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成型」或「一體成形」(integrally formed),是台灣專利申請案中常見的技術用語。下文將統一使用「一體成型」一詞。有論者認為,「一體成型」通常指將兩個或多個元件整合為單一完整個體,並且在不破壞該個體的完整性的情況下無法輕易拆卸。此概念廣泛應用於各種技術領域的產品,從日常生活用品到高科技產品皆可見其蹤跡。然而,實務對「一體成型」的解釋,存在歧異,值得申請人留意。
首先,申請專利範圍中若出現了「一體成型」,它通常會被認為是一個技術特徵的限制條件。至於「一體成型」或「一體」如何解釋,台灣專利審查基準並無明文涉及。因此,下文將審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判決,整理其見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判決,是關於「一體成型」釋義問題的一個極佳案例。此案為民事侵權訴訟,涉訟專利為第M602510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
系爭專利為「具防護罩之車用手機架」。其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包括:一手機架(1),該手機架連結一具有框片式之防護罩(2),且該防護罩為一體由上而下延伸而裸出後部,且該手機架由該防護罩下部裝設。

被告產品(下稱系爭產品)則是一種「晴雨帽手機架」,見於法院上述判決之附圖:

法院認為: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的文義讀取範圍,原因在於系爭產品的第一個防護罩(不透光的黑色防護罩)落入系爭專利「一具有框片式之防護罩」的文義範圍。又,系爭產品雖然另具有第二個防護罩(透光的半透明防護罩),而系爭專利並沒有記載第二個防護罩,但法院認為:因為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屬於開放式記載,故系爭產品仍落入系爭專利的文義範圍。亦即,系爭產品的第二個防護罩,相對於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為額外構件,無礙於侵權之判斷。
然而,法院認為被告提出的有效性證據的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系爭專利已於2024年遭撤銷。
系爭專利在申請專利範圍的獨立請求項1中,雖然使用了「一體」之用語,但是法院認為: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沒有明確定義「一體」用語。為了確定「一體」之解釋,法院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第6圖、第7圖的內部證據,及教育部國語辭典的外部證據,判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體」用語應解釋為「一個完整的單獨個體」。本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體由上而下延伸」之用語,法院將之解釋為「一個完整的單獨個體由上方往下方處延伸形成」。原告則主張:所謂「一體」之解釋尚包含「二個完整的單獨個體,但二者間具有連結構造」,也就是系爭產品的實施態樣,但該主張既與法院之解讀相異,未被採納。
從上述判決可知:在申請專利範圍中使用「一體」之用語,一方面可能會限縮專利權之範圍,提供競爭者迴避設計之空間,另一方面,對於鞏固專利效力亦未必有實質之助益。尤其,當專利申請人未意識到上述問題時,往往不對其使用之「一體」之用語在說明書中明確界定其意義,則訴訟上之不確定性與風險更為增加——被告與法官會引用何種外部證據、如何據以解讀,常常並非申請人能夠預料。
以下,本文嘗試針對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公開/公告的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以三階層國際分類號分析這些發明申請案的技術領域分布結構,藉此略窺關於「一體成型」之用語在專利申請方面的實際狀況。
經檢索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申請專利範圍所請內容,有採用「一體成型」用語的台灣發明專利共有3,749件。其中,3階分類號H01L「半導體裝置;其他類目未包括的電固體裝置」之類別位居第一;其次,3階分類號H05K「印刷電路;電氣設備之外殼或結構零部件;電氣元件組件之製造」之類別位居第二;接下來,3階分類號H01R「導電連接;一組相互絕緣的電連接元件之結構組合;連接裝置;集電器」之類別則是位居第三。

進一步來說,如果僅就申請專利範圍中的獨立請求項1而言,有採用「一體成型」用語的台灣發明專利有649件。其中,3階分類號B65D「用於物體或物料貯存或運輸之容器,如袋、桶、瓶子、箱盒、罐頭、紙板箱、板條箱、圓桶、罐、槽、料倉、運輸容器;所用的附件、封口或配件;包裝元件;包裝件」之類別位居第一;其次,3階分類號H05K「印刷電路;電氣設備之外殼或結構零部件;電氣元件組件之製造」之類別位居第二;接下來,3階分類號H01R「導電連接;一組相互絕緣的電連接元件之結構組合;連接裝置;集電器」之類別則位居第三。

從上述統計數據可以觀察到不同技術領域的分野。在申請專利範圍有界定「一體成型」的申請案中,3階分類號H01L之類別的申請案最常採用,但是,僅有12.6%被界定在獨立請求項1;而3階分類號B65D之類別的申請案數量雖然僅位居第四,但是有32.2%在獨立請求項1中採用「一體成型」用語。
近年在申請專利範圍中採用「一體成型」用語做為技術特徵的界定來進行專利申請的台灣發明專利,H部「電學」之類別是其最常採用的技術領域,但是不常被列在其獨立請求項1中。相較於H部,3階分類號B65D有明顯較高比例在獨立請求項1中採用「一體成型」用語,應是為了凸顯容器具備「一體成型」的技術特徵。
由於「一體成型」的定義,具體上可能因不同國家和產品類型而有所差異,為確保專利權利範圍在主張時具有較大的解釋空間,本文建議申請人審慎使用「一體成型」一詞。如擬將「一體成型」做為技術特徵,申請人應考量技術領域,並在說明書中明確界定其技術含義,以避免因說明書記載不足導致「一體成型」被認為語意模糊。此外,申請人應具體說明在該技術領域採用「一體成型」的特殊優點及其產生的非預期技術效果,以防該技術被認定為僅屬於現有技術或依本領域通常知識即可輕易完成,從而陷入「在申請專利範圍中以『一體成型』限制專利範圍,卻未在可專利性上獲得實質優勢」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