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平台近年成長迅速,各種3C產品、服飾、機械等業者為了突破地理區域限制,紛紛於淘寶、京東等電商平台建立網路商店。據報載,2012年,僅淘寶和天貓的年交易額已雙雙突破1兆元人民幣,規模至為可觀。
便利的電商平台固然縮短了眾多小型製造商、代工廠與消費者/採購商之間的距離,從而增加訂單機會,降低交易成本,但電商平台也因此易受侵權者利用,增加智慧財產權人取締侵權之難度。如何締造更便於權利人維護權利(對岸稱作「維權」)、更能防範截堵侵權行為的電商平台,早已是中國大陸政府展示保護智慧財產權決心的重點工作。
為此,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歷經4次審議修改,在2018年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該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5條、第41至第45條,及第84條、第85條皆為保護知識產權(即台灣所謂之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規定,簡述如下:
- 第42條:明確規範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 第45條:規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否則將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 第84條:規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若違反本法第42條或第45條之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商務法》明確規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須強化管理平台上之商品的來源正當性,確保販賣正牌商品業者之權利,否則一旦發生可歸責於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疏失之侵權糾紛,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須負擔連帶賠償連帶責任及繳納罰款。對此相關規定,台灣企業若能通盤理解,靈活運用,應可在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平台上獲得更多競爭優勢,在面臨侵權威脅時取得給予對手快速打擊之機會。不過,經本所研究,中國大陸各家電子商務平台受理維權請求之前,普遍要求請求人提供智慧財產權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商標註冊資料、專利證書、著作權登記證書等等。由此可知:及時的專利商標申請佈局,是運用《電子商務法》規定進行電商平台維權行動之基礎。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之2017年工作報告,中國大陸PCT國際專利申請連續15年維持雙位數增長,在2017年達到近4.9萬件,較2016年增加13.4%,首次超越日本,躍升至世界第二,僅次於美國。另外,自2011年起,中國大陸國內專利申請受理量已超越美國,成為世界之冠。隨著《電子商務法》之施行,相信將催生出更多申請案件,值得台灣企業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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