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專利法於2019年3月11日頒布,該專利法中已明訂不具有可專利性之標的,例如:電腦程式、動植物品種、用於人體或動物之醫療或診斷方法……等。
為了與TRIPS之規定銜接,除非緬甸政府另有發布,否則緬甸專利法將於2033年1月1日起才開始針對醫藥品進行保護,另將於2021年7月1日起才開始針對用於農業、食品、微生物產品之化學品進行保護。
緬甸新申請案應以英文或緬甸文提申,得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起1年內主張優先權,將於申請日起18個月早期公開,須於申請日起3年內請求實體審查,須於官方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之60日內進行答辯。
居住於緬甸之申請人或發明人必須取得緬甸專利局之書面許可後,才能向緬甸以外之其他國家/地區申請專利。
以專利期限而言,發明(patent)自申請日起算20年,新型(petty patent)自申請日起算10年,而年費須每年繳納。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緬甸專利法已於2019年3月11日頒布,但要待總統簽署該法案才會通知生效,此外,也要待建立緬甸專利局才能接受緬甸專利新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