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報導

從日本意匠審查基準到審決案例淺談日本意匠制度的近似判斷

詹曉倫、林明燁專利師

壹、前言

日本的意匠相當於我國的設計專利,日本意匠申請案在審查過程中,判斷可否取得意匠權的權利保護時,是以該意匠申請案是否具有新穎性(日:新規性)、非容易創作性(日:創作非容易性)為其重要的判斷要件。其中,關於新穎性,根據日本意匠法第3條第1項(註1)的規定,在意匠登錄申請之前在日本國內或國外公然已知之意匠(第1款)、已發行的刊物中記載之意匠或者透過電信通訊線路可為公眾利用之意匠(第2款)(上述皆稱為「公知意匠(註2)」)、以及與該等公知意匠近似的意匠(第3款),均不能取得意匠登錄。

因此,審查官在判斷該申請意匠是否具有新穎性時,是將申請意匠與公知意匠比對,若比對結果認為兩意匠相同,則判斷申請意匠不具有新穎性。除此之外,即使兩意匠之間具有差異點,若兩意匠被認為近似,則同樣判斷申請意匠不具有新穎性。

意匠的近似判斷在審查(審判)階段中對於意匠權的取得上佔有極為重要的角色,因此對於申請人來說,若能清楚了解日本審查(審判)官或法官對於近似的判斷標準,特別是從實際案例中來驗證這些相關的規定,申請人便能更具體地理解相關判斷標準的運用與操作,能更好地規劃意匠申請的戰略與布局,以提高成功取得意匠權的機會。

以下,本文將介紹日本意匠審查基準中對於近似與否判斷的相關規範,並提供實際案例以供參考實務中如何運用審查基準中的相關規定。

貳、日本意匠審查基準的規範

日本意匠審查基準中於第III部第2章第1節中記載了對於新穎性的判斷方式,以使案件在審查(審判)中判斷近似與否的標準更明確、一致。為便於說明,下述之日本意匠審查基準重點是就筆者觀點擷取而整理者,非日本意匠審查基準全部完整內容。

一、 判斷主體

在日本意匠法的條文中對於近似判斷的主體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根據日本意匠法第24條第2項中規定「登錄意匠與其以外的意匠是否近似的判斷,是根據透過需要者的視覺而產生的美感來進行」(註3),因此新穎性的判斷中,近似判斷的判斷主體也同樣是需要者(包含交易者)(註4)

二、 意匠近似判斷的觀點

意匠是物品與形狀一體不可分,若比對的兩意匠所應用之物品不相同或不近似,則兩意匠不近似。在判斷意匠近似與否時,則是以下述(一)~(六)的觀點來進行判斷。

(一) 認定物品之用途及功能以及判斷近似

根據比對之兩意匠所應用之物品的使用目的、使用狀態等,來認定所應用之物品的用途及功能。

意匠的近似是以比對的意匠之間,所應用之物品在用途及功能相同或近似為前提。不需要在比較物品的詳細用途及功能後才決定近似與否,在評價具體物品所呈現的形狀等價值的範圍內,只要用途及功能具有共通性,就足以判斷物品的用途及功能具有近似性。

若意匠物品的用途及功能不具有共通性,則意匠不近似。

(二) 申請的意匠若欲以物品的部分取得意匠登錄時(註5),認定該部分在用途及功能的共通點及差異點

針對「欲取得意匠登錄的部分」與公知意匠中相當於「欲取得意匠登錄的部分」的部分各自的用途及功能來認定共通點及差異點。

(三) 申請的意匠若欲以物品的部分取得意匠登錄時,認定該部分在位置、大小、範圍的共通點及差異點

針對「欲取得意匠登錄的部分」在該物品整體形狀當中的位置、大小、範圍,與公知意匠中相當於「欲取得意匠登錄的部分」的部分在該物品整體形狀當中的位置、大小、範圍來認定共通點及差異點。

