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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福爾摩斯角色性格之著作權及商標爭議和解落幕(Case 1:20-cv-00610 Conan Doyle Estate Ltd. v. Springer et al)

故事角色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為何?角色的性格特徵是否具有可著作性?雖然有趣卻具法律爭議性。網路串流影音平台Netflix在今年播放關於福爾摩斯妹妹「Enola Holmes」的偵探故事影集再度使此爭議受到關注。

  1. 柯南道爾遺產公司(Conan Doyle Estate Ltd.)於2020年6月23日在美國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對Netflix及其擬推出影集「Enola Holmes」(台灣譯為:天才少女福爾摩斯)之作者Nancy Springer、書籍出版商、製片、編劇及導演等提起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訴訟。主要理由如後:

(1) 柯南·道爾於1887年至1927年間,創作了60本關於偵探夏洛克·福爾摩斯(Sherlock Holmes)與搭檔華生(Watson)的作品,其中50本作品雖已因時效屆滿落入公共領域,但在1923年至1927年間創作的十個故事,被收錄於「福爾摩斯檔案簿」(The Case-Book of Sherlock Holmes),在美國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早期作品中與福爾摩斯卓越的觀察和邏輯能力幾乎同樣知名的是其「超然」和「不具感情」(aloof and unemotional)的個性,被稱為「沒有心臟的大腦」,為已落入公共領域福爾摩斯角色的主要性格特徵。
  • 然而柯南·道爾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因親人離世影響,使其戰後創作之福爾摩斯從冷漠轉變為較溫暖、具同情心的性格,並較為尊重女性、與動物產生情感互動,與其助手華生從主僕轉變成夥伴關係,並發展出友誼;此外,「福爾摩斯檔案簿」也發展新的場景、情結等故事元素,此些戰後新發展的角色特徵及故事情節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2) Enola Holmes故事中的福爾摩斯,抄襲福爾摩斯角色轉變後的性格特徵:

Enola Holmes中關懷妹妹、對華生再婚與瀕臨死亡表現情感的福爾摩斯重製了福爾摩斯角色轉變後的性格特徵,而其偵探懸疑的劇情也與「福爾摩斯檔案簿」實質相似。被告等有諸多管道可持續不受限制的接觸前述新作,從1930年到1946年的14部電影,以及被告Springer曾公開表示擁有全套福爾摩斯書籍,自幼熟讀等,均是可得抄襲原告新作品之佐證。

(3) 原告享有「SHERLOCK HOLMES」、「HOLMES AND WATSON」等註冊商標權,廣泛註冊於文化、教育、娛樂展覽、電子遊戲及服裝等商品或服務,被告等之行為同時亦侵害原告商標權,並涉及以不公平的方式攀附原告商譽。

  1. 共同被告等向法院提出以下抗辯:

(1) 著作權部分:

  • 福爾摩斯角色隨著其在1921年至1927年間發行的書籍已因時效而落入公共領域,世人可自由利用前述角色元素另外創作(Leslie Klinger v Conan Doyle Estate)。
  • 在已落入公共領域之作品中,福爾摩斯已經展現對華生的關懷及對女性之尊重,否認該角色有如原告所述前後不同的性格特徵轉變。
  • 「溫暖、富有同情心」等用以描述感覺、人格性質的抽象特徵並非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不應被特定人專有獨佔。又縱使法院肯認前述性格特徵具有可著作性,原告所描述的特徵也非其作品所獨有,原告所稱轉變後故事角色性格特徵不具有原創性。

(2) 商標權部分:

  • 根據「Rogers審查標準」(Rogers v. Grimaldi),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具有創作性的表達方式得免於受到商標侵權訴追。
  • 最高法院Dastar Corp. v.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案亦拒絕著作權人在著作權期限屆滿後企圖透過商標法達到事實上永久保護著作之目的。
  1. 前述爭點並未透過法院判決釐清,兩造於2020年12月間達成和解協議,柯南道爾遺產公司撤回訴訟,使爭議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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