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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人臉辨識」爭議最新審理規定

  人臉辨識技術近年已在中國大陸廣泛應用於「刷臉支付」、確認出入權限等商業及行政管理等項目,提高生活便利度的同時,也引起廣泛的隱私等爭議。2019年,浙江理工大學教授郭兵對杭州動物園起訴,主張後者片面強制購買年票入園者更改為僅以人臉辨識方式出入、未經其同意保存不必要的個人信息,訴請法院判決被告移除教授的照片及指紋等個人信息,並請求損害賠償,成為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引起中外各界關注及討論。其後,陸續發生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事件,例如:商家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擅自蒐集人臉資訊,分析消費者的性別、年齡、心情等,採取不同營銷策略,或物業服務企業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甚至有賣家在社交平台和網站公開買賣人臉識別視頻資料,非法獲取破解人臉識別驗證程序,實施竊取財產、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等犯罪行為。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因此針對其實務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彙整大陸民法、網絡安全法、消費者保護法、電子商務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範,發布「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於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下級審法院將會受到前述規定之拘束。主要內容如後:

  1.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民事主體間因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或處理「人臉信息」1 所引起的相關「民事糾紛」2。涉及的責任包括侵權責任以及違約責任,受侵害的權益包括個人資料權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以及財產權(參見「規定」第1條)。

  1. 根據大陸實務爭議經驗,特別明確臚列以下兩種場所的人臉辨識技術使用規範:

(1) 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或公共場所,只有在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時,才允許自行使用人臉辨識技術進行驗證、辨識或分析行為(「規定」第2條第(1)項)。

(2)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出入之唯一驗證方式的,不同意的業主或者住戶等物業使用人有權請求提供其他合理出入之驗證方式(「規定」第10條)。

  1. 從人格權和侵權責任角度作出規定(「規定」第2條至第9條):

(1) 列舉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之行為(「規定」第2條第(2)項至第(5)項),除前述第2(1)項的特別列舉規定以外,尚包括:

  • 未公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或者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範圍者。
  • 未依法定方式獲得使用同意,或者違反同意範圍進行人臉辨識、人臉分析等濫用行為。

  • 未能實施技術或必要措施致使人臉信息洩漏、竄改或丟失等行為。

(2) 臚列法院不予支持已徵得當事人「同意」之抗辯及其例外情形(「規定」第4條):

採用一次概括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不合理手段處理自然人人臉信息的,除「處理人臉信息屬於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以外,即使信息處理者援引民法第1035條抗辯「已徵得當事人同意使用人臉資訊」,法院仍可不支持前述抗辯,判決認定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3) 明確處理人臉信息的免責事由(「規定」第5條):

對民法第1036條進行細化,臚列對於涉及公共衛生事件3 或涉及公共安全、新聞報導等法律或行政規定情況下,可免責使用人臉辨識技術之情形。

(4) 多個信息處理者連帶侵權責任的承擔(「規定」第7條)。

(5) 財產損失範圍包括為制止人臉信息侵害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調查、取證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用(「規定」第8條)。

  1. 對於常見合同規範爭議之回應(「規定」第10條至第12條)

(1) 針對信息處理者通過採用格式條款(按,即台灣通稱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與自然人訂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無期限限制、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等處理人臉信息的權利的,法院將依法支持依據民法第497條請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之主張(「規定」第11條)。

(2) 法院將支持自然人請求信息處理者承擔違約責任,並刪除其人臉信息的主張(「規定」第12條)。

  1. 涉及人臉信息的民事訴訟程序議題

(1) 舉證責任倒置:由人臉信息處理者舉證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或免責規定(「規定」第6條第2款)。

(2) 法院仍可應用民法第998條,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受害人是否為未成年人、被控侵權者是否告知同意情況以及信息處理的必要程度等動態因素,加重或減輕信息處理者之責任(「規定」第4條)

(3) 信息主體可向法院申請「禁令」,以停止或預防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為任何侵權行為(「規定」第9條)。

(4) 多個受害人的起訴事件可合併審理,以及消費者可依法發起公益訴訟之細部規定(「規定」第13條、第14條)。

  1. 本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無溯及適用的效力。

1 本規定所稱「人臉信息」屬於民法1034條規定「個人信息」類別下的「生物識別信息」。大陸民法對於生物識別信息的處理雖無特別規範,但預期將於2021年底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將「生物識別信息」臚列為「敏感個人信息」,是社交屬性最強、最易採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處理不慎可能對個人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可能威脅公共安全,新法對此等信息的蒐集、處理等將為更進一步規範。

2 針對濫用個人信息的刑事犯罪行為,大陸已另於2017年6月1日施行「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其刑法規定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3 此一規定,反映了新冠肺炎疫情下加速人臉辨識科技發展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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