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際規範調整,及完備審查實務作業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廣納各界意見後,針對較具共識之議題整理出近期修法的可能方向,本次修正的要點包含:
一、增訂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期限之復權規定:現行規定發明/新型得主張國際優先權之期間為外國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的十二個月內(設計為6個月),為利申請人主張優先權,現擬增訂在申請人非因故意而未於十二個月(設計為6個月)內提出申請案時,得於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及主張優先權,並繳納主張國際優先權的費用。
二、增訂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申請的復權規定:現行規定發明專利須於申請後三年內申請實體審查,為給申請人更完善的制度保護,本次修正內容放寬申請人非因故意而未於三年期限內提出實體審查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申請復權。
三、放寬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及申請分割期限:台灣的實體審查分為初審及再審兩階段,現行規定分割的時點僅發明專利得於初審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進行分割(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本次修法放寬包括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且初審及再審查,皆可適用,另外申請分割期限由三十日改為三個月。但已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者,不得為之。
四、延長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將現行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從十二年延長為十五年。
五、健全新型更正制度:現行新型專利申請案在取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無舉發案繫屬者,該申請之更正是以形式審查為之。本次修正內容考量到為維持專利權內容的穩定性,避免因權利內容之變動衍生問題等,刪除現行的申請新型獨立更正案。明訂僅得於下述期間申請新型更正:在舉發案件審查期間且有法定情況時、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中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且新型更正案之審查採實體審查。
六、明定舉發人逾期補提理由或證據的法效,舉發審查期間及被舉發人申請更正的限制:舉發理由或證據的補提依現行規定在舉發審定前仍應審酌,為避免舉發審查時程延滯,本次修正的方向明訂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提起舉發後三個月內,或接到專責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提出。此外,增訂於舉發審查期間,除有訴訟案件繫屬外,被舉發人僅可於通知答辯、申復或補充答辯期間申請更正。
七、其他健全法制事項:包含
- 應有部分之處分及歸屬:現行規定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為共有時,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惟對非屬共有人之處分行為應無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故本次修法擬明訂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因非處分行為之移轉毋須經過共有人同意,且當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因拋棄、無繼承人或無承受人時,由其他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
- 相同發明之同日申請案的處理:現行規定相同發明若申請人協議不成或屆期未擇一時,均不予專利,但部分案件有因審理時程不同而未經選擇便核准公告的情況,本次修正擬對該等案件規定處理方式,進一步明確規定當(i)未被協議定之或選擇之專利申請案已公告時,或(ii)申請人協議不成或屆期未擇一,而專利申請案已公告時,其專利權應撤銷。
- 讓與不破授權關係:現行僅規定授權非經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為保障被授權人之實施權益,本次修正明訂授權登記後發明專利權移轉不影響原授權關係之存在。
上述內容已分別於106年12月21日及107年1月15日舉辦兩次公聽會,智財局綜合了公聽會意見後於2018年5月17日公佈專利法的修正草案,接下來將在7月16日後進一步綜合外界對修正草案的意見來完成草案,並報行政院審查。
-----------------------------------------------------------------------
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性之討論,非法律意見,不適用於具體事件。若有實際問題,請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