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與司法部反壟斷署(DOJ)近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了一份措辭明確的聯合評論 ,認為在ITC審理之337條款專利案件中,「禁止進口令(Exclusion Orders)」為預設措施,僅極為例外的特殊情況才可根據公共利益之考量不核發禁制令。
二、ITC的特別角色
ITC是一政治中立的美國聯邦機構,可根據美國關稅法337條,向海關發布部分或全面之「禁止進口令(Exclusion Orders)」或者對被告發布「停止及禁止銷售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以排除侵害美國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之商品進口到美國,預防美國產業遭受進口商品不公平競爭之損害。由於其精簡快速的審理程序及可核發禁止進口令的特別權利,賦予美國專利權人在地方法院進行傳統訴訟之外,另一個快速救濟權利之管道。
三、USPTO與DOJ兩機構的立場
(一) 本評論的提交背景為Netlist於2025年9月30日向ITC提交337申訴,指控受訴人三星、Google和Super Micro進口之DDR5記憶體模組及高頻寬記憶體產品侵害其6項美國專利(US 12,737,366;10,025,731;10,268,608;10,217,523;9,824,035;12,308,087),並尋求禁止進口令及停止及禁止銷售令,以排除相關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二) ITC收到申訴後依程序發布公告,徵求公共利益意見(public interest comments),USPTO及USDOJ藉此機會於2025年11月25日提出聯合評論,主張:強力執行有效的專利權,以在美國邊境防止美國創新遭外國仿冒是最符合公共利益的措施,也是337條款原始設立的目的。該條款「預設的措施」為:一旦確認有專利侵權之違法事由,就應發出排除進口相關禁令;至於「公共利益因素(如公共健康、福利、競爭條件、國內生產或消費者福利)」僅在「極端特殊情況」下例外適用,且必須在確認侵權和專利有效性之後才可評估。 兩機構反對以「公共利益」因素作為初步審查的篩選標準,或者基於侵權者的公司規模或技術重要性而不執行預設措施,這會將私人利益偽裝成公共利益,從而削弱專利執法的效力。
(三) 這並非兩機構近期唯一公開發表的意見,今年6月24日在德州東區聯邦地院,Radian Memory Systems LLC與三星之專利侵權爭議案(No. 2:24-cv-01073),兩機構亦提交意見書(Statement of Interest)表示,雖無意介入個案取代法院之裁量權,且判斷是否准予核發臨時禁制令一般有四個衡量標準,但在專利價值以及侵權之損害賠償都難以量化計算時,兩機構均明確表態支持核發臨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以維護專利權之立場;蓋此種情形下,留待判決才核發禁制令及判決損害賠償將剝奪專利權人對其財產權透過授權條款、市場定位及客戶關係等予以控管利用的商業機會,此種損失非金錢損害賠償可充分彌補,即便本案之原告為非專利實施體亦可能對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Irreparable Harm)」,從而影響專利權制度預期激勵創新投資之原始目的、並影響市場競爭。
四、USPTO與DOJ連續公開在不同案件表態支持強而有力的專利執法,顯示所持立場並非僅限於個案,而具有更廣泛的政策適用性,預期將對 ITC 處理的其他專利侵權調查同樣具有影響力,可能牽動美國ITC案件中其他專利侵權調查案,使外商面臨更易觸發專利侵權禁止進口的禁令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