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應於USPTO於近日降低AI相關機器學習實務審查門檻,英國最高法院也不約而同於今年2月透過一AI推薦系統申請案推翻英國專利審查實務援用近20年的Aerotel四步驟測試標準,改採歐洲專利局(EPO) 在G1/19案採用的「任何硬體方法(“any hardware” approach)」+「技術手段」雙軌標準。此判決被國際媒體評論為英國近20年來最重要的「電腦實施發明(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相關判決,並象徵英國目前鼓勵AI前沿專利研發的立場1。
二、案件背景-AI人工神經網路是否屬於不具可專利性的「電腦程式」?
(一) 本案源於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td開發的一套人工神經網路(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下簡稱ANN)模型。該模型由多層神經元組成,在訓練階段,透過「反向傳播(backpropagation)」演算法,反覆調整各神經元間的權重和偏置過程,而習得模擬人類的情緒判斷;訓練完成之後,將權重「凍結」,即可用來處理新資料,此ANN系統不論透過軟體或硬體均可實作。
本案發明之核心並非開創全新的ANN底層技術,而是創新了ANN的訓練方法,讓它能模擬人類對不同檔案(音樂、影片、文字)的情緒相似度判斷。其訓練資料由成對的檔案組成(例如兩首歌),核心包括:
(1) 「語意距離(semantic distance)」: 利用自然語言處理系統(NLP)將人類對不同檔案所生情緒的文字描述,轉換為向量,並計算其間距離。
(2) 屬「屬性距離(property distance)」:分析每對檔案的屬性(例如音樂的節奏、頻率、音量等),並轉換為向量,進而計算其距離。
訓練過程中,ANN負責調整權重(Weights),使「屬性距離」在向量空間中儘量貼近「語意距離」。在完成訓練並權重凍結,該ANN便能只憑檔案的內在屬性特徵,即自動推測出人類對不同檔案的「情緒相似度」,進而向用戶進行精準推薦。申請人主張此種推薦系統相較於傳統更快速、精簡且高效。
(二) 由於其運作都以編碼運作的形式為之,英國專利局(UKIPO)認為無論神經網路多麼先進,其在計算機中運行時,本質上就是一串代碼和數學公式,只是「電腦程式本身(computer program as such)」,屬於英國1977年專利法第1(2)條(c)款及對應的歐洲專利公約(EPC)第52(2)(c)所排除、不予專利的純軟體程式範圍,但申請人持續上訴爭執。
(三) 高等法院推翻UKIPO的初始核駁處分,認為雖然ANN的運作方式與傳統由程式設計師逐行撰寫程式指令的軟體編碼截然不同,ANN是透過節點、權重及訓練來自行調整資料流。但無論ANN是透過實體晶片實現,還是透過軟體在通運電腦中進行「模擬」,二者具有等價性,都不應被簡單歸類為專利法第 1(2)(c) 條所限制的「電腦程式」,因而判定通過適格性審查。
上訴法院再推翻前述見解,採取嚴格的傳統定義,認定不論 ANN 的學習過程多麼複雜,其凍結後的權重與架構,本質上仍是一套「引導機器處理數位訊號的指令」,因此不論是硬體或軟體實作,ANN 均屬於「電腦程式」。上訴法院據此啟動 Aerotel 測試法,並以該推薦系統不具相關「技術貢獻」為由,判定本案應排除在可專利範圍之外。
(四) 最高法院的論點
1. Aerotel測試法應被廢棄-ANN不當然排除可專利性
(1) 英國以往採用Aerotel測試法,跟據以下四步驟判斷「電腦實施發明」之可專利性:(i)解釋請求項,(ii)找出「實際貢獻」,(iii)確認是否落入完全排除可專利性的範圍? (iv)確認貢獻部分是否具備「技術性(technical in nature)」。
