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民國109年8月21日預告將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4項,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明定台商(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申請投審會之許可。
經濟部表示,有鑒於現行實務上對於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技術合作」之認定,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大陸地區人民,約定以股本以外之方式取得一定報酬者,惟考量如有轉讓我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大陸地區人民者,亦有技術外流之疑慮,而有納管之必要,因此擬修法明定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為本辦法所規範技術合作之態樣。另將國內產業界新興專門權利,如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納入技術合作之態樣;又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之轉讓或授權已為現代社會普遍之商業交易行為,與本辦法所欲規管之技術合作性質不同,爰併予刪除,未來對於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之轉讓或授權,則回歸各該主管法規辦理之。
因此,不僅單純將專利等技術販售給大陸人民之行為將有新法之適用,以往台商常見之貿易或者合資模式,例如:台商透過台灣母公司提供技術,允許集團大陸子公司使用、製造產品供集團銷售,並由台灣母公司收取權利金;或者台灣母公司透過技術作價,成立大陸子公司後,再邀請大陸投資方再溢價增資等,均涉及專利或者專門技術之授權或者轉讓行為,在前述草案施行後,均將有須先報請投審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