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則智財報導之主旨在於介紹一則美國海軍轄下工程師所發明之特殊裝置、以及就此發明取得專利的過程。本文內容雖涉及專利法上的概念或專利申請程序,但本文主要目的並非介紹智慧財產實務與學說發展,而係結合外國的專利申請相關過程與近來國外時事以呈現一則智慧財產權相關趣聞。
二、美國海軍專利
依據經公開之專利資訊,美國海軍於2016年4月28日以其轄下機構「空戰中心飛行測試分處」(Naval Air Warfare Center Aircraft Division, NAWCAD)的工程師薩爾瓦多‧派依斯博士(Dr.Salvatore Pais)為發明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就名為「Craft Using an Inertial Mass Reduction Device(使用減少慣性質量裝置之飛行器)」的發明申請專利(申請號:15/141270)。該專利申請有四個請求項,其中第一項為獨立項、其他三項為附屬項。這項專利申請嗣後在2018年獲美國專利商標局核准(專利號:10144532)。
依據專利說明書第7欄第32行以下內容,該飛行器可藉由減少慣性質量裝置而在空中、水中及太空以極端的速度移動、甚至具有隱形功能(註1)。除此之外,此發明之專利說明書中充滿「量子真空場」(quantum vacuum field)或「量子場理論」(quantum field theory)等艱深詞彙。但在若干科學家眼中,派依斯博士的發明並無任何實證科學予以支持。在媒體察覺此專利的存在後,有媒體向在美國漢彌爾頓學院(Hamilton College)教授電磁學與量子力學的柯萊特(Brian Collett)博士詢問意見,對此柯萊特博士表示派依斯博士的發明與其說是量子力學、更像是電影「星際大戰」中的「原力」(the Force) (註2)。在普林斯頓大學與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天文物理學的學者歐斯垂克(Jeremiah Ostriker)則表示派依斯博士的發明「毫無意義」(nonsense)。連遠在英國的樸茨茅斯大學(University of Portsmouth)的物理學家韋伯(Stephen Webb)亦表示此發明能取得專利相當令人費解 (註3)。
三、專利申請過程
眾所周知,進行專利申請與最終能否取得專利是兩回事。申請人固可提出內容天馬行空的專利申請案,但其發明若不符合專利要件亦無法取得專利。就此,美國專利法第112條(a)規定:「說明書應包含對發明的文字描述、及其製造及使用的方式及過程的文字描述;其用語應完整、清晰、簡潔和準確,以使所屬領域之任何技藝人士、或其最接近的領域之任何技藝人士能夠製造和使用該發明,並應闡明發明人所設想的實施其發明的最佳模式」,此即所謂「據以實施要件」之規定(enablement requirement。附帶說明:台灣專利法對於「據以實施要件」之規定係在第26條第1項:「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因此,任何發明人都可以拿各種天馬行空的構想來申請專利,但在「據以實施要件」的規制下,若發明不符合據以實施要件、不能讓技藝人士依照專利說明書內容製造使用該發明時,則無法獲准專利。
審查此項專利申請的審查官亦不認為此項發明可在現實世界加以實施。專利審查官邦澤爾(Philip Bonzell。以下稱「審查官」)在對此專利申請出具的2017年11月28日非最終核駁通知書(non-final rejection)中表示請求項1(唯一之獨立項)包含被稱為「微波發射器」(microwave emitters)的元件,該元件可發出高頻電磁波、而高頻電磁波進一步在該飛行器的中空牆外產生局部極化真空(local polarized vacuum);然而要產生其主張的極化真空,該微波發射器所須產生的磁場強度須達10的9次方特斯拉(tesla)、而電場強度須達10的18次方V/m(伏特每公尺),遠大於人類技術所及範圍(大於中子星所創造的磁場以及核融合反應爐所產生的電場),這在現有科技下根本不可能達成、更遑論要讓技藝人士製造出來此種飛行器。從而,此等請求項均無法滿足「據以實施要件」。
嗣後空戰中心飛行測試分處的專利律師格勒(Mark O. Glut。以下稱「專利律師」) 就此在2018年1月23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了答辯聲明(remark)。該聲明除引用派依斯博士自身所撰寫的兩篇在美國航天航空學會等專業機構所刊行並經同行評審(peer review)的論文、以及其他學者的論文,以表示此發明可據以實施外,並提出了一份由海軍航空系統司令部(Naval Air Systems Command)的首席技術官希伊(James Sheehy)博士致審查官的信函。
希伊博士在此信函中首先讚許審查官花費時間閱讀研究此專利申請所涉及之理論、並表示其認同審查官認為專利申請案所述的加速與運動模式至少目前無法達成的觀點。但希伊博士亦表示基於空戰中心飛行測試分處資助派依斯博士所進行研究測試之初步成果,將來必定可以實現派依斯博士之發明。該信函亦提及在1960年休斯研究實驗室(Hughes Research Laboratories)宣布發明紅寶石雷射(ruby laser)前,美國軍方早在1958年就製造出紅寶石雷射的機器、但美國軍方從未就此申請專利而造成了損失;(為免重蹈未申請紅寶石雷射專利時的覆轍)由於中國大陸已經大量投資在使用減少慣性質量裝置之飛行器之研究領域中,與其今後為使用此一革命性技術支付費用,最好先由美國取得此等技術之專利。
然而,希伊博士無異在此信函中承認在現今的科技水準下尚未能實施派依斯博士的發明,令人感到對解決欠缺「據以實施要件」的問題並無助益。
前述答辯聲明與希伊博士的信函果未達成說服審查官的效果。審查官在2018年3月30日發出的最終核駁通知書(final rejection)重申專利發明中的微波發射器所須產生的電力與磁場須大過於中子星所創造的磁場以及核融合反應爐所產生的電力、未滿足「據以實施要件」。此外,最終核駁通知書之內容亦直指希伊博士的信函中所提到的紅寶石雷射、美國軍方資助派依斯博士所進行研究、或中國大陸對此技術領域已進行大量投資等情事對於解決此發明不具「據以實施要件」之問題沒有任何助益。此外,針對在答辯聲明中所提出派依斯博士的兩篇經同行評審的論文,審查官亦表示縱使一個概念經過同行評審,亦不等同於該概念具有可專利性(未能解決發明所須之電磁場巨大到無法實現的問題)。
針對該最終核駁通知書內容,專利律師在2018年5月24日提出一份答辯聲明。此次答辯聲明附上一份由希伊博士依照聯邦規則彙編(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之專利篇章規定出具的聲明書。希伊博士藉此聲明書表明自己從賓州大學獲得博士學位、1985年起任職於美國海軍、領導高等技術研究、精通物理學與電磁場等豐富的學經歷,並指稱自己可被認為是此專利申請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a person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即技藝人士)。希伊博士並主張此專利申請發明可依據專利申請內容所示之物理學、及專利律師在前一份答辯聲明所附之論文內容來加以實施。從而,專利律師在此份答辯聲明中表示希伊博士身為技藝人士,其指稱專利發明所須之電磁場是可以創造出來的,故此專利發明可據以實施,並主張從前一份答辯聲明所附派依斯博士及其他作者所著論文內容亦可推論此發明所須之巨大電磁場有可能被產生出來。
