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發布「創意經濟筆記」第二篇-「今晚在舞台上表演什麼?」報告(What's on stage tonight?),分析著作權法之經濟效用及其對歌劇表演之影響。主要論點如後:
- 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歌劇比受保護者更常被演出
著作權法之主要目的是作為更多創作之誘因,然而,歌劇業之發展卻成為例外。目前,在全球大型歌劇院演出的節目,大多是利用著作權保護期屆滿,已成為公共領域的作品。根據從兩百多國彙整,在2012年至2017年間演出的歌劇資料顯示:
(1) 受著作權保護且演出需取得授權的新作很少獲得演出機會,比例上約佔所有演出之20%。
(2) 儘管20世紀大量創作許多歌劇,然而名列全球表演次數前50名者,僅有伯恩斯坦(Leonard Bernstein)一人之創作(Candide),其餘都是18世紀或19世紀之作品。
(3) 歌劇作品之著作權保護期屆滿後,被公開演出的機會即會增加,成為公共領域的作品在舞台上被公開演出的機會平均提高15%。
- 著作權對新歌劇創作之影響-先有雞還是先有蛋之兩難
(1) 製作歌劇節目的專業公司,經常必須與其他藝術表演團體共用場地且依賴公共資金以維持經營。從經濟的角度觀察,有限的演出機會造成了歌劇作品的競爭,特別是已成為公共領域的作品和新作品間。
(2) 另一方面,權利金成本很可能導致歌劇院策略上選擇利用更有利可圖的公共領域作品,或者等待相關作品直到其進入公共領域才上演,以避免權利金之支出。
(3) 又,實驗性或者前衛的新歌劇作品,相較於經典作品,大多只吸引小眾欣賞,往往會以較低的門票出售,加上預算緊張,推廣新歌劇的商業風險也更高。歌劇院從新作品演出獲得的預期收入較低,因此,從新作曲家取得授權之成本相對變得過高。
(4) 預期銷售收入有限、權利金成本上漲,以及商業風險提高都可能導致歌劇院減少新作品被呈現在舞台上的機會,從而降低當代作曲家的權利金收入,最終使當代作曲家創作新作品的經濟誘因降低。這種循環造成了先有雞或者先有蛋的兩難選擇:如果不以著作權保護,就難以鼓勵創造新的歌劇作品;然而,賦予著作權保護之結果,卻發現越來越少有新作品可以登台。
- 對於歌劇產業之著作權政策考量
如前所述,相較於傳統演出的公共領域曲目,新的、更前衛的歌劇作品,其著作權以及授權成本可能成為進入市場的障礙。然而新歌劇作品仍必須透過在舞台上表演的方式,促成觀眾的認可和作品之普及。因應歌劇產業之背景,相關著作權政策可考慮如下事項:
(1) 建構新的著作權保護機制
- 根據歌劇作品演出的特性設計著作權保護架構,使著作權並不僅保障「作曲家」的權益,亦確保作品本身在其著作權時效期間之重製與演出機會,例如:賦予「藝術總監」權利,鼓勵其對於歌劇演出之經營貢獻。
- 然而創設多元權利的同時亦應考量到授權談判的成本可能對應增加。因此,可配套考慮免費文化扶助等政策,以達到鼓勵新創作,建置得與公共領域作品公平競爭的環境。
(2) 對於歌劇演出授權設置權利集體管理團體
歌劇院和作曲家各別協商權利授權事宜,可能導致談判成本增高。透過建置集體管理團體,統一代表作曲家與歌劇院進行授權協商,有助精簡程序以及費用。
(3) 鼓勵新作品嘗試在數位平台演出
隨著串流媒體(streaming media)以及數位科技之發達,近日討論線上現場演出之授權協商日益增加,數位科技亦有助於新歌劇作品之傳播。倘能使在線演出的權利金費用低於製作舞台劇之費用,將有助於創造更多的空間來展示和推廣新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