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塊鏈、智能合約之簡介:
近年來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蓬勃發展,相關運用也發展迅速;各個節點相互獨立、地位平等,達到點對點(peer-to-peer)交易之去中心化特性。部署於區塊鏈平台上的智能合約更是將區塊鏈的應用推廣到更高層次。智能合約是一種在區塊鏈上運行的程式,當合約所設定之條件成立時,無須第三方單位之介入,即可自動履行合約(例如由支援以太坊的電子錢包直接支付),據此達成去中心化之特性。
例如,權利人將其註冊商標授權使用在一個電玩遊戲中,授權金並非約定一個固定金額計算,而是以該註冊商標出現在玩家遊玩畫面的次數為斷,當將權利人的註冊商標以及交易條件寫入智能合約,則只要預設條件滿足(例如商標出現在玩家遊玩的畫面),則觸發履行合約,無須任何人為介入即可自動計算授權金,省下龐大的核對成本,亦可省下不少法律成本,並擴大權利人的收益。
在技術不斷演進的現在,多樣化的運用蓬勃發展,開發者也積極尋求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故開始評估技術是否得以進行專利佈局。
二、智能合約之運作及其專利適格性: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3.3.2.1中提及,非利用自然法則者,如法律文件的撰寫、經濟規則,或僅利用人為安排、人為規則、數學方法及/或人類心智活動之商業方法的實現,皆被認為不具專利適格性。
比較智能合約與傳統合約:傳統合約之簽訂與履行,程序依序為「合作」、「簽約」、「執法單位」、「履行」,即,雙方談定合作並簽約,後雙方依據合約書內容履行義務,如有違約之情事,則需由第三方執法單位透過人類心智活動介入判斷。
至於智能合約之程序則為「合作」、「簽約」、「履行」,首先合約條款會被轉換成程式邏輯,再於區塊鏈上簽署智能合約,無須透過第三方單位,達成指定條件,合約即會自動履行。
因此,透過智能合約,雙方可藉由開發智能合約程式,將協議條件直接寫入代碼,所開發出之智能合約,若屬依據資訊處理之目的實現特定的資訊處理或計算,即符合「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之具體實現」要件,因此,可視為「電腦相關發明」與「商業方法」之結合,具有取得專利權之可能。
三、智能合約之專利核准案例:
經過近幾年的發展,陸續已有些專利權順利獲准,以下列出二件已公告之台灣發明專利,進行初步分析及探討。
1. I761963 「能源管理及交易方法與用於能源管理及交易的區塊鏈系統」
本案揭示了一種區塊鏈系統,該區塊鏈系統1設定有一智慧合約,且該區塊鏈系統1與多個電能量測試裝置5連接,並包含一與使用端2連接的交易平台12、多個用於記錄交易內容的區塊鏈節點13,及一連接該等區塊鏈系統1與該智慧合約的伺服器單元11,該伺服器單元11會透過該智慧合約所設定的交易條件,將該交易內容寫入該等區塊鏈節點13,並將該交易配對結果公布於交易平台11。

2. I656497 「基於區塊鏈的保險服務方法與系統」
本案揭示了一區塊鏈儲存有一對應保險服務方法的智能合約,而一保險業端系統1、一醫院端系統2與一銀行端系統3皆聯結該區塊鏈,且該保險業端系統1、該醫院端系統2與該銀行端系統3皆會將該智能合約所需之費用資料寫入區塊鏈,以利於該智能合約能迅速產生相對應的理賠給付資料。

3. 小結:
從上述例1與例2來看,應可認定為符合發明定義之態樣中的「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兩案於請求項與說明書中,已明確揭露依據資訊處理之目的(配對電能交易及計算理賠金額),而實現特定的資訊處理或計算,並建構出特定的資訊處理裝置或方法(各系統之間的資訊連接關係),整體而言是符合發明定義。
四、專利申請需注意事項:
依台灣當前之專利審查實務,商業方法本身之發明,非利用自然法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因此,基於區塊鏈之商業行為是否具備專利適格性,關鍵在於:
- 是否屬於明顯符合/不符合發明定義之態樣。
- 「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來判定是否符合發明定義。

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區塊鏈之商業方法專利時,應特別留意:詳列區塊鏈上執行商業方法之「控制」或「資訊處理」行為,包含其步驟、功能、參數設定,具體描述資料輸入後、輸出前的具體資訊處理手段或步驟。強調出所請發明是藉由電腦軟體與硬體資源之協同運作,依據資訊處理之目的所建構出之特定的資訊處理裝置或方法,據以符合發明定義之態樣。
參考資料:
- 林宜靜,區塊鏈於智慧財產相關面向之運用,聖島實務報導,2021年度,23卷03期。
- 中華民國發明專利「能源管理及交易方法與用於能源管理及交易的區塊鏈系統」(證書號:I761963)。
- 中華民國發明專利「基於區塊鏈的保險服務方法與系統」(證書號:I656497)。
- 中華民國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第3.2節判斷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