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侵權的判斷上,原則上必須所主張之專利申請範圍所有的專利要件皆可被讀取,方能判定侵權是否成立。但針對透過教唆或幫助他人來「共同」完成專利申請範圍所有技術特徵的行為,由於現行專利法並無明文規定「間接侵權」之責任類型,故實務上並未有明確標準。近來智慧財產法院於106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案件中,對此種類型案件有了較具體的闡釋。
本案原告為第I329733號「環保禮炮」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認為被告聯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未經原告授權,生產侵害系爭發明專利之環保禮炮商品(下稱禮炮商品),並透過網路通路進行販售。原告主張禮炮商品侵害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4,智慧財產法院解析請求項1的要件如下:要件(A)一種環保禮炮,包含有:至少一炮管,具有一延伸預定長度的管身,該管身內部凹空設有一管孔,位於管孔底部設有一點火室;要件(B)一點火單元,具有一設置在點火室的點火件、以及一可供該點火件產生點火動作的供電機構;要件(C)一瓦斯進氣單元,具有一瓦斯源、以及一與瓦斯源相連接且連接該點火室的瓦斯進氣端;要件(D)及一控制單元,具有一開關、一與該開關電連接並控制該瓦斯進氣單元輸入瓦斯至該點火室的時間之瓦斯計時器、以及一控制該點火單元點火時間之點火計時器。
被告則主張其賣給消費者的禮炮商品只具備上述要件(A)炮管、管身、管孔等結構特徵,並沒有供電機構、瓦斯源以及計時器,基於全要件原則應不構成侵權。就此,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 根據原告所提出禮炮商品之「環保禮炮機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其內容說明包含以下事項:(1)連接氣體有二,一為綠色氧氣表,一為橘色煤氣表;(2)連接12 V直流電源;(3)遙控器按鍵表中有:連續煙火、三響禮炮、長間歇煙火、短間歇煙火等選項。
- 由禮炮商品的產品說明事項(3)可知,被告的禮炮商品就算沒有計時器,也應該有在目的、手段、功能上相當於計時器之裝置,否則無法達成說明事項(3)所指「長間歇煙火」、「短間歇煙火」、「連續煙火」等時間差不同之煙火施放模式。故雖然禮炮商品在文義上可能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D),但可以認定構成均等侵害。
- 被告雖主張其生產的禮炮商品沒有供電機構、瓦斯源,故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云云,但被告有透過上該說明書指引使用者自行連接煤氣、直流電源,因此,當消費者完全依照該說明書內容連接煤氣、直流電源時,即完全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所有要件 ,若無其他抗辯事由存在,被告可能成為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造意人(即誘引使用者決意實施侵害系爭專利行為之人),而可能依我國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成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法院認為相當於學理上所稱之誘引侵權,induced infringement)。故被告雖主張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仍不當然免除侵權責任。
雖然本案法院最終透過專利申請範圍解釋認為被告的禮炮商品不構成侵權,但也同時闡釋對於本案此種透過使用說明來指導產品使用者完成全部專利申請範圍要件的行為,仍有構成民法共同侵權行為的可能,行為人不能單憑全要件原則主張免責。此判決後續若可逐漸發展成為智慧財產法院針對間接侵權行為類型的穩定見解,將可進一步保障專利權人的權益,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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