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為了向競爭對手施加壓力,常會向該競爭對手的下游通路商或經銷商等交易相對人寄發警告信,但如此行使專利權之行為與妨礙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平競爭可能僅為一線之隔。台灣公平交易委員(下稱公平會)為規範此類發函行為,制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依該處理原則,專利權人若要向交易相對人表示其他競爭者侵害專利時,必須事先或同時通知此競爭者或該競爭者的進口商或代理商,並且要向交易相對人說明專利內容、受侵害之具體事實或提供侵害分析報告,如此發函才可能被視為正當行使專利權而未違反公平交易法。至於專利權人對交易相對人之發函內容要到何程度會適用該處理原則,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商業法院)在2024年5月作成一則民事判決(112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可作為專利權人發函時之參考。
該案專利權人擁有一系列染髮劑鋁箔袋技術,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取得三件發明專利及一件新型專利,專利權人其後向市面上許多製造或銷售染髮劑的業者、通路商及網路賣家等進行發函。而發函內容主要為:(1)該專利權人取得相關技術之發明與新型專利;(2)依專利法之規定,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製造或販賣仿冒品,否則專利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3)該發函對象為製造或銷售染髮劑之業者而有實施該專利之可能,如已侵害則應立即停止,若有實施該專利之需求則請洽談合作。有某一競爭對手在發現專利權人上述發函行為後,就向智財商業法院起訴主張該專利權人在發函給交易相對人時並未說明具體侵權事實及提出侵害分析報告,從而不符合處理原則之規定,另該競爭對手還主張就新型專利部分專利權人並未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故該專利權人之發函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智財商業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即該競爭對手)敗訴,認為公平會之處理原則規範對象為「對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人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但此專利權人發函內容僅是說明其擁有專利權、提示專利法規定,以及告知受函業者不要在所銷售或利用之產品中侵害專利。法院認為該專利權人並未指控任何競爭對手或他人侵害專利,也非以競爭目的而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故該專利權人之發函行為並非公平會之處理原則所規範對象,從而毋庸論該專利權人發函時是否須提出新型專利之技術報告。此外,法院還認為該專利權人函請交易相對人注意有無侵害專利,並未限制交易相對人從事相關事業活動,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除本案外,智財商業法院先前亦曾有類似案例(102 年度民公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同樣表示公平會的處理原則所規範對象是「指涉他人侵害智慧財產權」,而該案之專利權人發函時同樣未表示或影射任何人侵害專利,法院也同樣認為如此並不違反處理原則及公平交易法。然而,應予留意在另一方面,雖然專利權人在發函內容中並未明確特定出侵權人為何人,但卻表示市面上有廠商製造、販賣侵權產品,則有可能構成違反處理原則,例如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九九○七六號處分書中,公平會認為專利權人此舉(未指出特定侵權人,但表明市面上有人侵權)將使交易相對人心生疑慮,致使其他競爭業者須向交易相對人進行解釋甚或進行切結不侵權而來保住交易機會,無端增加其他競爭業者的交易成本,則專利權人此發函行為已違反處理原則及公平交易法。
依據上述法院及公平會見解,專利權人對交易相對人發函是否適用處理原則,主要考量之一在於專利權人是否曾明示或暗示他人有侵權。一旦專利權人發函表示有他人侵害專利權,雖未具體指名侵權人,仍可能受到處理原則之規範。另外,公平會於2024年3月修正發布新的處理原則,新增新型專利權人對交易相對人發函時必須要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規定,故新型專利權人在發函行使專利權時除了要留意前述法院及公平會見解外,並應評估是否有先向智慧局申請並取得評價正面技術報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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