(四) 認定比對之意匠的形狀及認定形狀的共通點及差異點

1. 以肉眼觀察

觀察是以肉眼的視覺觀察為基礎。理由在於,可由肉眼識別出的形狀等整體構成的美感會左右該意匠物品等的選擇、購入。

2. 觀察方法

近似判斷是利用一般在觀察所應用之物品時會使用的觀察方法來進行。例如,若為筆記工具的意匠,在購買時還是實際使用時,都會實際拿在手中進行視覺觀察,並以相同的比重觀察整體意匠。若為電視機的意匠,在通常的設置狀態下是無法看到其背面和底面,所以會在正面、側面和平面方向上設置比重來進行觀察。

3. 認定形狀

認定兩意匠所應用之物品的整體形狀(基本構成態樣)及各部位的形狀。

4. 認定形狀之共通點及差異點

認定兩意匠所應用之物品的整體形狀(基本構成態樣)及各部位之形狀的共通點及差異點。

若為部分意匠,則以「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與公知意匠中相當於「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的部分各自的整體形狀、各部位形狀,來認定共通點與差異點。

(五) 個別評價比對之意匠在形狀上的共通點及差異點

就兩意匠的各共通點及差異點的形狀,以下述觀點1、2來檢討,以判斷各共通點及差異點帶給意匠整體美感影響的大小。

1. 認定及評價是否為比對觀察時會引起注意的部分

(a) 在意匠整體中所佔比例

共通點或差異點的部分在物品整體所佔比例大的情況,相較於所佔比例小的情況,該部分吸引注意的程度會較大。

意匠所應用之物品的整體形狀(基本構成態樣)也可說是意匠的架構,因此對於視覺印象的影響通常是最大的。

(b) 物品大小的差異

兩意匠應用之物品本身的大小(沒有記載說明時則包含通常認定的大小範圍)有所不同,只要不影響物品的用途及功能的認定,則該差異就不會成為引起強烈的注意的因素。

(c) 根據物品特性,是否為容易觀察的部分

共通點及差異點的形狀若為容易觀察的部分,則容易引起注意。

容易觀察的部分是根據意匠所應用之物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狀態等)、功能、及其大小等,認定是否為(1)在選擇、購買時容易被看到的部位、(2)需要者(包含交易者)會感興趣、觀察到的部位而擷取出。

若擷取之部位是因為功能上的必然性的形狀時,則不會考慮作為設計的特徵。

(d) 物品的內部形狀

意匠的比較應以觀察所應用之物品時會容易引人注意的部位的形狀為中心,在一般使用狀態下看不到的內部形狀不會考慮作為意匠的特徵。

另一方面,就一般使用狀態下會觀察到內部形狀的物品而言,在使用時會容易引人注目的形狀便會成為容易引起注意的部分。

(e) 僅在流通時會視覺觀察的形狀

若是在使用、安裝時某些部分看不到的物品,則只在流通時會被視覺觀察到的部位所引起注意的程度原則上會比其他部位小。

2. 根據與先行意匠群的比對進行評價

與先行意匠群比對時,就各共通點及差異點的形狀是否為容易引起注意的形狀進行評價。是否為容易引起注意的形狀,則是取決於具有相同形狀的公知意匠的數量、或與其他常見形狀等的差異程度、還有該形狀的創造價值而有所改變。

(a) 以先行意匠調査為前提之共通點

若申請之意匠與公知意匠之各共通點中的形狀在其他先行意匠中是極為普通的常見態樣的話,就稱不上是具有特徵性的形狀。

(b) 以調査先行意匠為前提之差異點

若藉由比對申請之意匠與公知意匠而認定之各差異點中的形狀是其他先行意匠中未見的新穎形狀而具有高度的創作價值,則其形狀會給人不同於以往的強烈印象,而為會引起強烈注意者。

若在各差異點中的形狀是在其他先行意匠中極為常見且普遍的態樣,則其形狀為無法引起強烈注意者。

(六) 綜合性近似判斷

根據兩意匠之形狀的共通點及差異點的個別評價,綜合觀察兩意匠在意匠整體中所有的共通點和差異點,判斷是否給需要者(包含交易者)帶來不同的美感。

由於設計是各部分互相密切結合的整體,僅對各共通點和差異點個別評價無法判斷近似。也要注意各形狀的組合並且在綜合檢討共通點和差異點時,評價這些共通點及差異點對意匠整體美感的近似帶來何種影響。基本考量方式如下。