專利律師這種藉希伊博士的觀點證明專利發明可據以實施的論點顯然不具說服力,蓋專利法理論上所謂「技藝人士」應指虛擬、假設的個人,而非一位真實存在的專家。更何況希伊博士根本就是此專利申請案的利害關係人,而非客觀中立的人士。對於此次的答辯聲明內容,審查官在2018年7月11日提出了諮詢性意見(advisory action)。在此諮詢性意見中,審查官並未直接對能否將希伊博士當作技藝人士表示意見,僅表示已審核了希伊博士之聲明書。審查官並表示,申請人在專利申請中所呈現的數學與物理學是完備的,但是「請求項還是無法據以實施」。審查官並表示要產生極化真空所須的電磁場是無法被創造出來的,要不然請申請人來向審查官展示出可以產生局部極化真空的高頻電磁波。
嗣後專利律師於2018年8月21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了訴願理由書(appeal brief)提出數項論點反駁審查官,諸如:(1)若欲主張發明不具可專利性,美國專利商標局應負舉證責任,而非由申請人舉證證明具有專利性。美國專利商標局除就其主張進行合理的論證或提出合理的證據外、並應該就核駁理由提出引用文獻。但本案中審查官所作出的結論僅係基於個人知識。除未引用文獻外、亦未就其陳述的正確性與真實性提出證據。(2)雖然審查官認為美國軍方資助派依斯博士所進行研究也不能證明可據以實施,但有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見解認為可用研究計畫存在證明專利發明可據以實施。(3)針對審查官在最終核駁通知書所稱「縱使一個概念經過同行評審,也不等同於該概念具有可專利性」,專利律師主張同行評審是研究的守門員,是再現性、符合邏輯性以及獨立性的保證,只有具有價值的作品才能通過同行評審而出版。在本案中,審查官並非第一線的研究者、不熟悉相關領域的通常技藝,只是援引主流科學觀點認定派依斯博士所提出的概念不可能達成。反觀派依斯博士的論文經過美國航天航空學會等專業機構的同行評審,代表派依斯博士所提出的概念經過第一線的研究人員的審閱,可據以實施。(4) 審查官在諮詢性意見雖要求申請人展示出可以產生局部極化真空的高頻電磁波,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實務見解並不要求申請人須實際展示發明。
對此訴願理由書筆者的感想是其論點似稍嫌欠缺說服力。就專利律師在文中指稱審查官並非第一線的研究者而言,依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網頁,在美國具有電機或科學相關大學學歷者即可成為專利審查官,自始即不要求審查官須為某發明領域的第一線研究者,但此不表示審查官無法判別發明是否可據以實施。再者,專利律師雖欲以派依斯博士的論文經過同行評審來主張其概念可據以實施,但論文評審人員在評審時所採取的標準(如是否有原創性、理論是否有連貫性等)可能與判斷發明是否可據以實施的標準(技藝人士可否依照專利說明書的內容製造出可以產生極化真空,並在太空、空中及水中高速移動的飛行器)完全不同,從而應無法以發明人論文經過同行評審遽認其提出的概念可據以實施。又專利律師雖稱審查官要求申請人展示如何利用高頻電磁波產生極化真空違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聯邦上訴法院見解云云,審查官之真意應非要求申請人實際進行展示,而是用略為諷刺的語句來表示:縱使派依斯博士概念在論文上可以用數學表現出來,不代表在現實上技藝人士即可以依照說明書實施專利發明。
雖說如此,美國專利商標局在2018年10月31日向美國海軍寄發了核准及領證費用期限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 and Fee(s)Due),認定可准予專利,並在同年11月14日向美國海軍寄發通知告知專利號碼以及授予專利權之日期。在申請人遭到最終核駁並提起訴願後,案件本應由美國專利商標局轄下的專利審判及訴願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來加以審理,惟本案並未經過專利審判及訴願委員會審理下,美國專利商標局即准予美國海軍專利。審查官原來一貫的意見均認為專利發明不具可據以實施性,最後卻美國專利商標局准予專利,其轉折不可謂不大。依筆者在全球檔卷查詢服務查詢到的檔案資料,無法得知已發出最終核駁通知的美國專利商標局係在何種考量下准予專利。雖說專利律師有在訴願理由狀試圖指摘若干審查官在審查過程中的違誤之處,似乎未就欠缺「據以實施要件」的問題提出有力的辯駁。另一方面,有對此專利申請獲准感到疑問的媒體記者聯繫並詢問審查官,但審查官拒絕就其已紀錄於官方文件之見解以外的事項發表意見(註4)。
本文上述所載審查官的核駁通知書、專利律師的答辯聲明及訴願理由書、及美國專利商標局之通知均可在全球檔卷查詢服務(Global Dossier)輸入專利申請號等資訊後查閱。
四、此項專利為何受到關注
話說美國每年可能有數十萬件專利申請,為何前述美國海軍專利申請會受到媒體關注?扣除媒體刻意炒作外,其主要理由可認為係因此項專利之申請與核准、與近年來美國媒體與相關政府機構對「不明飛行物」(unidentified flying object。即UFO)所進行的資訊揭露在時間上有所重疊。所謂「不明飛行物」雖然在文義上僅指無法立即加以辨識或解釋其實際性質的飛行物,但在當前的文化脈絡下可認為係指稱某種人類以外之智能或生命體所操控的交通工具。雖然美國政府在名義上於1969年前曾經對不明飛行物進行官方調查(註5),且不明飛行物的目擊者不乏飛行員或軍警等受敬重之人士,但社會上一般存在著聲稱看到不明飛行物的人多為精神狀態有問題或為好事之徒之氛圍,也使曾目擊不明飛行物的飛行員等專業人士為避免被所屬機構組織認為精神狀態有問題而影響工作升遷,而傾向隱瞞自己的經驗(註6)。惟時至2017年,美國知名媒體「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揭露美國國防部從2007年起提供2,200萬美金資助名為「先進航太威脅識別計畫」(Advanced Aerospcae Threat Indentification Program。AATIP)之秘密計畫研究不明飛行物,並公開包含由美國海軍F/A-18F超級大黃蜂戰鬥機所拍攝到的不明飛行物影片(註7)。且美國國防部也在2020年正式公布此等已先由紐約時報公開之不明飛行物影片(註8)。
來源:海軍航空系統司令部(NAVAIR)資訊公開法(FOIA)網頁
