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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電子商務資訊透明及消費者保護新制(EU Omnibus Directive)

  歐盟於2019年11月27日通過「執行與現代化指令」(Enforcement and Modernisation Directive 2019/2161),一般稱之為「綜合指令」(Omnibus Directive),更新既有的數個歐盟消費者保護指令1,旨在透過課予電子商務業者法律義務之方式,促成B2C網路交易及廣告資訊透明化,以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標。歐盟成員國應在2021年11月28日前將綜合指令立法轉換為成員國之法律,並於2022年5月28日前使其在成員國內生效,介紹其主要變革如後。

  1. 綜合指令適用對象-電子商務業者

包括B2C交易經營者,以及向消費者提供數位化服務的經營者。在後者之情形,即使當消費者是以提供個人資料之方式(非以金錢的形式)換取免費數位化內容或服務,仍屬於本指令所規範。

  1. 引入相當於歐盟個資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水平的罰則,以增強執法權力

(1) 對於在成員國發生違規行為之電子商務業者,可處以高達年營業額4% 之罰款,或在無法獲得營業額資訊的情況下處以 200萬歐元的罰款。

(2) 課以罰款的判斷標準基本上採取與GDPR 相似的標準,即根據以下情形綜合判斷:

  • 侵權的性質、嚴重性、規模和持續時間;
  • 違反指令者是否採取任何行動減輕損害之擴大;
  • 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令而獲得的任何經濟收益或損失;以及
  • 以往是否曾有被指控為類似行為的歷史。

(3) 成員國可在其國內法選擇立法課以更高的罰款,且各成員國執法機構可在發生跨境侵權行為時合作執法。個別消費者對不公平的商業行為有直接補償請求權。

  1. 經營網站的電子商務業者,負有網路交易資訊透明度義務

(1) 排名和搜尋結果:

電子商務業者必須清楚地向消費者提供,在網路上搜索取得對產品排名所採取的排名標準,且應揭露是否為付費廣告,及是否支付特定費用(含間接支付)以在搜索結果中獲得更高的排名。

(2) 虛假評論及背書之禁止:

電子商務業者應採取合理及符合比例原則的措施,確保其網站上的評論真實性;禁止提交或委託虛假評論或背書,例如:在社交媒體上委託他人「點讚」,以推廣其產品;或者僅容許正面的評論被發布,刪除負面評論,以操縱消費者評論視角和認可。

(3) 差異化定價訊息之揭露:

在產品價格因定價策略和個別因素產生差異時(例如:短期促銷活動),應使消費者知悉,以避免消費者對產品之正常價格產生誤導性印象。

(4) 揭露第三方供應商資訊:

當消費者透過網路平台為媒介購買產品源自於個人賣家而非電子商務業者時,該賣家可能並非「B2C」業者而不受本指令之規範,或者實際銷售產品者為第三方而非經營電商平台之業者。此時提供交易媒介的電子商務業者仍負有義務告知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及「第三方供應者」資訊,以及當產品產生瑕疵或爭議時,應由何人承擔「履約責任」。

  1. 擴大消費者對於取得「免費」數位化內容和服務的權利

(1) 將網路交易「支付對價」的定義,擴展到包括使用「個人資料」,以換取「免費」內容或服務(例如:雲端儲存空間、社交媒體帳戶或者電子信箱帳號),均屬於此一新歐盟消費者保護架構的範圍。

(2) 此項受到擴大保護的「消費者」,與一般消費者享有相同的權利。例如,享有 14 天冷靜期權利,即相當於一般消費者自購買商品/服務之日起 14 天內可取消交易之權利。

◎ 歐盟將在12月中旬發布適用本指令的指導說明,經營電子商務交易之業者,在向歐盟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均可能受到本指令之規範,宜跟進了解業務範圍是否受到本指令之影響,並及早相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降低裁罰風險。

  


1 「綜合指令」更新的既有歐盟消費者保護指令,包括:不公平契約條款(93/13/EEC指令)、價格指示指令(98/6/EC指令)、不公平商業行為( 2005/29/EC指令)及消費者權利指令(2011/83/EU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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