1. 共通點及差異點的綜合判斷

某一共通點或差異點是否會成為近似判斷中最重要的因素,取決於與其他共通點及差異點的相對關係。當考慮某一共通點或差異點對近似判斷的影響程度時,如果其他共通點和差異點對意匠整體美感的影響較小,則該共通點或差異點對近似判斷的影響相對較大。另一方面,若對意匠整體美感的影響程度相同或另有影響更大的共通點或差異點時,則該共通點或差異點對類似性判斷的影響程度變得相對較小。

2. 意匠所應用之物品的整體形狀(基本構成態様)

意匠所應用之物品的整體形狀(基本構成態樣)可以說是設計的骨架,對透過視覺帶來的美感影響最為顯著。因此,意匠要近似,原則上基本構成態樣必須是共通的。

即使申請之意匠與公知意匠的基本構成態樣存在差異點,若該等差異點都是常見,且各部位的形狀具有顯著的共通點,則會大於基本構成態樣的差異,而認為兩意匠近似。

若是各部位的形狀的差異點對近似判斷的影響也很小,即使基本構成態樣是常見的,仍可能成為對近似判斷影響最大的因素,而認為兩意匠近似。

3. 申請之意匠當中所使用的公知形狀

申請意匠中所使用的公知形狀對近似判斷的影響程度通常比新穎形狀小,但意匠的整體是各部分彼此密切關連而成立的,即使共通點或差異點當中的形狀為公知形狀,也不會將這些共通點或差異點排除。

4. 意匠之構成要素間的關係

意匠的構成要素-形狀、花紋、色彩中,無法一概而論哪個構成要素對近似判斷有較大的影響,但在與公知意匠群的關係中,最大特徵且引人注目的構成要素對近似判斷的影響較大。

5. 與相同物品的領域中既有的近似判斷事例的關係

若共通點及差異點對意匠整體美感的影響程度的評價,與相同物品領域中既有的判斷事例相同,則可能得出與既有近似判斷事例同樣的結果。

但是,由於意匠的近似判斷是針對包含其他部分的意匠整體進行的,即使比對的兩意匠具有與既有判斷事例同樣的共通點或差異點,從物品的特性來看,是否為意匠整體中會引人注目的共通點或差異點的認定、以及引起注意程度的評價,並不一定總是相同的。也不能僅將相同物品領域中既有的近似判斷事例的結論直接套用於其他案例中。

參、 案例介紹

在大致了解日本意匠審查基準中所規範的近似判斷標準後,以下將透過日本拒絕查定不服的審決案件來了解日本特許廳在審查意匠申請案時,是如何運用上述審查基準的規範來判斷該意匠申請案是否具有新穎性。

一、【案例1】不服2021-5461的審決 (註6)

(一) 案件概要

案例1(以下稱本案)的物品名稱為「咖啡桌(coffee table)」(意願2019-500980),審判官認為本案應用之物品「咖啡桌」雖與引證有共通點,但特別是差異點(d)「桌板與腳部的支撐態樣」對兩意匠的近似判斷影響大,兩意匠的形態不近似,因此本案與引證不近似。

1. 案例1之基本資料

2. 案例1之引證

(二) 審判官的判斷

審判官於審決書中的判斷說明如下。

1. 本案與引證之比對

(1) 應用物品

本案及引證(以下稱"兩意匠")之應用物品都是高度低的桌子,具有共通點。

(2) 形態的比對

(將本案之圖式2.2定義為"前視圖",進行以下比對。)

