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台灣專利舉發案件之審理係以書面進行為原則,並且任一造當事人若對於舉發審定不服,得依訴願法向訴願管轄機關(即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若對訴願決定不服,得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仍遭判決駁回,得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近年,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了使專利舉發案件審查透明、公開,並有意使舉發審查朝向口頭審理方式進行,遂依據行政程序法中對於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之相關規定,於2018年3月30日公告實施「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此與原有不經聽證程序審理的案件最大不同處在於,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程序,係逕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請行政訴訟救濟。
依據該「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聽證之舉行,可依據(1)系爭舉發案之當事人申請;或(2)智慧局依職權舉行。參閱下圖,智慧局需於舉行聽證日之30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就聽證事件(事由、當事人、期日及場所等)於網站上進行公告。當事人須注意:
- 當事人若欲續提理由或證據,應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自行送交對造當事人及智慧財產局。
- 聽證程序原則上公開,但當事人可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請聽證程序不公開,主持人得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此外,利害關係人可於聽證公告後20日內檢附證明向智慧局提出列席申請。而一般民眾可於聽證前於智慧局網站線上申請旁聽聽證。

聽證係由3位以上審查人員以合議方式進行,其中一位審查人員受指派為聽證主持人。兩造可在確認之爭點基礎下進行口頭陳述並相互詢答。審查人員將就兩造相互詢答結果、根據論理判斷事實作成審定。
智慧局為舉發案件引入聽證程序,顯見其願意就系爭舉發案投入更充分的行政資源,預期審查品質勢必更加完善及具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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