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新興科技之發展,並將實務做法明文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已完成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之部分修正,修正內容將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修正內容包括以下四大重點。
一、放寬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要件
(一) 視圖之種類與數量更有彈性
關於設計申請案之視圖種類與數量,此次修正賦予審查官更多彈性:明文規定未揭露之視圖,原則上直接視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例如,下圖的掛鐘設計申請,未提出後視圖,依此次修正,智慧局不必要求補正,可直接將未揭露之後視面視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二) 省略視圖
依現行審查基準之規定,唯有各視圖之內容相同或對稱,或有其他事由者,方可省略部分視圖。所謂「其他事由」,原則上僅限於物品在性質上屬於「普通消費者於選購時或使用時不會注意」之視面;但認定上常發生爭議。
本次修正採用部分設計之概念,就上述原則進行放寬。省略視圖,可以基於「各視圖間相同或對稱」、「其他可直接得知其設計內容」兩種事由為之。關於「其他可直接得知其設計內容」,智慧局舉例如下,申請人應將省略視圖之意圖,以及省略之事由,敘明於設計說明中。完成此等程序時,省略視圖之內容,仍為主張設計之部分。

智慧局教示:上述案例,可敘明:「前、後、左側、右側視圖為厚度極薄之簡單截面,故省略之。」
至於非基於上述事由之省略視圖,若導致有部分內容未揭露於圖式,原則上將被視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亦即智慧局可不發文要求補正。至於省略視圖之理由是否為普通消費者於選購或使用時不會注意或不具設計特徵之視面,則非所問。
(三) 不可據以實現
若圖式所包含之視圖不足以充分揭露「主張設計之部分」的外觀,或無法明確界定其所主張的範圍者,此時將判斷為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智慧局舉例如下。

上述幾項原則,可整理為如下之判斷流程圖:

二、明確建築物及室內設計為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
設計專利審查基準於2013年修正之後,原有之限制「不得為房屋、橋樑等建築物或室內、庭園等不動產設計」經刪除,設計專利之標的,不限於可獨立交易之動產。本次修正,進一步明定設計專利標的可以是建築物、橋樑或室內空間等設計。例如,下圖「廚房之部分」設計申請,即屬可行;惟如上所述,未揭露之視圖,審查官可直接將之視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三、放寬設計專利有關分割申請之規定
依現行審查基準,若申請時,圖式僅揭露一個外觀應用在一個物品上,而未明確揭露出實質上多個設計,則無法就「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所揭露之內容,進行另案分割。
本次修正刪除上述限制,並明文指出:只要分割申請案未超出原申請案之揭露範圍,即可允許。例如,以下三種類型,皆可分割。
(一) 申請時以「參考圖」明確揭露之另一設計

(二) 申請時以圖式明確揭露之其一組件

(三) 申請時以圖式明確揭露而主張範圍不同之內容

四、修正圖像設計之規定
依專利法對設計之定義,設計必須應用於「物品」。依現行審查基準,圖像設計之應用物品,可以是「螢幕 (screen)」、「顯示器 (monitor)」、「顯示面板 (display panel)」或其他顯示裝置等有關之物品。但此等記載方式,難以包含有關投影、虛擬實境等新興科技之圖像設計。又,侵權者通常與生產、製造硬體之廠商無關,而是「電腦程式產品」業者。
(一) 重新定義
修正基準重新定義:
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指一種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並可藉由各種電子裝置之顯示器顯現或投射產生的二維或三維之虛擬圖形。
(二)「電腦程式產品」通用名稱
本次修正,明定圖像設計所應用的「物品」亦得為「電腦程式產品」。此時,設計名稱可以是「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電腦程式產品之操作選單」或「電腦程式產品之視窗畫面」等,以取得較廣泛保護;無須就各類電子資訊產品分案申請。當然,指明特定物品領域之圖像設計名稱,亦屬可行,例如「洗衣機之圖像」,或是以往申請人常用的「螢幕之圖像」或「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等應用於實體物之設計名稱,仍屬可行。
如果採用通用名稱「電腦程式產品」,此時,該物品的近似範圍可涵蓋到所有具有電腦程式的電子資訊產品,但並不涵蓋具有相同或近似花紋、圖案之實體物品。亦即:
► 申請案為「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
♦ 先前技藝為「洗衣機[控制台使用]之圖像」→ 已揭露申請案!
♦ 先前技藝為「包裝紙或布匹上的花紋圖形」→ 未揭露申請案!
♦ 先前技藝為「手機之實體按鍵上的花紋圖形」→ 未揭露申請案!
► 申請案為「手機之圖像」
♦ 先前技藝為「洗衣機[控制台使用]之圖像」→ 未揭露申請案!
(三) 不必再以虛線繪製載體
本次修正另明定:上述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之圖像設計,無須再以虛線或任何斷線等「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表現方式來繪製該「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等載體。如下圖9-12至9-14。
若欲表現該圖像設計之物品、環境或所欲排除主張之部分,亦可以如下圖9-15用一點鏈線表現「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若圖像設計包含多個可分離的圖像單元,或有必要明確界定所主張設計之內容者,則須以虛線或其他斷線方式繪製邊界線(boundary)。如下圖9-16。

** 智慧局10月5日發布之版本,上圖「電腦程式產品」之文字改稱「電腦軟體」,而與基準其他圖文不同。未來實務如何變化,值得繼續觀察。
綜觀本次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之修正,朝揭露更開放、保護更周全的方向發展,值得申請人善加運用。以放寬分割申請而言,審查中還有機會矯治申請時的布局不足。惟,各國對設計申請之圖式規定尚未完全調和一致,後申請案在主張優先權時應留意基礎案的揭露可否充份支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