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法中有排除純功能性造形取得設計專利的規定,而所謂的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是指物品之特徵純粹係因應其本身或另一物品之功能或結構,例如螺釘與螺帽之螺牙、鎖孔與鑰匙條之刻槽及齒槽等,其造形僅取決於功能性考量,或必須連結或裝配於另一物品始能實現各自之功能而達成用途者,因其設計僅取決於兩物品必然匹配(must-fit)部分之基本形狀,這類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不得准予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是結合了產品和設計,產品往往會有其功能性,怎樣的造形設計才會被視為是純功能性設計,而間接的影響到設計專利的取得,實是相關業者必須清楚明瞭的,然而在專利審查基準中並未具體揭示相關的判斷原則。在一些上訴到法院的爭訟案件中,為了解決設計專利有效性的爭議、或是在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的近似比對過程中,法院對於所謂的純功能性設計的判斷提出了見解,藉由法院對設計專利中的設計造形是否屬於純功能性設計的判斷,從而了解純功能性造形的判斷原則。以下就近日的一件設計專利民事侵權訴訟判決,體現法院就設計造形是否屬於純功能性的見解。
系爭設計專利是一種「胸罩」,係由矽膠片狀由中央向兩側揚起的本體,該本體係呈對稱狀,於其中央上下分別有向內凹的弧角,而弧角兩端並與優美弧形曲線連接向本體兩側延伸,本體兩側由上而下設有呈內縮排列的三個連續凸起變形的半弧體,且以渾滑曲線延伸至緣部以構成其邊緣,該邊緣兩端並與本體中央上下弧角兩端延伸的弧形曲線連接成一體(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創作特點】)。


系爭產品是一種「一片式矽膠隱形文胸 NUBRA」,係由中央向兩側先上揚後向下垂彎的本體,該本體係呈對稱狀,在該本體外緣設有向外延伸的透明薄膜,於其中央上方設有向內凹的弧角,而弧角兩端以弧形曲線向本體兩側延伸,本體兩側由上而下設有呈內縮排列的三個連續凸起變形的半弧體,且以渾滑曲線延伸至緣部以構成其邊緣,該邊緣兩端並與本體中央上方弧角兩端延伸的弧形曲線及下方平直線兩端連接成一體。

法院認為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的共同特徵包含:A「矽膠片狀由中央向兩側上揚的本體」、B「本體係呈對稱狀」、C「中央上方設有向內凹的弧角,而弧角兩端以弧形曲線連接向本體兩側延伸」、D「本體兩側由上而下設有呈內縮排列的三個連續凸起變形的半弧體,且以渾滑曲線延伸至緣部以構成其邊緣」,且該等共同特徵皆屬於「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或特徵」,而易於影響其整體的視覺印象,經綜合判斷此諸特徵對於整體視覺印象的影響後,判斷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整體外觀近似。
被告以系爭專利具純功能性為由辯稱:考量內衣產品的主要功能,基本需以對稱呈現,並不能作為專利要點或設計特點,且胸罩左右對稱、中央上下分別內凹之特徵均屬功能性設計,系爭專利三個弧形線條看起來像波,無進一步之獨特應用或組合,而兩端向上翹起之弧形設計,屬於公眾所知悉功能性設計云云。對此,法院表示倘設計專利該等設計特徵係兼具有功能及外觀創作之裝飾特徵,且可產生一定之視覺效果,即非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或純功能性特徵,自應納入整體設計之比對範圍。查系爭專利「胸罩」除提供女性穿搭使用功能外,其對稱形式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組合變化」仍可依不同的設計構想而創作出不同外觀造形,並可自由創作,如同系爭專利公告本所列數件先前技藝之參考文獻,皆呈現不同外觀造形的設計特徵,且皆與系爭專利都取得專利權之保護,顯見胸罩的外觀造形並非僅取決於兩物品必然匹配部分之基本形狀,故系爭專利非屬「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法院並表示被告並未提出先前技藝佐證其主張,系爭專利在「左右對稱」、「中央上下分別內凹」、「左右兩側具有三個弧形線條」之設計特徵上,仍可透過線條曲線修飾及排列組合方式在形狀上進行外觀之創作變化,其並非僅係全然取決功能考量所產生之必然匹配的基本形狀。且系爭專利圖說之創作特點係以「本體兩側由上而下設有呈內縮排列的三個連續凸起變形的半弧體」明顯不同於參考文獻先前技藝且產生特異視覺效果之主要設計特徵,其整體概呈左右對稱關係,透過弧形曲線凹凸變化的視覺設計安排,呈現出視覺創作之訴求,非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故被告前開所辯,應無可採。
從法院的判決理由可知,設計特徵除了功能性之外,若可兼具外觀創作之裝飾特徵並可產生一定的視覺效果,則該設計特徵便不是功能性設計。本判決中,系爭專利「胸罩」除了匹配女性穿搭使用功能之外,其中的「左右對稱」、「中央上下分別內凹」、「左右兩側具有三個弧形線條」等設計特徵仍是可以依不同的設計構想而可自由創作,並呈現視覺創作之訴求,因此是不被視為純功能性的物品造形。物品通常是視其使用目的和場所,而會有對應匹配之物,在對應處或連接處具有匹配的基本形狀,如何在此基本形狀下進行創作以使兼具外觀裝飾特徵並產生不同的視覺效果,避開純功能造形,是設計者在創作時值得深思和用心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