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歷年公布之統計數據,境外申請人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即所謂進口案)近總申請量之半數,而進口案之專利說明書通常依據他國對應案之外文說明書進行中譯。因此,專利說明書中譯之良窳,直接影響我國專利說明書之品質。倘若專利說明書中譯存在不可補正之錯誤,將影響申請人之權益,更不待言。惟近年來由於兩岸之交流、科技之演進,台灣專利說明書之中譯,甚至中文表達,都不免受到影響,而出現若干不符實務要求,影響專利解讀甚至專利明確性要件之現象。
根據本所多年經驗,暨參與各種研討座談會所獲得之認識,專利說明書中譯不佳,通常包括四種類型。第一種是「誤譯」,較為常見,可無須贅述。但尚有其他三種類型,一般申請人尤其境外申請人較不熟悉,而同樣可能導致專利申請遭到核駁或補正之要求,不可不察;本刊謹彙整如下,以期對讀者尤其專利申請人有所助益:
(一) 依賴機器翻譯,導致譯文生硬難解
眾所皆知,依賴機器翻譯之專利說明書,時有文字不流暢、譯詞不精確、走失外文原意之缺憾。就智慧局審查實務而言,如果某件根據對應案英文專利說明書中譯之台灣專利申請案,有文字生硬難解之現象,智慧局審查委員如果發現譯文之不佳確實是依賴機器翻譯之結果,則申請案遭到補正或核駁之可能性就會更形提高。
(二) 挪用中國大陸用語,未顧及台灣習慣與法規,導致難解或誤解
無庸諱言,台灣專利明書中出現中國大陸科技術語,有日益增加之趨勢。甚至進口案之專利說明書,亦不免有此現象。但中國大陸科技術語,時常與台灣慣用術語相異(例如compact disk在台灣稱為「光碟」,中國大陸稱為「光盤」);相同中文名詞,指涉不同事物者,亦非罕見。倘若逕行挪用而不依台灣術語加以校正,自易導致審查委員難以瞭解其含義,甚至產生誤解。除科技術語之外,近年來,台灣專利說明書中亦逐漸出現挪用中國大陸法律用語之現象。智慧局曾在研討會中指出:甚至關於「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如此基本且重要之專利法詞彙,都已出現以中國大陸詞彙「權利要求」代替之案例。雖然此類挪用,通常可依修正專利說明書與請求項解決,但不免造成申請人之負擔,智慧局有限之審查資源亦因此耗費。
(三) 按外文硬譯中文,未顧及台灣慣用之表達習慣,導致難解或誤解
例如,將外國語言之被動語態直譯為中文,而在一個句子中過多過密地出現(例如連續使用三次),則顯然不符合台灣慣用之中文表達習慣,亦可能被審查委員認為難以理解而要求補正。
此外,進口專利申請案,往往先以外文說明書提出於智慧局(通常係據以主張他國國際優先權),其後補送中文專利說明書。此時,審查委員有外文本在案對勘,更可輕易查核中譯有無錯誤、是否依賴機器翻譯。申請人必須瞭解到:不論有無外國對應案、是否呈送外文說明書到智慧局,智慧局仍以中文本專利說明書為審查標的。
機器翻譯之精準度雖有日漸提升之趨勢,但專利說明書一字之差,可能影響申請之准駁、訴訟之勝敗,萬不可盲從依賴機器翻譯。同樣的,儘管兩岸長年交流,不少用語逐漸匯通,但表達習慣尤其技術用語仍有顯著差異。申請人切勿不顧台灣習慣,直接挪用中國大陸術語,更不可將簡體中文專利說明書單純轉成繁體版即行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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