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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專利法新修正內容—與申請及專利權期限相關部分

中國大陸第四次亦即最新一次專利法修正草案,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定於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此次修法旨在加強對專利權人的權益保護、完善促進專利實施與運用的法律規範以及完善專利授權制度。修法內容包括增加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完善舉證責任,新增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完善職務發明制度、新增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完善外觀設計保護相關制度、完善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等等。

茲將與申請程序、專利權期限相關之修法重點臚列如下。

一、設計專利

  (一) 增加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

本次修法,將外觀設計重新定義為「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第2條第4款)。

此修法順應國際發展趨勢,引入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冀使設計專利之保護更臻完善,以激勵設計創新產業發展。

  (二) 引入外觀設計專利的本國優先權制度

現行中國大陸專利法的本國優先權制度並不適用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新法放開此項限制,允許「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之申請案,主張優先權。本此,外觀設計專利將與發明及新型專利同樣可以享有本國優先權的保護。惟,外觀設計專利的本國優先權主張期限較短,為自優先權案申請日起算6個月內。發明及新型專利,則為由優先權案申請日起算的12個月。申請人應務必留意(第29條第2款)。

承上,主張本國優先權的聲明時限與主張外國優先權者相同,皆應於申請時以書面聲明。

  (三) 延長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

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由現行規定的10年延長為15年,與海牙協定之規定趨於一致(第42條)。

二、關於不授予專利權之項目

為消弭專利法與專利審查指南間之歧異,明定「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亦屬於不授予專利權之項目(第25條第1款第5項;現行條文未臻完整)。

三、關於新穎性優惠期事由

此次修正將「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亦列為不喪失新穎性優惠期間之適用事由(第24條第1款第1項)。

四、關於外國優先權文件副本的提交時限

發明與新型專利之外國優先權案文件副本的提交時限原為申請日起3個月內,本次修法延長為優先權案之申請日起16個月內(第30條)。

外觀設計專利之外國優先權案文件副本的提交時限則未變動,維持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起3個月內

五、引入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

  (一) 補償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

為補償因為審查不合理延遲而導致的專利權有效期縮短,修法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4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3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可以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請求補償專利有效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新增第42條第2款)。

  (二) 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佔用時間

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過程所造成的專利有效期縮短,修法規定:「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佔用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5年,新藥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14年。」(新增第42條第3款)

附錄:新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比較

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

第2條第4款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2條第4款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24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第24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
二)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四)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第25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25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29條第2款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29條第2款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30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檔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30條

申請人要求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16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檔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42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42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4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3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佔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5年,新藥批准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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