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侵權案例在實務甚少出現,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雖於1988年即公布施行,但台灣智慧財產法院迄至2018年間才對此類爭議為第一件判決1。2020年間智慧財產法院透過兩件案例逐步建立植物品種侵權審理模式,茲介紹案例要旨如後供參。
- 品種權之權利範圍及侵權比對方式
(1) 在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植上字第1號民事案件中,原告向一審法院訴稱被告等侵害其所有之「十分雪山白」玫瑰植物品種權。被告等抗辯被控侵權植株之品種為「翡翠白」,與「十分雪山白」並非相同品種,一審法院認定:被控侵權植株與原告「十分雪山白」品種可區別性狀共計20項,該20項性狀中並包含「十分雪山白」申請品種權時,與所選定最接近之對照品種「翡翠白」具有之7種可區別之性狀,且對於玫瑰花重要的花色特徵,兩者花瓣內、外側顏色不同,認定被控侵權植株與原告「十分雪山白」品種具明顯可區別性,並非同一品種,而駁回原告之訴。
(2) 原告提起上訴救濟,主張原審囑託農委會種苗改良場進行侵權鑑定,種苗改良場曾採取兩造提供之活體種苗一併培植,惟其後作成之侵權鑑定報告卻僅比對兩造所送植株之性狀,並未將至今仍存活之「十分雪山白」植株與被控侵權植株進行性狀比對。二審法院以下列理由駁回上訴:
① 品種權之權利範圍為經農委會核准獲得品種權種苗之性狀特徵(相當於發明專利經核准專利權之申請權利範圍),故是否侵害品種權,所應比對之對象亦應為經農委會核准之系爭品種權性狀特徵與被控侵權植株進行性狀比對,判斷二者間是否具有可區別性;而非原告(即上訴人,下同)實際種植之植株或申請系爭品種權時至今仍存活之植株。因品種在繁殖過程中,可能因環境而失去其一致性及穩定性,與原核准品種權性狀特徵有異,致有廢止品種權之情形(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2條及第36條參照)。
② 鑑定機構採取兩造之活體種苗一併培植,乃要觀察兩造種苗在相同環境下之生長情形,是否受環境影響。鑑定機構在鑑定時也會將原告植株與其申請品種權時提出之植株一併進行性狀比對,以確認原告實際栽種的植株與其申請品種權之「十分雪山白」性狀相同。本件經鑑定機構比對結果,發現原告所送植株與其申請品種權之「十分雪山白」性狀不同,反與被告(即被上訴人)等栽種之「翡翠白」較為相近,無論原因為何,原告實際栽種的植株基於前述並無主張品種權保護餘地。
- 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
(1) 在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植訴字第3號民事案件中,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寶島甘露」水梨(下稱系爭品種)之植物品種權,法院依原告聲請准予保全證據,至被告果園採集其「新興梨」果樹上嫁接後生成之枝條及葉片,交由農委會台中區農業改良場進行枝條、芽與葉片等樣品之性狀比對鑑定,判定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品種並無區別性,被告侵害原告系爭品種權。
(2) 侵害植物品種權之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①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216 條規定,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品種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得就其利用該品種或其從屬品種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利用前述品種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其因銷售所得之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又因品種權制度並未要求權利人自己施作品種,故品種權受侵害,其損害賠償是否均以植作物為斷,或更應包括導致品種權人須另行研發創新,增加額外支出等等,更增加品種侵權損害賠償額計算之困難。故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應係為減輕品種權人之舉證責任,如品種權人無法舉證證明其實際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時,即得於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擇一請求計算其損害賠償數額,應屬法定賠償額之立法方式,而非認為該選擇之計算方式即係品種權人實際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故倘法院依當事人所提出之資料,仍無從計算損害之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自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一切情況核定損害賠償之數額,俾以適當填補品種權人所受損害。
② 本件原告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主張:應依其授權種植及銷售系爭品種價格(平均每公斤277元)×農委會農糧署農情報告之台中市梨作物收量(每平方公尺2.2732公斤,即每公頃22,732公斤) ×被告栽種侵權果園面積(8,120平方公尺),計算被告所得利益為5,112,972元(計算式:277×2.2732 ×8,120≒5,112,972)。被告則抗辯:原告銷售價格明顯高於市場一般水梨銷售行情(每公斤49.66元),且其實際栽種系爭新興梨之面積僅有0.33公頃,並提出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申請補助及審核資料主張因天然災害致已呈現虧損狀態。
③ 法院最終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以職權酌定應根據被告栽種侵權果園面積(0.33公頃)乘以前述主管機關公告該地區每公頃平均梨作物產量(每公頃22,732公斤)之市場價值(每公斤100元2),扣除受災率面積30%,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525,109元之損失(計算式:0.33×22,732×100×70%=525,109.2,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植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可參見本所:「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件關於植物品種權侵權案之判決」介紹。
2 水梨平均市場價值100元/公斤之計算方式,是依本案品種權人被授權人所證述,系爭品種梨平均外銷價額150元/公斤,與市場上一般水梨之均價49.66元/公斤平均計算之結果(計算式:(49.66+150)÷2=99.83,小數點後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