(2) 但EPO擴大上訴委員會在其2021年「G1/19」決定2 中,曾明確表示Aerotel測試法不符合EPC第52條的法定架構。依據歐洲專利審查體制,專利適格性,與新穎性、進步性步驟等要件屬於完全獨立的不同層次,對於「電腦實施發明」,EPC 第 52(2) 條僅要求請求項整體具備最低限度的「技術特徵(Technical Character)」即可跨過門檻。Aerotel測試法第(ii)步驟找出「實際貢獻」,此一過程勢必涉及與先前技藝(Prior Art)的客觀比較,這項檢驗本應屬於EPC第56條討論是否具備進步性之範疇,把兩個層次混在一起檢測,在程序順序與法理邏輯上均有違誤。
(3) 本案最高法院指出,雖然英國法院對於本國專利法具有最終審判權、且不受 EPO 判決之強制拘束,但英國專利法第 1(2)(c) 條在立法之初,即是為了與歐洲專利公約(EPC)制度調和而制定。既然EPO 擴大上訴委員會在「G 1/19」決定中已明確認定Aerotel測試法對專利適格性的曲解,英國法院對第1(2)條(c)款也應採取一致性的解讀,進而採納兩階段測試法,即:
- 第一階段(適格性門檻): 只要申請專利的請求項中,包含了任何硬體技術手段(例如:電腦、通訊網路、處理器、伺服器、甚至儲存訓練資料的硬體儲存媒體),就直接通過英國專利法第 1(2) 條(對應 EPC 第 52(2) 條)的法規門檻,而不會被認定是「純」電腦程式(Program for a computer as such)。
- 第二階段(進步性與技術貢獻審查): 通過第一階段之審查後,案件才會進入進步性(Inventive Step)的實質審查(英國仍保留 Pozzoli 測試法)。此時審查委員才會深入評估:該 ANN演算法是否對發明的技術特徵有所貢獻,或者它是否在內部或外部解決了某個實質的技術問題。
2. 本案ANN系統的結構、權重和偏置(biases)無論是透過軟體或硬體實作,本質上都是一套引導運算裝置進行特定資料處理的指令,因此屬於「電腦程式」;但由於本案專利請求項中尚結合了資料庫、通訊網路等物理硬體元件,使機器以特定方式運作,涉及在技術層面處理數位訊號,透過特定訓練方法達成特定功能,請求項整體已具備「技術特徵(Technical Character)」,而不是單純的抽象演算法等「電腦程式」,此一特點足以使本案專利通過適格性審查。因此裁定上訴成立,UKIPO先前以ANN只是「純電腦程式」而適用排除條款有誤。案件將發回UKIPO進入新穎性與進步性之實質審查。
三、英國最高法院前述判決之意義
(一) 前述判決確認:往後在英國申請「電腦實施發明」時,專利適格性審查不再適用Aerotel標準,而與EPO的標準接軌,不能僅因發明使用了「ANN」或者演算法,就直接視為「純電腦程式」而排除其專利適格性。此部分的見解與美國USPTO近期強調不能僅因為是參數或者演算法而當然排除專利適格性之立場相同。
(二) 本判決將使AI、推薦系統、智慧製造、資料處理等發明在英國更容易跨越適格性門檻而進入實質審查,有利於跨國企業在EPO與UKIPO的布局統一性。另一方面,即使發明得以免受「當然排除專利申請資格」的程序駁回,AI專利之申請仍須滿足歐洲專利特有的「技術特徵與技術貢獻度」之嚴格檢驗(如 EPO 傳統的 Comvik 審查原則)。因此,如擬申請專利的AI模型是用作金融預測、電商推薦、音樂分類或行銷優化等商業方法、管理或純主觀感知的「應用層」活動,依前述英國法院見解,在進入實質審查後,仍將面臨「技術貢獻度」的可爭論議題。相反地,當AI模型是涉及優化5G基地台的訊號分配、提升硬體晶片的散熱效率,或如同美國Desjardins 案那樣從系統層面改善模型本身的記憶體運作與內部運算效能,此類發明因具備實質的底層技術優化,將更有機會在英國或者歐洲獲准註冊專利。
1 2026] UKSC 3, Case No: CA-2024-000036
2 Bentley Systems (UK) Ltd/Pedestrian Simulation, [2021] EPOR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