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於2020年12月17日維持東京地方法院對於愛馬仕柏金包立體商標侵權案之一審判決(案號:令和2年(ネ)第10040号)。茲摘錄本件判決要旨如後供參:
- 愛馬仕公司(Hermès International)對其柏金包(Birkin)享有註冊第5438059號立體商標權(請參見下圖A),指定使用於第18類手提包商品,並據以對Tia Maria 公司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商標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主張後者於2010年8月至2018年2月間行銷超過一百件外觀近似於柏金包之手提袋(請參見下圖B,下簡稱被控侵權品),侵害前述立體商標權。

(A. 愛馬仕公司註冊第5438059號商標圖樣,圖片來源:本件一審法院判決書)

(B. Tia Maria公司行銷之手提包,圖片來源:本件一審法院判決書)
- 東京地方法院於2020年6月3日以被控侵權品外觀與愛馬仕柏金包立體商標主要特徵近似,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判准愛馬仕之請求(案號:平成31年(ワ)第9997号)。Tia Maria提起上訴,主張被控侵權品與原告商標有以下不同,無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1) 被控侵權品是近似於一般手提袋外觀,而非近似於原告之商標;
(2) 柏金包之售價為100萬日幣以上,而被控侵權品之售價僅2至3萬日幣,雙方產品具有極大的價差;
(3) 愛馬仕的產品是使用高級皮革並以高水準的手工縫製而成,被控侵權品為合成皮材質,兩造產品實際外觀明顯有別;
(4) 原告以「Birkin」為產品名稱,並搭配使用「Hermès」商標及產品序號,而被告也使用自己的Tia Maria商標。
- 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以下列理由駁回Tia Maria之上訴:
(1) 被控侵權品形狀及外觀特徵幾乎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包括在商品主體的兩側均具有切口,因此大致呈凸形;三瓣式襟翼設計,其上有兩個鑰匙孔形垂直切口,蓋子縫在主體背面的上端;有一對延伸到商品主體正面上方左右兩側的皮製提手;兩個穿過金屬支架的皮革帶扣和一個帶掛鉤支架的旋鈕。
(2) Tia Maria雖抗辯兩造商品具有價錢、材質、品名及商標之差異,但判斷是否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考慮實際交易情形。愛馬仕的新品是透過直營店或專門店加以販賣,其行銷管道確實受到限制。但法院特別留意到愛馬仕包款之二手轉售市場也十分熱絡,在轉售二手產品之情形,其價格較為便宜,品質亦可能不及於新品,商品名稱及來源或較新品不明確,特別是在網路交易之情形,難謂二手轉售包款也與新品一樣,在價格、品質、商品名稱或者商標標示部分皆可與被控侵權品明確區分。考慮到二手市場交易實務,法院認為本件被控侵權品確有致消費者與柏金包混淆誤認之虞。
(3)損害賠償之計算部分:
- 依侵權所得之利益計算損害:Tia Maria承認在被訴侵權期間至少販售一百個手提包,由於無法提出銷售相關產品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法院依原告主張認定銷售侵權品所獲利益為產品銷售價額之60%,判決被告應賠償所獲總利益共日幣163萬8,468元。
- 原告信用毀損之無形損失:法院依職權酌定賠償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競爭損害愛馬仕公司信用之金額共日幣1百萬元。
- 被告並應在日幣26萬元之範圍內賠償原告相關之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