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別於美國、歐盟及英國智慧局的傳統見解1,南非智慧局以及澳洲法院近日對於Stephen Thaler團隊提出的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下簡稱AI)系統-「DABUS」,可否作為專利「發明人」的挑戰,提出新的見解。
南非智慧局(Compani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ission)在2021年7月28日成為世界首例認可DABUS可以是發明人並授予專利的國家(國際申請號:PCT / IB2019 / 057809,提交日:2019年9月17日)。其發明人欄位紀錄:「DABUS,本發明是由人工智能自主產生(DABUS, The invention was autonomously generated by 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關於使機器易於抓取和堆疊的分形幾何食品容器發明2。此一專利的核准,受到兩極評論,有認為核准是因為南非專利申請並未如美國、歐洲等採實質性的檢索和審查制度,也有支持的論點認為本件專利的核准符合利用AI推動科技創新的時代趨勢。本件專利是否會對Thaler在美國等其他對應案的上訴審理產生影響,有待持續觀察。
另一方面,澳洲聯邦法院於2021年7月30日為一審判決,也認為「AI」系統可為發明人(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2021] FCA 879):
- Stephen Thaler在澳洲同樣以自己為申請人並將其創造的「DABUS」列為發明人,向澳洲專利局提交第2019363177號專利申請案。澳洲專利局及其上訴審議委員會採取與美國和歐盟類似的見解,都認為根據1991年專利條例,「DABUS」非人類,不能作為專利發明人。Thaler針對此程序議題獨立提出異議及上訴。
- 澳洲聯邦一審法院判決廢棄澳洲專利局的決定,要求該局重新審查,並提出以下論點:
(1) 與著作權法不同,澳洲1990年專利法及相關法令從未明文拒絕AI系統不得為「發明人」,或者將非人類排除在發明人的定義之外。
(2) 依英文通常含義,「發明人」(inventor)是一個「代理名詞」(agent noun),是從一個表示動作的詞彙,後加上「or」或「er」所派生而來,表示執行該動作的實體。例如Computer(電腦)、controller(控制器)、regulator(調節器)、distributor(分配器)、collector(收集器)、lawnmower(割草機)和dishwasher(洗碗機)。如前述範例所示,代理名詞可指人或物體。因此,如果「AI系統」是發明人的代理名詞,它也可以被描述為「發明人」。
(3) 澳洲專利法已因應「製造方式」的新科技發展擴張其定義,「發明人」的概念沒有理由不隨時代彈性靈活調整,以達到透過技術的創新、移轉及傳播,促進經濟福祉的專利立法目的。
(4) 對進步性的論辯
(5) 澳洲專利局代表抗辯:AI系統無法比照法人,可在法律上讓與或者處分其發明,惟法院認為,Thaler博士既然享有DABUS原始碼之著作權,並擁有可以運作DABUS的電腦,對DABUS有所有權及控制權,至少根據澳洲1990年專利法第15(1)(c)「從發明人之處取得所有權者,可被賦予專利權」之規定,Thaler可透過DABUS取得本件發明,權利的行使也可由Thaler博士為之。
- 由於本案議題在全球引起的廣泛爭議與迴響,預測澳洲專利局也將續行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澳洲對此爭議的定調態度如何,同樣有待觀察。
1 請參見本所2020年5月13日新訊:「美國專利商標局:AI機器不得列為美國專利申請案之『發明人』」報導。
2 本件專利核發的消息刊載於2021年7月的南非專利雜誌(South African Patent Journal),迄至本文截稿日止,尚未公告具體核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