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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專利調解與仲裁中心(PMAC)於2026年6月2日正式啟用

  歐盟單一專利法院(UPC)專利調解與仲裁中心(Patent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簡稱PMAC)已於2026年6月2日正式成立運作,為歐洲專利制度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其特色如下。

一、紛爭解決程序種類

PMAC提供多元紛爭解決機制,包括調解、仲裁、專家裁決及混合程序。

二、中心思想

PMAC的指導理念並非單純之傳統「替代性紛爭解決」,而是「適當紛爭解決」。亦即,PMAC提供之調解、仲裁及專家評估等機制並非僅僅是替代訴訟的紛爭解決機制,而具有更強的獨立性。從而,當事人可依紛爭特性及利益,選擇或結合最適合的PMAC程序以解決紛爭。

三、專家來源

PMAC之調解人、仲裁人及專家,依UPC制定之標準遴選,兼具智財專業、技術知識及紛爭解決技巧。

四、程序所使用之語言

可選用英語、法語或德語,對紛爭各方提供最大便利。

五、便民程序

儘管PMAC之辦公室設於斯洛維尼亞首都盧比安納及葡萄牙首都里斯本,亦即採用雙辦公室,但是引入線上視訊調解等數位程序,對於跨國紛爭解決尤為便利。此外,中小企業亦可享有PMAC程序之規費優惠。

六、受理案件:UPC 訴訟程序轉入

PMAC可受理UPC訴訟程序轉入之紛爭,從而融入UPC制度架構。例如,UPC法官可於訴訟程序任何階段建議當事人轉入PMAC程序。當事人亦可於訴訟中適當階段請求停止訴訟程序而轉入PMAC程序。若試行PMAC程序不成功時,可再回到訴訟程序。此外,若於PMAC程序中達成和解,可向UPC法院聲請返還部分訴訟規費。

七、受理案件:獨立案件

秉承「適當紛爭解決」而不僅是「替代性紛爭解決」之原則,PMAC 可獨立受理之案件包括:與歐洲專利相關之爭議、與歐洲單一效力專利相關之爭議,包括與這些專利具有事實、法律或商業關聯之爭議。此外,PMAC於近期成立了「PMAC FRAND 審理基準工作小組」,旨在針對涉及公平、合理且無歧視(FRAND)授權條款爭議之處理,訂定審理規範。可見「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簡稱SEPs)」與相關之「公平、合理且無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授權爭議等案件,是 PMAC未來著力之重要目標。

八、執行力

透過PMAC達成的和解協議,得由UPC予以確認並於各會員國取得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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