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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2020年印尼《創造就業綜合法案》(Omnibus法案)的修訂,印尼專利法修法於2020/11/2生效,其中一項修改是放寬實施義務中的實施定義,使專利權人較易達成實施要求(詳見本所先前之最新消息)。而專利權人若未於規定期間內實施其專利,可申請延後實施。
然而,印尼政府於2021/2/3頒布第14號新法規,取消可請求延後實施的規定,這是為了確保專利權人獲得專利權後,儘快直接實施或透過授權來達到實施要求。至於在2021/2/3前就已申請延後實施者,程序上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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