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全球化浪潮下,商品或服務的流通日益頻繁,而侵權仿冒商品問題也隨之遽增,為了保護商標權益,世界各國均採取日趨嚴格的邊境管制措施,並不斷修正相關法律程序。在台灣,主要以商標法及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為依據,海關得以在邊境攔截與查扣侵權商品。
二、我國商標權邊境管制措施制度說明:
我國商標權邊境管制措施主要規定在商標法及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一) 商標法
商標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以進行後續侵權認定。商標權人若認定為侵權商品,可提出侵權事證。
配合2021年我國修正之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簡化了商標權人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商標權人不再需要親自前往海關,並將商標權人未依期限進行認定之效果明確化,提升了程序效率並加強了商標權人主張權利的便利性,以更符合現代科技與實務需求,據此,海關設立了線上平台(下稱「線上認定平台」),商標權人在接獲海關通知後可在線上取得疑似侵權商品之照片遠端進行侵權商品的侵權認定,並提出相關侵權證據。
修正前,商標權人在接獲海關通知後,必須親自前往海關進行侵權物品認定。本次修法刪除了商標權人應親自至海關進行認定的要求。如今,商標權人可以通過照片等資料進行侵權認定,如此既能提高效率又能精簡不必要的程序往返,更能符合國際實務及科技進步趨勢。
商標權人或進出口人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相關證據,可提出書面說明,申請延長提交證據的期限,但只允許一次延長申請。
若商標權人提出了侵權事證,而進出口人未能提供無侵權情事的證明文件,海關可暫時不放行物品。若進出口人提出無侵權證明,商標權人需在三個工作日內依第七十二條申請查扣,否則海關可在取得代表性樣品後將物品放行。
(二)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本辦法係經濟部會同財政部等相關部會,依據商標法第78條第2項的授權所訂立。此辦法規範了三種海關執行商標權保護的措施,分別是1. 商標權人主動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第2條至第5條);2. 商標權人主動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第6條);以及3. 海關執行職務時發現侵權之虞主動通知(第7條至第9條)。其中商標權人主動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之情形較為罕見,以下謹介紹提示保護與海關通知二種程序:
1. 提示保護:
即在商標權期間內,向海關提示相關保護資料,經海關登錄智慧財產權資料庫之機制,簡稱為海關備案。本辦法第2條之規定,商標權人在認為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時,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財政部關務署為配合2021年6月11日之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提示保護之申請亦透過線上平台辦理,以加快提示保護申請作業。
依據本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申請提示保護須以有商標註冊為前提,並依規定提出其商標權的證明文件,以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辨認侵權物品之資料(例如真品、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等),以作為海關執行職務中辨識仿冒品之依據。
2. 海關通知:
本辦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明文規定海關在執行商標權邊境保護時,應有積極作為,確保商標權人的權益不被侵害。
海關在查驗時進出口貨物時,如發現疑似侵權商品,需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進行侵權認定。商標權人在接獲海關的通知後,可至海關辦公處所或海關核可平臺,確認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並於指定期間內提交侵權證據。如果無法在指定時間內提交,商標權人可申請延長,但僅限一次。
如果商標權人已提出侵權事證,進出口人則需提供無侵權的證明文件。若進出口人無法提供無侵權證明,海關可選擇暫不放行該批貨物,並依商標權人之申請提供貨物相關資料,作為後續調查與司法程序之用。
反之,如果進出口人提供無侵權證明文件,商標權人需在三個工作日內依據商標法第72條申請查扣。若未於期限內提出查扣申請,海關將放行該批貨物,並保留代表性樣品以備未來查證。
三、如何透過海關邊境管制措施保護商標權益:
由前述商標法及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相關條文可知,台灣近年來亦開始重視透過邊境管制措施將侵權物品阻絕境外,以加強保護商標權益,並在相關規範上便利商標權人主張權利。就商標權人的立場,為避免仿冒品進出國境,最簡便且有效的方式即為主動提出海關申請提示保護。在申請提示保護後,海關人員可由商標權人申請資料獲得更多關於仿冒品比對的相關資訊,於執行職務時,更容易發現有疑似侵權物品進出口我國,進而通知商標權人主張權利。此外,若商標權人已掌握特定侵權物品之進出口資訊,亦可主動向海關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
四、實務案例:HDMI傳輸線仿冒案:
「HDMI」字樣為「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在案之商標,基隆關在2022年底至2023年初查獲大量仿冒的HDMI傳輸線,共計4178件,侵權市值逾2.8億元。此案中的假冒商品是以進口雜貨櫃的形式入境,但在申報時未註明商標。海關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這些傳輸線上標有「HDMI」字樣,隨即通知HDMI商標代理人進行鑑定,最終確認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由於其規格及品質均與真品有所落差,若未經海關於第一線查獲,並經由後續法律程序進行沒收,可能使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受到嚴重侵害,並導致商譽受損。

上述案例展示了商標權人透過海關與執法機構密切合作的重要性,對進口商品的嚴格檢查和鑑定,以及線上平台的建立,更有效率且降低成本地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利益,進一步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
五、各國邊境管制措施制度說明:
各國的邊境管制措施皆強調商標權人與海關之間的密切合作,通常以註冊商標為要件,即,透過註冊取得商標權,再向海關單位申請提示保護,以保障商標權益。
國際上主要國家,如中國、美國、日本、歐盟,啟動邊境管制措施的方式分為依職權保護及依申請保護兩種。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進行進出口貨物監管過程中,對於發現侵害智慧財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採取查扣措施;而依申請保護,則是由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發動,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六、結論:
由上述各國家/地區之邊境反仿冒措施實務可知,邊境保護商標權措施在各國的海關均有相當的制度對應,透過商標註冊及海關備案申請,有效遏止仿冒商品的流通。建議商標權人可結合以下措施強化對商標權益之保護:
(一) 加強市場監控與調查:定期檢視線上及實體通路,即時獲取仿冒品銷售通路及來源的具體事證。
(二) 建立快速反應機制:與專業智財事務所建立緊密合作關係,確保在發現仿冒品時可以快速啟動法律行動,並透過禁制令等法律手段防止仿冒商品繼續銷售,擴大侵權範圍。
(三) 積極的民眾教育與概念宣導:通過品牌的官方網站、新聞媒體和社交媒體公告進行消費者教育,讓消費者瞭解如何識別真品,並提供聯繫管道以舉報可疑商品,掌握侵權情事。
(四) 與電商平台合作:提供商標註冊證書,取得電商平台認證,確保平台能夠及時下架仿冒商品,並設立定期檢查機制,避免仿冒品重新上架。
(五) 建立代理商合規監控系統:確立標準作業程序,定期舉辦品牌保護的培訓會議,讓代理商掌握防範仿冒品的實務方法,並建立代理商合規監控系統,確保所有代理商遵守品牌保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