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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濟產業省發布「關於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的誠信交涉指南」

日本經濟產業省於2022年3月31日發布「關於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的誠信交涉指南」(下簡稱「本指南」)提供給參與授權談判之各方參照,本指南是日本政府首度以官方名義發布,對於標準必要專利授權交涉雙方行為是否符合FRAND原則的指導意見。介紹如後供參:

  1. 本指南制定背景

由於標準技術的廣泛使用及複雜性,使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下簡稱SEPs)的授權產生許多爭議。又隨著第四次工業革命的發展,許多產品因電腦化、數據資料的處理增加新的附加價值,不同產業間的SEPs授權預期將會有增無減,其中也包含日本具有優勢的行業(例如:汽車、工程機械和製造業),因此,日本研究相關措施以有效率的解決此類授權爭議有其必要性。有鑑於目前SEPs的授權談判缺乏明確的國際規則,因此彙整國內外智慧財產權和競爭法方面產業和專家意見製作本指南。

  1. 本指南的法律定位

(1) 本指南是日本政府提供給包括日本專利權人在內的SEPs授權談判參與者所遵循的誠信談判規則,以期提高談判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實現公平的交易環境。

(2) 本指南無法律上的拘束力,且由於目前缺乏明確的國際規範,即使遵守了本指南,也不能保證在每個具體個案的交涉都會被判定符合誠信。然而,本指南的制定,已考慮到國內外產經學界各方意見,日本經濟產業省期待與SEPs授權談判有關的各方,包含司法部門,都能善用本指南。

  1. 本指南的適用對象

(1) 本指南適用於受FRAND承諾拘束的SEPs授權談判。依據談判主體區分,SEPs授權談判主要分為以下兩種:(i) SEP持有者與實施者之間進行的談判(以下簡稱「雙邊談判」),以及(ii)本身不享有SEPs的專利庫(patent pool)管理公司(基於與SEP持有者之間的授權契約)與SEP實施者之間進行的談判(以下簡稱「專利庫管理公司進行的談判」)。

(2) 一般認為,SEP持有者對於願意根據FRAND原則善意取得授權的實施者,提起禁制令救濟的權利會受到限制。而專利庫管理公司,由於本身並不享有SEPs、無法據專利權提起訴訟,且是依照與SEP持有者間的契約辦理,被認為靈活度不如SEP持有者自行進行的談判。因此,本指南提出的誠信交涉原則,適於「雙邊談判」,不適用於「專利庫管理公司進行的談判」。但本指南也適用於先由專利庫管理公司進行談判,中途轉為「雙邊談判」之情形。

(3) 此外,「專利庫管理公司進行的談判」在實務中很常見,即使之後過渡到「雙邊談判」,如果在過渡前提供足夠的信息,可預期過渡後的談判將會更加順利。因此,專利庫管理公司最好也可以參考本指南,以確保資訊的透明。

  1. 授權談判各階段對應採取的行動

以下是SEP持有者和實施者在授權談判的四個主要步驟中對應採取的行動。此四個步驟在SEPs授權談判中雖然廣為人知,但並非所有的授權談判都完全依此順序進行。SEP持有者可能將步驟3與步驟1一起執行,SEP實施者也可能將步驟4與步驟2同時進行。此外,如果完成了所有四個步驟,仍不能達成協議,雙方可以交替重複第3步驟和第4步驟中的行動。

(1) 步驟1:授權要約(SEP持有者)

當SEP持有者提出授權要約時,應主動或者在實施者提出要求時,提供以下有關授權專利(以下統稱「主題專利」)的資訊給實施者。

  • 專利號列表
  • 技術特徵對照表(claim chart),顯示專利請求項和「標準」之間所對應的各項技術特徵(在有大量主題專利的情形,提出代表性專利的技術特徵對照表)
  • 提示實施者的產品符合相關「標準」的資訊
  • 提示已做出FRAND承諾和相對應「標準」的編號

此外,當SEP持有者提出前述第2項技術特徵對照表所列資訊時,倘若實施者提出要求,SEP持有者最好不要將此項資訊納入保密協議範圍。倘若技術特徵對照表包含非公開訊息(例如SEP持有者對請求項文字的解釋)則可以不適用前述原則。然而,即使有保密協議,如果SEP實施者需要揭露特定訊息給其供應商、律師或者專利師以進行授權談判, SEP持有者在此範圍內不應限制訊息的揭露。另一方面,即使SEP持有者在沒有簽署保密協議的情況下提供技術特徵對照表給實施者,後者也不應在未經同意的情形下將資訊揭露給第三方知悉(例如:在網路公布訊息)。

(2) 步驟2:表示願意在FRAND條件下締結契約(實施者)

如果SEP持有者已採取步驟 1(授權要約)中所列行動,實施者應表達其有根據FRAND條件獲得專利授權的意願。即使實施者在表達前述意願的同時,在談判過程中保留挑戰主題專利是否具有必要性、有效性以及侵權與否的空間,也不能因此否定其有根據FRAND條件善意獲得授權的意願。

在實施者表達前述意願後,SEP持有者也不應限制實施者提供相關訊息給其供應商、律師、專利師等,以獲得該等人員的專業知識以進行授權談判。

(3) 步驟3:提出具體授權條件(SEP持有者)

如果實施者已採取步驟2中的行動(表示願意在FRAND 條件下締結契約),SEP持有者須對應提供包含授權金等具體的授權條件。此時,除了說明授權金計算的方法外,SEP持有者還應提出授權條款符合FRAND條件的客觀資料讓實施者了解,例如有關SEP持有者或實施者曾與第三方授權的資訊、專利庫的權利金費率和法院裁判案例。

(4) 步驟4:提出反要約(倘若實施者拒絕接受步驟3提出的條件)

如果SEP持有者已採取步驟3(提示具體授權條件)中規範的行動,而實施者不接受,此時實施者應對SEP持有者提出包含權利金等具體授權條件在內的反要約。在提出反要約時,除了解釋授權金計算方法之外,並應提出有關的第三方授權資訊(與持有者或實施者相關者皆包含在內)、專利庫的權利金費率以及法院裁判案例等訊息,以便SEP持有者能夠客觀地理解授權條款是否符合FRAND條件。

日本經濟產業省指出,本指南與日本特許廳在2018年間發布的「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談判指南」區別為:

  1. 本指南是日本政府所提供給SEP持有者與實施者遵循的誠信談判行為準則。

  2. 日本特許廳2018年間所發布的指南,是一份根據國內外事實資料客觀彙整有關授權談判問題的文件。

  3. 兩份指南都無法律拘束力,也非未來司法裁決的預測。

◎ 相關報導:

日本特許廳2018年間發布「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談判指南」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2020年間對FRAND原則適用之見解( Sisvel v. Ha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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