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商標制度,解決商標領域存在的問題,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推動商標法修正,並於日前公告商標法修正草案內容,廣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於2023年2月27日前提出意見。此次修正變動甚劇,本文謹摘要介紹修正草案的修正重點,以期讀者能快速掌握修法方向。
一、遏止惡意註冊商標的措施
中國大陸的商標申請案量龐大,惡意搶註的狀況相對嚴重,主管機關積極地從法規面著手打擊商標惡意囤積註冊的歪風,此次修法更進一步加強力道,新增第22條不得惡意申請註冊之規定,列舉5項所謂惡意註冊的事由。此外,在修正草案第67條針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或註冊人處以包括金錢的行政處罰,並新增第83條,規定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或註冊人對真正商標權利人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禁止商標權人重複註冊
商標權人就註冊商標有使用義務,否則註冊滿3年後有遭未使用撤銷的風險。為避免未使用的商標被撤銷,部分商標權人會每3年重複申請,此舉不僅迴避使用商標的義務,也消耗有限的審查資源,並擾亂商標註冊與管理秩序。為對於在原商品或服務惡意重複申請註冊原商標以及在商標失效後立即重新申請註冊等不正行為予以規範,修法草案第21條明文禁止商標權人重複申請註冊。
三、強化商標使用義務的制度設計
中國大陸目前有效註冊商標件數達4千2百餘萬件,其中有大量商標並未實際使用,無法發揮商標在市場上用以表彰商品的功能。為引導商標權人確實使用註冊商標,並及時清理殭屍商標,修正草案新增第61條規定,商標權人應當自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每滿五年向商標主管機關說明該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況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未說明者視為放棄,商標主管機關將註銷該商標。
四、納入互聯網使用
原商標法並未規範在互聯網使用是否為商標使用的態樣之一,修正草案第59條第2款則明文規定,在互聯網使用,亦構成商標使用的態樣。
五、明定企業名稱與社會組織名稱是在先權利或利益
原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現行商標法第32條前段)。根據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所謂在先權利,包括字號權、著作權、姓名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地理標誌等。除保護在先權利,修正草案新增保護在先利益。此外,修正草案第23條第2款也明文列舉已登記使用並有一定影響之企業名稱(含簡稱、字號、集團名稱等)與社會組織名稱為所稱的在先權利或利益。
六、異議制度的變革
為提升商標審查與爭議程序的效率,此次修法將異議期限由原來的3個月縮短為2個月(修訂草案第36條)。此外,商標主管機關對於異議之提出作出不予註冊決定者,根據現行商標法規定,商標申請人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修正草案第39條3款則簡化行政救濟層級,商標申請人應改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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