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經濟部於2023年3月24日發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8條、第90條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局定自112年5月1日施行。
施行細則第28條,係規定提出分割案之申請時須具備之文件。本次修正,對該條新增第3項,其要旨為:若提出分割案之說明書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以下簡稱母案,與優先權母案不同)申請時之說明書內容者,應檢附差異部分之劃線頁;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並得於申請書就差異部份為說明。
參考修正說明,可知上述修正,係為便於專利審查官快速判斷專利分割案之說明書是否超出母案申請時說明書所揭露之範圍。
惟,提出分割案之申請時,申請專利範圍固然不同於原申請案,但說明書之改動較小。就實務上之一般情況而言,分割案之說明書,只在對應分割案之申請專利的範圍內,才會有所改動,以維持說明書整體架構的完整性。甚至,為確保各國對應案之一致性,分割案說明書之內容維持與母案相同,亦所在多有。
關於分割案說明書之內容維持與母案相同之策略,專利審查基準中,亦不乏可援引為據之規範。按,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章「分割與改請」第1.4節之審查注意事項記載:「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雖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者,仍得直接申請分割,無須先修正原申請案,將該發明補入原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內,然後再申請分割。」,即為一例。
本文
分割案緣何發生?除了專利布局之考量,亦可能是緣於發明單一性之要求。按,專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本此,若存在發明單一性之問題,可透過分割案而解決。
由於分割案享有母案之申請日利益,因此,專利法第34條第4項規定:「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分割案是否超出原申請案揭露之範圍,實務上如何判斷?本文特舉如下案例,進行探討。
此案之發明為「一元化的充氣與密封的方法」,於105年5月25日提出申請,申請號為105116178。之後,申請人於該案再審查階段,提出分割申請案「用於引入流體至密封體積中的工具」,申請號為107124448。此分割案的請求項1,限定了該工具包含電極、致動器、衝頭以及第一流體傳送管等內容。
惟,智慧局認為:此分割案之發明內容(即說明書[0008]至[0027]段落)與請求項1所載之技術內容並未見於原申請案,已超出原申請案說明書之範圍。
申請人雖提出申復說明,智慧局仍做出再審查核駁審定之處分。申請人不服,遂提出訴願。
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之決定認為:該分割案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已揭露於原申請案說明書及圖式(例如圖 1、2、3a、3b);智慧局未就原申請案說明書此等內容所揭示之工具加以比對,其處分有所違誤。智慧局之原處分因此被撤銷。
訴願決定書另就該分割案請求項1所限定之各技術特徵是否超出原申請案範圍,逐一進行探究:
- 關於請求項1所限定之「電極,具有外部周邊與內部周邊,所述內部周邊定義所述電極內的體積,所述電極在所述電極的第一端機械耦接基底且所述電極在所述電極的第二端為開放的而具有開口;」,分別在原申請案說明書【0030】段「在一些觀點中,管道亦可充當適合於傳送射頻 (RF)能量以允許在流體注入之後 RF 熔接物品的層的電極。…」、【0039】段「管道可充當電極…」、【0008】段所載「加壓管道具有內部周邊及外部周邊與,內部周邊界定管道體積;…」以及【0030】段「加壓管道可為在一端固定至工具基底的管或其他管道。管道的接觸物品表面的末端可為開口端,…」揭露。
- 關於請求項1所限定之「致動器,機械耦接所述基底」,原申請案圖2已揭示驅動 結構為缸230,說明書【0049】段「基底220亦包含耦接至衝頭205的缸230。在圖2中所示的實例中,用於衝頭 205的致動器對應於單動氣壓缸」。
- 關於請求項1所限定之「衝頭,具有衝頭頭部,所述衝頭耦接所述致動器,在第一衝頭位置處所述衝頭頭部駐留在所述電極中的所述體積之內,且在第二衝頭位置處所述衝頭頭部位在所述電極的所述體積之外,所述衝頭頭部包括衝頭邊緣,所述衝頭邊緣定義周邊,位在所述衝頭邊緣的所述周邊之內的所述衝頭的表面為凹陷的且定義出衝頭體積,所述衝頭體積的平均深度小於所述衝頭邊緣的平均直徑」,原申請案圖2、圖3a、圖3b以及說明書[0043]、[0048]、[0049]段已揭露前述衝頭之技術特徵。
- 關於請求項1所限定之「第一流體傳送管,流體連接於所述電極內的所述體積,且在所述電極的所述第二端流體連接於所述開口」,原申請案圖2以及說明書[0050]、[0051]已揭露該第一流體傳送管之技術特徵。
基於前述理由,訴願委員會認為:此分割案之發明已揭露於原申請案說明書及圖式,因此撤銷原處分,由智慧局重行審查。
惟,智慧局並未囫圇接受訴願決定書之分析。在重行審查之階段,智慧局針對該案再次發出再審查理由書,就分割案技術特徵逐一指出其與原申請案說明書用語不一致、技術功能有別之處。相對的,申請人則在申復時,藉由對分割案申請書進行修正,克服了審查官提出之問題。雙方之論析與回應,均十分精彩。其重點如下:
- 關於分割案請求項1所限定之電極,智慧局指出:從原申請案說明書[0008]段可知,「管道」係用於引入流體,而由[0038]段可知,「電極」係用於熔接物品的層,故本案「電極」與原申請案「加壓管道」之用語並不一致,定義有別,技術功能不明確。
對此,申請人於後續申復理由中,將原用語「電極」修正為「管道」。
- 關於請求項1所限定之「致動器」,智慧局指出:原申請案說明書係記載「氣壓缸係用以對耦接至衝頭」,並無記載「致動器機械耦接所述基底」,本案「致動器」與原申請案「氣壓缸」之用語不一致,技術功能有別。
對此,申請人於後續申復理由中,刪除「機械耦接所述基底」。
- 關於請求項1所限定之「第一流體傳送管」,智慧局指出:原申請案說明書[0049]僅記載「流體管道」,其用於流體源,[0050]段所記載之「第二流體管道」用於引入氣流,原申請案並未記載請求項1之「第一流體傳送管」,故本案「第一流體傳送管」與原申請案「流體管道」之用語並不一致,技術功能不明確。
對此,申請人於後續申復理由中,將第一流體傳送管修正為「流體管道」。
- 關於請求項1所限定之「衝頭」,申請人於後續申復理由書中,基於說明書[0053]段等段落之揭露,將「衝頭體積」修正為「杯形體積」,並修正部分描述內容。
在申請人提出前述修正與申復後,智慧局核准此分割案。
結語
綜上所述,有關分割案之申請,申請人應特別留意以下幾點:
一、基於專利布局之考量,或為防堵競爭對手技術之需求,可主動提出分割案之申請。
二、申請案是否存在違反單一性要件之風險,應及早研究。若不符單一性之要件件,可藉由提出分割申請案加以克服。
三、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如果分割案之說明書,與母案相較,存在差異,應予明確標示。
四、由前述案例可知:即使分割案之技術特徵,已可見於原申請案之說明書與圖式,在重新撰擬分割案之請求項時,仍須留意是否存在與原申請案用語不一致、技術功能有別之問題。
五、倘若原申請案所揭露之內容,不似前述案例之充分完整,則分割案之請求項應如何撰寫?說明書應如何改動?皆應當特別謹慎。尤其,當原申請案所請求保護之標的為方法,而分割案卻希望進一步取得裝置之保護,則分割案勢必面臨如何在不超出原申請案所揭露之範圍的前提下,盡可能取得較大之保護範圍的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