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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修訂《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國大陸於2026年7月公布新版《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並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請求優先審查,無身份之限制,值得臺灣申請人留意。以下說明新版管理辦法之要點與新/舊版的主要差異。

一、適用優先審查的案性

(一) 處於實質審查階段且未作出首次處理的發明專利申請。首次處理是指:審查員已開始審查並發出通知書。

(二)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三)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複審案件(以下簡稱複審案件)。

(四)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案件(以下簡稱無效宣告案件)。

其中,關於發明申請案的限定,舊版管理辦法只規定須「處於實質審查階段」,新版管理辦法增加「且未作出首次處理」之要件。

二、適用條件

具有重要的創新價值以及轉化運用前景的專利申請、複審案件,若具有以下情形,可請求優先審查:

(一) 涉及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或者關鍵核心技術。

(二) 申請人已經產業化實施或者已經做好產業化實施準備,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三) 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大陸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該中國大陸專利申請。

(四) 涉及重大公益或省市級政策鼓勵的產業。

舊版管理辦法明確舉例節能環保、生物、新能源、互聯網等產業領域,新版管理辦法將其刪除,改為動態覆蓋新興/未來產業、關鍵核心技術。

三、不予優先審查的情形

(一) 專利申請為分案申請,而其原申請已獲准加快審查。

(二) 發明專利申請,其申請人在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三) 專利申請、複審案件或者無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審查程序內已經獲得優先審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審查。

(四) 依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有證據表明其明顯不具備授權前景。

本條規定於新版管理辦法第8條,為新增的內容。

四、官方審查期限

官方進行優先審查是自「予以優先審查通知書發文日」起審查。除了存在疑難複雜情況以外,須在以下期限內完成處理:

(一) 發明專利申請在45日內作出首次處理,並在1年內結案;

(二)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兩個月內結案;

(三) 複審案件在7個月內結案;

(四)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5個月內結案,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4個月內結案。

新版管理辦法相較於舊版的主要改變為:明確規定審查起始日為「予以優先審查通知書發文日」。

五、申請人答覆通知書期限

申請人答覆發明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自通知書發文日起1個月」,答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自通知書發文日起15日」。

新版管理辦法將發明案的答覆期限由原本的兩個月縮減為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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