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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美國專利攻防新趨勢

一、USPTO新任局長帶動專利戰場重心轉移

美國專利商標局(下簡稱USPTO)新任局長(John Squires)自2025年9月間就任以來,施行一系列改革措施,為美國專利爭議帶來高度的行政政策色彩及以下發展:

(一) 強化專利權人之執法力道-禁令門檻降低

USPTO與司法部自2025年底起多次在Collision Communications v. Samsung 等案件向地院提出聯合聲明,強調過度限制禁制令之核發將削弱美國專利鼓勵創新的立法目的,法院應考慮專利難以估值的特性及持續遭受侵權的不可修復性,即使對於未實際從事產品製造的NPE也不應抑制禁制令的核發。

此外,兩機構亦共同向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交評論主張:在ITC審理之337條款專利案件中,「禁止進口令(Exclusion Orders)」應是法定預設措施,僅在極為例外的特殊情況才可根據公共利益之考量不予核發。

連續採行的措施顯示,美國政府近期有意透過強化專利權人執法力道的方式提升專利的價值。

(二) IPR之立案從常態成為例外

UPSTO於2012年據 America Invents Act(AIA)推出的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 IPR)程序,本即是由行政機關內部對已核准專利有效性進行的自我審查流程,因程序速度較快、成本較低且由技術背景之 PTAB 合議庭審理等因素,過去十年間已成為挑戰美國專利有效性的首選。但2025年起,USPTO新任局長施行數項措施,提高其行政裁量空間,而形成限縮立案之效果:

  • 2025年10月20日起,IPR是否准予立案均由局長親自決定,並以「簡易通知(summary notice) 」、可不附理由的方式為之,不再委由 PTAB 審查小組作成傳統的立案決定書,且否准立案的決定並無再救濟的管道。
     
  • 揭露實質利害關係人(Real Party in Interest Disclosures):USPTO在2025 年 10 月 28 日將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RF, LLC v. PPC Broadband Inc. 指定為具有拘束力的案例(precedential),要求申請IPR 須完整揭露所有「實質利害關係人」,包括申請者背後的資金提供者及來源等資訊,否則可能影響是否被「考慮(considered)」進入立案程序。
     
  • 2025 年10月公布 IPR 相關規則,將部分原本屬於裁量考量的因素,朝向較嚴格的立案門檻發展,相關因素包括:先前是否已在其他程序中實質審查過相同無效主張、平行的訴訟程序中是否更可能先就有效性作出決定,以及申請人是否願意承諾不在其他管轄法院提出相同的有效性挑戰。

過去十年間,企業習於以IPR作為挑戰美國專利有效性的首選利器,但近期相關數據顯示,IPR立案率自前Vidal局長到現任Squires局長,已從60~65%暴跌到20~10%,使得申請IPR挑戰專利有效性但「不予受理」立案成為常態。

二、EPR程序的復興

(一) 在前述IPR成案門檻增高的背景下,專利有效性的挑戰者開始思考替代選項,使得「單方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 EPR)」重新受到關注,近期相關統計數據顯示,EPR申請案在2025年底激增到491件。

(二) EPR與IPR之主要差異:

整體而言,EPR的成案門檻相對較低、費用更精簡,但申請人參與度有限、程序上較為被動。而最重要的區別在於:

  • EPR 沒有「禁反言(Estoppel)」的風險:若啟動 IPR 卻失敗(專利未被成功撤銷),在後續地方法院訴訟中,不得再使用任何在 IPR 中「已提出」或「理應能提出」的專利或公開文獻來辯稱專利無效。而 EPR 程序則無此種限制,使防禦型的被告「進可攻、退可守」,保留後續在平行訴訟中抗辯的法律空間。
     
  • 就平行訴訟之連動關係而言: 因為EPR 無「禁反言」原則的適用,地方法院認為它對後續訴訟的簡化效果有限,因此法院同意因為 EPR 而暫停訴訟的機率,通常顯著低於 IPR。此外,在實務上,EPR 允許第三方匿名提出申請,被告可在不暴露身分的情況下發動 EPR 襲擊原告專利,這也是 IPR(必須公開申請人身分)做不到的平行戰略。

(三) 2026年4月1日新制-攻防更具互動性

USPTO對應EPR申請率之提高,已於2026年4月1日推出新政策,賦予專利權人可於EPR請求送達後30日內,針對申請中提出的議題提出30頁以內的書面回覆機會,讓審查單位(CRU)在判定時也可考量雙方意見,以助其提升決策效率。

三、USPTO局長擴大行政裁量權的影響及因應

(一) 2026年美國專利無效程序之發展,反映的不僅是單一制度的變化,而是一連串行政政策朝向「強化專利權人保護」角度推進之結果,這使得執行專利權,變得更加容易,而防守方的壓力較過去更高。過去十年間被控侵權者主要透過IPR途徑以圖掣肘專利權人的戰術已未必奏效,有需根據訴訟繫屬狀態、被訴時點、無效證據的強度等動態綜合選擇合適的有效性挑戰管道。

(二) 一般認為,IPR具有較強的程序攻擊性與較完整的雙方攻防機制,在高價值專利、標準必要專利或大型科技訴訟中,仍將持續扮演核心角色。針對近期立案門檻提高的限制,可留意USPTO近期持續公告有利於其裁量立案的加分項目,例如:2026年3月11日備忘錄即提到:鼓勵 IPR程序中揭露「美國製造或者對其投資」作為其立案加分選項。

(三) 另一方面,EPR是更便宜、更容易立案的有效性挑戰手段,具有保留後續法院抗辯空間、或在授權談判中增加協商籌碼的策略性優點。而EPR的審查重點在於能否說明先前未被充分考慮或以新角度呈現的「實質性新法律問題(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SNQ)」,因此,如何建立新的前案組合或技術文獻分析,預期也將成為立案與攻防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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