由於美國主流媒體證實美國政府實際上並未如表面上已在1969年後停止對不明飛行物的調查研究,此舉多少增加了媒體與政治人物就此議題進行嚴肅討論的動機。例如,2021年,美國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ODNI)為回應參議員要求而公布對於不明飛行物的初步調查報告。報告中承認不明飛行物對飛航及國家安全造成了威脅。關於不明飛行物的真面目為何,該報告表示不明飛行物可能是空中雜物、大氣現象、美國機密計畫或外國勢力的飛行器等等。但該報告也指出大部分的分析對象仍因資訊不足、待日後科學進展來判別其真面目(註9)。時至2023年7月26日美國眾議院更舉辦了一場聽證會,在此有多名參議員出席的聽證會中除有前任美國海軍飛行員就駕駛戰機近距離觀察不明飛行物展現驚人性能的經歷進行證言外,甚有前任軍方情報官作證指出美國政府長期暗中進行對墜毀之不明飛行物進行回收並施加逆向工程之計畫、並曾在某些墜落的不明飛行物中捕獲「非人類的生物製劑」(nonhuman biologics) (註10)。考慮到此等證人係在宣誓之情況下向眾議院作證、且美國聯邦刑法規定在宣誓之情況下做偽證係可處五年以下徒刑的重罪(註11),或可認為此等證言比單純對媒體發言更具可信度。
前述「先進航太威脅識別計畫」之前任計畫主持人伊里桑多(Luis Elizondo)接受華盛頓郵報訪問時表示不明飛行物有幾項完全有別於人類既有飛行器之特徵,諸如:在極音速的狀態下立即大幅改變飛行方向(人類能製造出極音速的飛機、但這些極音速飛機無法像不明飛行物同時做出諸如直角轉彎等極端動作)、具隱形能力、可在不同介面(海中、空中、太空)中行駛等(註12)。由於前述美國海軍專利之說明書中亦記載了在空中、水中以及太空中以高速移動或隱形功能,不禁令人聯想到伊里桑多對於不明飛行物性能特徵的描述,且此專利的申請與核准時間在時間上與前述2017年起美國媒體與相關政府機構就不明飛行物所公布的資訊在時間上有所重疊,故被某些媒體戲稱為「UFO專利」。
由於轄下飛行員就不時目擊到不明飛行物的美國海軍將具有不明飛行物的性能特徵的發明公開並申請專利、甚至還在發明是否具「據以實施要件」有疑義的情況下獲得美國專利商標局核可,此事引起各種具有陰謀論性質的揣測,例如猜測此項專利是否為美國海軍對於不明飛行物的科技進行逆向工程的結果(註13)、及其專利申請的目的是否係藉由搶先申請並公開發明來阻止他國取得類似的專利(註14);或者認為美國政府可能是在進行某種認知作戰,即藉由公開某種不存在或不可能達成的科技,讓軍事上的競爭對手擔憂自己在軍事科技上處於劣勢,而將發展軍事科技之資源投注在錯誤的方向上(註15)。
然而實際情況可能與此等宏大的陰謀論相差甚遠。據媒體報導,派依斯博士曾因申請取得「使用減少慣性質量裝置之飛行器」之專利而獲空戰中心飛行測試分處頒發700美元的獎勵金(註16)。若美國海軍透過逆向工程破解了難解的不明飛行物科技,此等數額的獎勵金未免過於微薄。又,空戰中心飛行測試分處的聯絡主任向媒體表示在2016年至2019年間空戰中心飛行測試分處支出包括薪資與設備費用達50萬美元以資助派依斯博士進行研究,但無法證實派依斯博士的理論。空戰中心飛行測試分處沒有就派依斯博士的理論進行進一步的研究,派依斯博士隨後亦跳槽至美國空軍(註17)。更令人莞爾的是,這個代表革命性技術的專利、並被希伊博士聲稱中國大陸已進行大量投資而最好先由美國取得之專利,居然在2023年初因未繳納年費而失效(見下圖右方「Status」欄位)。
從而,筆者推測美國海軍就是單純在資助一個抱有遠大而奇特構想的工程師進行研發,或許也期待著此項特殊的專利申請能獲取媒體注意、藉以確保或增加研發經費。但由於嗣後評估此項專利沒有維持的價值,並不再繳交年費致其失效。而美國專利商標局之所以准予專利或係為給予同為政府機構的美國海軍方便,且准許此項除可收取專利年費外、亦不會對他人造成實質不利之影響(若專利技術非現存科技可以達成,不會有人具有動機予以實施並構成專利侵權、也不會有人有興趣就其專利有效性提起舉發)。雖然在專利申請人一開始在此項專利申請過程遇上一位過度認真進行研讀審查的審查官,但最後美國專利商標局還是准予專利。
五、結語
本文所述美國海軍UFO專利背後似不存在諸如隱藏不明飛行物科技或欺騙軍事上的競爭對手等宏大陰謀。但美國海軍或派依斯博士在進行研發乃至於申請專利時,有無多少意識到、或甚至試圖再現那些海軍飛行員所觀察到不明飛行物所展現的性能?話說美國軍事或情報機構本就不吝於對主流科學難以解釋的現象出資進行實驗,例如美國中情局(CIA)、太空總署(NASA)與美國陸軍及空軍之情報單位在冷戰時期即資助學者進行發展遠隔透視(remote viewing)、即透過心靈感知的方式描述或體驗在時間或空間上被隔絕而無法透過五官感知之事件的能力,其資助金額達二千萬美金、而資助時間達二十三年之久(註18)。從而,考慮美國軍事情報單位對主流科學難以解釋之現象進行實驗研究的前例,雖然並無實際證據予以支持,但若美國海軍或其他政府機關受到不時目擊到的不明飛行物性能啟發,而試圖予以再現而進行研發,亦非不可思議之事。但無論如何,目前絕對可以肯定的是:由於依據美國專利法第271條(a)規定專利侵權採「屬地主義」、即只有在美國境內使用、販賣專利發明或將其進口至美國境內始構成專利侵權,則既然「使用減少慣性質量裝置之飛行器」之美國專利已經失效,今後即使有任何包括人類在內的各種智能生命體在未經美國政府(專利權人)同意下,在美國境內製造、販賣落入該專利請求項的飛行器、或甚至加以使用—諸如駕駛該飛行器飛越(甚至不慎墜落在)新墨西哥州羅斯威爾鎮(Roswell, New Mexico)、或內華達州51區(Area 51)等地—應不致產生侵害專利權的疑慮。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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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an,Richard. (2002). UFOs 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ate: Chronology of a Coverup, 1941-1973.Hampton Roads Publishing Company,Inc.
Kean, Leslie. (2010). UFOs: Generals, Pilots, and Government Officials Go on the Record.Harmony Books.
Targ, Russell. (2012). The Reality of ESP: A Physicist's Proof of Psychic Abilities. Kindle Edition. Quest Books.
【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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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sner, Peter (2021, January 26). Did the Navy Try to Design Its Own UFO?