【共通點】

(A) 整體構成

由俯視視角下為橫長方形薄板的桌板、及支撑桌板的腳部所構成,腳部是於桌板四個邊角的下方配置四個略呈"L"形的腳構件。

(B) 腳部態樣

(B-1) 腳部由薄板豎立組合而成,腳構件從桌板下方的中心朝桌板的四個邊角方向斜向延伸,並在桌板的四個邊角位置彎曲。

(B-2) 腳構件的彎曲部是內側呈弧狀,並朝下方稍微變窄。

(C) 位於四個邊角的桌板及腳構件的態樣

由斜上方來看,於四個邊角,桌板與其下方的腳構件之間有些微的間隙。

【差異點】

(a) 整體構成

以桌子整體的寬度與高度比來看,本案約為4:1,引證約為5.5:1

(b) 桌板的態樣

(b-1) 縱橫比

本案:約為1:2

引證:只有立體圖,無法確定縱橫比

(b-2) 側面的態樣

本案:長邊及短邊都是與上表面略垂直且相同寬度

引證:長邊及短邊都與上表面略垂直,但下表面呈斜切。

(c) 腳部的形態

(c-1) 仰視圖中腳部的構成

本案:由中央的一根水平構件、及四個腳構件所構成,四個腳構件透過其左右端部的連接構件,朝桌板的各邊角部以45度的角度延伸,

引證:具有4個腳構件,雖然認為至少正面側的兩根腳構件是從水平構件斜向延伸的態樣,但由於沒有仰視圖,水平構件與腳構件的具體構成不明。

(c-2) 水平構件

本案:約為整體寬度的1/2長度

引證:(左右的腳部斜向延伸的根部寬度)約為整體寬度4/5的長度

(d) 桌板與腳部的支撑態樣

本案:在四個腳構件的上表面,配置有短圓柱狀的支撑構件直接支撑桌板,藉此在桌板與腳部之間設置一定間隔的間隙。

引證:桌板與腳部的支撑形態不明,在四個邊角,可以看到桌板與腳部之間存在間隙,但其如何構成,具體態樣不明確。

2. 近似判斷

(1) 兩意匠之應用物品:相同。

(2) 兩意匠之形態:兩意匠都是高度較低的桌子,主要的需要者是自家、店舖等原因而購入的消費者,在一般的使用情況下,會從斜上方往下觀察,但除了其結構產生的態樣之外,也會著眼於其他細部。

(2-1) 共通點及差異點的評價

【共通點之評價】

(A):只是在該物品領域中至今常採用的態樣,對兩意匠之形態的近似判斷影響小。

(B-1)、(B-2):是兩意匠之腳部的基本構成,但在參考意匠文獻中(歐洲聯合意匠公報登錄號001452049-0068)等中也可看到,故對兩意匠之近似判斷的影響有限。

(C):在一般的使用情況下會帶給需要者共通的印象,對於二意匠之近似判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差異點之評價】

(a):只是在高度低的桌子如此的共通性中會被忽略程度的差異,對兩意匠的近似判斷影響小。

(b-1)、(b-2):都是在該物品領域中常見的態樣,對兩意匠的近似判斷影響小。

(c-1):雖然在桌板下方被遮擋的部分較多,但是對兩意匠的近似判斷有一定影響。

(c-2):是在使用時也會有某種程度注意到的部分,對兩意匠的近似判斷有一定影響。

(d):是需要者會關注的重點,且是本案的特徵所在,但由於在引證中具體的態樣不明,因此這點對兩意匠的近似判斷影響大。

(2-2) 根據共通點及差異點的評價對兩意匠之形態的近似判斷

根據前述(2)所述,兩意匠的主要需要者是為了自家、店鋪等而購買的消費者,不只在一般使用時關注構造所產生的態樣之外,也會關注細節。

因此,根據兩意匠在形態上的共通點及差異點的評價,來綜合觀察意匠整體,如上述(2-1)共通點之評價所述,共通點(A)對兩意匠的近似判斷影響小,共通點(B-1)與(B-2)的影響也有限,而共通點(C)對於近似判斷雖然有一定程度上的影響,但限於一般使用的情況。

相對於此,雖然差異點(a)、(b-1)及(b-2)對兩意匠的近似判斷影響小,但差異點(c-1)及(c-2)對兩意匠的近似判斷有一定影響,特別是差異點(d)對近似判斷的影響大。

