提供包含本件商標搭配的文字品牌等8個品牌供受訪者選擇。調查結果顯示以「自由回答」方式想起本件商標之受訪者比例為43.35%;結合「自由回答」和「選擇式回答」兩種方式時,受訪者想到本件商標之比例為53.99%。本件商標所表彰之商品自1996年開始輸入日本以來已經過25年以上,而前述數據顯示仍有半數以上女性消費者無法將紅底高跟鞋與本件商標相連結,因此尚不能認為本件商標已獲得日本相關消費者廣泛的認可。
3. 此外,目前已有大量業者製售與本件商標具有相同或類似特徵的紅色鞋底商品,倘若允許特定人獨占使用單一顏色(紅色)組成的商標,將會不合理限制第三方為提高產品的美感而選擇使用紅色的自由,而損及公益。另一方面,在眾多類似商品已經流通市場之情形下,一般消費者也很難僅憑本件商標的特徵(單一顏色和其位置)分辨本件商標表彰商品與其他業者製售的商品,從而尚不能謂申請人已因長年在日本的行銷行為取得本件商標的後天識別性。
4. 申請人雖表示,在本件商標使用之前,女用高跟鞋底使用紅色的商品尚屬罕見,在當時是極為新穎、獨創性的設計,而日本是從2015年4月1日修訂的商標法施行後才開始保護「顏色商標」,因此本件商標識別性的有無應以商標開始使用之時(即1996年開始輸入日本時)為準。但上訴委員會援引以往相關判決見解認定,判斷商標識別性之有無,是以該爭議商標申請時為準(在本件即是2015年間),本件商標並無自外於其他商標案例之理由。
三、台灣智慧局已於2011年間駁回與本件商標相同的註冊申請案
Louboutin於2010年間,也據相同的商標圖樣在台灣申請註冊顏色商標,惟台灣智慧局早於2011年間即同樣以欠缺先天以及後天識別性為由,駁回其註冊申請案。台灣智慧局認為:
(一) 本件商標圖樣上的紅色為自然界色彩之基本色,依消費者寓目印象僅視為標示於女鞋上之裝飾顏色,不易作為辨識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欠缺先天識別性。
(二) Louboutin於國外行銷的證據資料,僅能證明該商標在國外因大量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但不能做為台灣相關消費者也認識該標識為商標、該商標「在台灣市場」已因申請人連續且廣泛之使用,在交易上成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佐證。
四、品牌跨國運營策略
(一) 日本自2015年起開始保護「顏色商標」,本件是日本首件顏色商標註冊申請案,結果並不樂觀,外界預期Louboutin仍將繼續救濟其權利。官方線上資料顯示,日本目前已有71件顏色商標獲准註冊,且都是由多種顏色組合而成的商標,尚無單一顏色獲准註冊案例。而台灣在1998年即開始保護「顏色商標」,迄至本篇截稿日止,亦僅有註冊第01185658號之「紫色」使用於嵌有非金屬內圈螺母之單一顏色商標獲准註冊案例,其餘註冊顏色商標案例與日本類似,都是至少二種以上顏色或者結合其他文字或圖案組合而成之商標。台日兩地對於單一顏色商標的識別性判斷角度近似。
(二) 雖然Louboutin的紅底高跟鞋已陸續在美國、歐盟、英國、法國、澳洲等地獲准註冊單一顏色商標,但在亞洲的日本、台灣等地卻未必步調一致。細究其原因在於,商標「識別性」的有無,立基於對應相關商品或服務之「消費者認知」。而不同的地理位置及風土民情,則會交互影響當地相關消費者之觀感甚至法制架構,是以跨國品牌運營與商業經營同樣有需留意因地制宜規劃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