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優化(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下稱SEO),是透過如適當運用關鍵字、增進網站內容或提高網頁載入速度等操作,以有效提升自家商品或服務於搜尋引擎之搜尋結果的曝光率、提高被點擊及瀏覽之次數,進而達到行銷目的之技巧。SEO與傳統關鍵字廣告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後者是付費予搜尋引擎業者來提升網站流量,而SEO是在了解各大搜尋引擎(尤其是Google搜尋)之運作模式,使欲行銷之內容,可以有效地透過自然排序的搜尋結果傳遞至目標群眾,增加網站流量之行銷方式。
按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曾數次認定將競爭同業名稱應用於自身之關鍵字廣告內容,已影響以價格、品質等效能競爭作為核心之市場交易秩序,係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為違反公平法第25條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9056號決定、公處字第110075號參照)。
若透過SEO技巧,促使原本搜尋與己身網站無關內容之消費者之點擊,以增進網站流量,是否同樣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今年4月21日作成公處字第111019、111020號兩件處分,就此議題有所涉及。公平會且就此案發布新聞稿(網頁連結見於此),就上述議題與公平會之決定,向公眾進行說明。
此案中,被處分人是某家賣場網站經營者;公平會調查發現,被處分人利用SEO技術,在其所經營之賣場網站利用程式設計,對曾經於該等網站被消費者搜尋過之特定品牌(即使該品牌未陳列任何商品於網站中),產生對應之行銷文案網頁,讓搜尋引擎於爬文(Crawling)時予以連結。如此一來,即使在搜尋引擎上搜尋被處分人賣場中未陳列商品之特定品牌名稱時,搜尋結果會出現被處分人所經營之賣場網站,促使消費者點擊以提升網站流量。
公平會認為被處分人前述行為係利用SEO誤導消費者點擊進入擠身賣場網站,除增加自身網站之流量,亦可能使消費者因比較會購買其網站所銷售之其他品牌之同類商品,進而減少消費者原先所搜尋品牌之商品銷售機會,形同讓消費者「逛錯街」。且被處分人雖非直接以特定品牌作為關鍵字廣告,但除使消費者正常的搜尋及購買商品之過程被中斷,也對有銷售該等特定品牌的經營者形成不公平競爭之結果,應已違反公平法第25條之規定。
基於上述理由,公平會對被處分人及其子公司分別裁處新臺幣200萬元及80萬元之罰鍰。被處分人已發布公開資訊(網頁連結見於此)表示會對前述處分提出行政訴訟,後續發展值得持續關注。
在搜尋引擎已成為我們生活必需品之時代,搜尋結果之內容實際上對我們的生活影響甚鉅,事業以此為契機利用相關科技做為商品行銷之手段,實屬當然之舉。然而,建議仍須留意其界限及相關實務之發展,有必要時可進一步諮詢該專業領域之事務所,以確保己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