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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著名商標跨類保護界限之探討—從精品服飾到工業機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於2026年5月就「ZEGNA」商標異議案作成114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判決,駁回瑞士商康斯泰克斯公司(CONSITEX S.A.)之訴,維持智慧財產局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由於本案涉及國際知名精品品牌「ZEGNA」與工業機械商品間的商標衝突,因此對於台灣商標法下著名商標跨類保護之適用範圍,具有相當重要的參考價值。

  本案中,香港商華和控股有限公司申請註冊「ZEGNA」商標,指定使用於第7類商品,包括發電機、壓路機、農業機械、電梯及升降機等機械設備。原告CONSITEX S.A.則主張,其長期經營之「ZEGNA」、「ERMENEGILDO ZEGNA」等系列商標已在全球及台灣市場建立高度知名度,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應予撤銷。

智財法院見解--兩造商品間是否存在足以支持跨類保護的市場關聯性?

  首先,在商標近似性方面,智財法院支持原告之主張,認定系爭商標「ZEGNA」與原告多件以「ZEGNA」為主要識別部分之商標構成高度近似,尤其與單純由「ZEGNA」文字組成之商標幾近相同。即使部分據爭商標結合「ERMENEGILDO」或其他文字或元素,法院仍認為整體觀察下,兩造商標具有中度至高度近似程度。

  其次,智財法院亦肯認原告商標之市場知名度。判決指出,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即:2022年7月14日前,「ERMENEGILDO ZEGNA」、「ZEGNA」、「Z ZEGNA」等商標已透過長期銷售、百貨設櫃、媒體報導及社群平台曝光,於服飾商品領域廣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已達商標法所稱著名商標之程度。

  然而,本案最終爭議核心在於兩造商品間是否存在足以支持跨類保護的市場關聯性。智財法院指出,原告商標主要使用於服飾、鞋類、皮件、香水、眼鏡等時尚精品,而系爭商標則指定使用於發電機、農業機械、工程設備等工業用途商品。兩者在商品性質、用途、製造者、市場通路及消費族群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因此難認屬於類似商品。

  原告雖進一步主張其品牌已逐步延伸至戶外用品、安全帽等領域,足以顯示其具有多角化經營事實。然而法院認為,相關商品多屬與其他品牌合作開發之個案產品,且尚無證據顯示原告已實際進入機械設備市場,因此不足以認定「ZEGNA」品牌已延伸至第7類商品領域。

  因此,法院認為即使消費者看到「ZEGNA」標示於機械設備上,也不致聯想到服飾品牌來源,難以產生混淆誤認。此外,由於原告商標之著名程度尚未達極高程度,而前述機械設備商品與原告核心業務距離甚遠,故法院亦認為不致產生商標淡化(Dilution)或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與信譽之結果。

判決評析

  值得注意者,本案並非台灣限縮著名商標保護的訊號,而是再次確認台灣商標法對著名商標採取兼顧品牌權益與市場競爭的平衡模式。台灣近期亦有許多涉及國際知名品牌的案例,智財法院及智慧財產局均曾在商品類別不完全相同或類似的情況下,基於著名商標保護及防止淡化理論,提供較廣泛的保護範圍。此類案件通常出現在品牌知名度極高、識別性極強,且消費者容易產生跨領域聯想的情況,例如奢侈品牌、科技品牌及全球性消費品牌等。

  因此,對國際品牌而言,若欲主張跨類保護,仍需提出足以證明消費者聯想、多角化經營或品牌延伸事實的具體證據;而對市場參與者而言,本案亦重申著名商標保護雖然強大,但其範圍並非毫無界限,而是建立於個案事實與市場認知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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