Hanks, Micah (2023, July 27). The Congressional Hearing on UAP: What We Learned from Yesterday's Testimony.
Kastrup, Bernardo (2024, January 21). Salvatore Pais's Mysterious 'UFO Patents': What DO They Really M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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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ley, Brett & Rogoway, Tyler (2019, June 28). Docs Show Navy Got 'UFO' Patent Granted By Warning Of Similar Chinese Tech Advances.
Tingley, Brett (2020, December 16). Emails Show Navy's 'UFO' Patents Went Through Significant Internal Review, Resulted In A D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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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shington Post Live (2021, June 8). Transcript: UFOs & National Security with Luis Elizondo, Former Director, Advanced Aerospace Threat Identification Program.
※ 註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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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原文為:「It is possible to envision a hybrid aerospace/undersea craft (HAUC), which due to the physical mechanisms enabled with the inertial mass reduction device, can function as a submersible craft capable of extreme underwater speeds (lack of water-skin friction) and enhanced stealth capabilities (non-linear scattering of RF and sonar sign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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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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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ley & Rogoway (2019, June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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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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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sner (2021, January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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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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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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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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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an (2002), p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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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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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an (2010), p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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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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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per, Blumenthal & Kean (2017, December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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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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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S. Department of Defense (2020, April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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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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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 (2021, June 25), p5-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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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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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 on Oversight and Accountability (2023, July 26), p13-p14, 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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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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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ks (2023, July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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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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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shington Post Live (2021, Jun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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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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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lthart (2021), p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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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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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strup (2024, January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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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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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hen (2021, February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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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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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ley (2020, December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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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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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ley (2021, February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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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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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 (2012), p4-p5, 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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