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109年新修訂的「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可參閱本所之智財新知),智慧財產局於今年5月全面更新「設計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製作須知」,本次更新重點如下:
一、新增「說明書之記載」,以幫助申請人瞭解說明書如何搭配圖式記載。
(一) 設計名稱
1. 原則上得參考智慧財產局所公告之「國際工業設計分類」之第三階所列物品名稱擇一指定之,或以一般公知或業界慣用之名稱指定之。
2. 應避免空泛不具體或用途不明確的記載,且不應冠以贅語或無關之說明文字。
(二) 物品用途
物品用途是用以輔助說明該設計所施予物品之使用或功能等敘述,若該設計所施予或所應用之物品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該物品用途得省略之。
(三) 設計說明
1. 設計說明是用以輔助說明該設計之形狀、花紋、色彩等有關設計外觀,或用以補充說明圖式相關之情事;若設計之外觀已於圖式表達清楚者,該設計說明得省略之。
2. 若屬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3 項後段所列與圖式相關情事者,則應於設計說明記載之,以幫助解釋圖式所揭露之設計內容。
3. 若屬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4 項所列情事者,必要時亦得於本欄位補充敘明之。
二、全面修正有關「圖像設計」之記載說明及示例。
圖像設計所應用的「物品」,除得為「螢幕」、「顯示器」、「顯示面板」或其他具顯示裝置之實體物品外,亦得為「電腦程式產品」等不具實體形態之應用程式或軟體。
(一) 說明書
1. 設計名稱
以下列舉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記載方式:
(1) 物品為「電腦程式產品」等不具實體形態之應用程式或軟體者,例如: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軟體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2) 若欲指定應用於「螢幕」、「手機」、「洗衣機」等特定產品者,例如:螢幕之圖像、手機之圖像、洗衣機之圖像
2. 物品用途
若該圖像設計係應用於特定物品領域而欲輔助說明時,則得於物品用途欄位載明該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用途。
3. 設計說明
若為表示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而於圖式揭露有多張視圖者,應於設計說明中敘明各視圖間之變化順序或關係。
(二) 圖式
1. 若圖像設計所指定之物品為不具實體形態之「電腦程式產品」,圖式僅須揭示該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圖形本身之「前視圖」或「平面圖」,而無須另以實、虛線繪製螢幕、顯示器或其他所應用之實體物品。

2. 若圖像設計係欲指定於「顯示器」、「手機」、「洗衣機」等特定產品,則須參照部分設計有關「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表現方式,繪製其所應用之物品。

3. 若圖像具三維顯像之特性,例如係透過 3D 投影、VR 顯像所產生之立體形態的圖像設計(如下方左圖),或是為了配合物品之特殊形態(如下方右圖),則得以立體圖或其他視圖表現。

4. 若為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圖式應以多張視圖表現該變化狀態;另得在圖式首頁之代表圖中以二個以上之視圖表現該關鍵變化過程。
三、新增有關「空間設計」(包含建築設計與室內設計)之記載說明及示例。
(一) 說明書
1. 申請建築設計或室內設計,設計名稱應直接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例如:建築物、橋樑、廚房、卧室
2. 若為部分設計者,設計名稱則得直接記載該物品或記載為物品之部分,例如:廚房 or 廚房之部分、卧室 or 卧室之部分
(二) 圖式
1. 建築設計與室內設計是一種具有空間立體感之創作,申請人必須具體描繪出立體外觀以呈現整體視覺效果,因此圖式應包含立體圖。
2. 由於室內設計所訴求的創作重點在於內部空間之形態,故得以透過省略繪製部分牆面或利用剖面圖來表現內部空間的特徵;或者,亦得將觀察視角設於空間內部,來揭示「內部視角」之正投影視圖。
3. 以內部視角來表現之正投影視圖,各視圖之圖名應分別標示為「內部視角之前視圖」、「內部視角之後視圖」等等,以避免與一般視角之六面視圖之標示造成混淆。

(三) 建築設計範例
此須知提供了範例分別以墨線圖表現、以電腦繪圖表現以及具變化外觀之建築設計(如下方圖式)。

(四) 室內設計範例
此須知提供了不少範例,如:
範例一:以剖面圖來表現室內設計

範例二:以省略部分牆面來表現室內設計

範例三:以內部視角之投影圖來表現室內設計。

智慧財產局本次出版製作須知的篇幅有78頁,透過條理分明的解說,以及充足的圖式範例,能幫助申請人理解如何合乎規範地製作說明書及圖式,以便更順利申請設計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