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於2026年7月23日公布修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將於2026年10月15日施行。所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當於台灣所謂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此為該條例自2001年制定施行以來之第一次全面修訂。修訂目的在於完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保護和管理,並與國際接軌。以下說明修訂之要點,以及新/舊條例之差異。
一、擴大保護範圍
舊條例之「集成電路」特指「半導體集成電路」,保護範圍受限。修訂條文則將「半導體集成電路」等字從「集成電路」之定義中刪除,另明文將「集成光子」、「量子」等功能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納入保護範圍,以符合現代科技發展。
二、增加獨創性聲明之要求
修訂條文規定: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
(一)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
(二) 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
(三) 布圖設計的獨創性聲明。
(四) 其他官方規定之資料。
布圖設計已投入商業利用的,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
其中,獨創性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保護之實體要件,雖然於舊條例亦有規定,但實務上獨創性之審查與判斷困難。因此,新條例增加「提交獨創性聲明」之要求,且要求聲明應指明布圖設計具有獨創性的設計區域、設計要點以及相應功能;若獨創性存在於布圖設計整體,也應當在獨創性聲明中具體説明。獨創性聲明可以用來解釋布圖設計的獨創性,使原本較為抽象的獨創性要件轉化為可審查、可舉證之書面文件。
三、明定誠實信用原則
修訂條文規定: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行使布圖設計專有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布圖設計專有權損害公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四、任何人可申請撤銷權利
舊條例規定:布圖設計登記核准後,若官方發現該登記不符合規定,應當予以撤銷。修訂條文新增依申請撤銷之制度:任何人發現該登記不符合規定,可請求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五、保護期限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為10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起計算,以較前日期為準。但是,無論是否登記或者投入商業利用,布圖設計自創作完成之日起15年後,不再受本條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