因此,綜合觀察兩意匠的整體形態,存在一定程度的共通點,但這僅限於一般的使用情況。相較於共通點,差異點的影響更大,故兩意匠的形態不近似。

3. 結論

兩意匠的物品相同,但其形態並不近似,因此本案與引證不近似。

二、【案例2】不服2021-8857的審決(註7)

(一) 案件概要

案例2為「裝配式房屋(日:組立家屋)」的部分意匠(意願2020-017885),審判官認為本案與引證不同之態樣-兩牆面的橫寬相對於屋頂的橫寬以及正面外牆的出入口,就意匠整體而言,對近似判斷的影響大,與引證不近似,取消原拒絕查定。

1. 案例2之基本資料

本案主張以實線表示之部分為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

2. 關於引證

(二) 審判官的判斷

審判官於審決書中的判斷說明如下。

1. 本案與引證之比對

(1) 應用物品

兩意匠都是「裝配式房屋」,應用物品一致。

(2) 用途及功能

都是由二層樓的裝配式房屋的屋頂、屋頂正下方的二樓牆面、二樓陽台以及一樓牆面與二樓陽台的腰牆成一體的正面外牆所構成,兩部分的用途及功能一致。

(3) 兩部分的位置、大小及範圍

從下述三點,兩部分的位置、大小及範圍一致。

A、從單片傾斜屋頂上表面的前端(屋簷)到稍微後方水平切割的範圍、以及與該範圍連接的屋頂的正面及底面。

B、設置在屋頂正下方之屋簷內處的二樓正面牆面(以下稱「二樓牆面」)、及與二樓牆面相接的二樓陽台的地板、腰牆的內側面和上表面。

C、一樓牆面與二樓陽台之腰牆的外側面成一體之正面的外牆。

(4) 兩部分的形狀

【共通點】

(A) 整體由屋頂、二樓牆面、與二樓牆面接觸的二樓陽台、以及一樓與二樓陽台腰牆成一體的正面外牆組成。

(B) 屋頂在俯視視角下呈略橫長方形的板狀,且向正面側傾斜。

(C) 二樓牆面呈比屋頂寬度窄的略橫長矩形,且端部附近的整體將近一半的面積排除在略矩形之外。

(D) 正面外牆呈與二樓牆面略相同寬度的略橫長方形,從底部到約超過一半的高度有一部份切割成略矩形而作為出入口。

【差異點】

(a) 屋頂、二樓牆面及正面外牆(以下將二樓牆面及正面外牆合稱為「兩牆面」)的寬度

本案部分:兩牆面比屋頂的寬度窄約二成左右

引用部分:稍微窄一點

(b) 二樓牆面以外的部分

本案部分:位於左側

引用部分:位於右側

(c) 陽台深度

本案部分:深度是寬度的大約一半不到的長度

引用部分:圖式未揭示,不明

(d) 正面外牆的出入口

本案部分:左側開口長度約為全寬的6成不到

引用部分:從右端到中間開口,且於右端安裝有支柱

2. 近似判斷

(1) 應用物品:相同。

(2) 兩部分之用途及功能以及位置、大小及範圍:一致。

(3) 兩部分之形狀的共通點及差異點的評價

【共通點的評價】

整體由屋頂、二樓牆面、與二樓牆面相接的二樓陽台及一樓與二樓陽台的腰牆成一體的正面外牆所構成;屋頂為朝正面側傾斜且在俯視視角下成略橫長方形的板狀;二樓牆面為比屋頂寬度窄的略橫長矩形;正面外牆為與二樓牆面大略相同寬度的略橫長矩形,且從其外牆的底部到約超出一半的高度有一部分切割成略矩形而作為出入口。此種態樣是此類物品領域常看到的態樣(例如意匠登錄第1488535號),不能說是僅兩部分才共通的態樣,因此上述的共通點是大致掌握兩部分的形狀的情況下的共通態樣,該等共通點對兩部分的近似判斷影響小。

【差異點的評價】

(a):從正面來看,本案部分是屋頂的兩端比兩側牆面向左右大幅突出,呈現出較大的差距而非常顯眼,引用部分之此一部位較不突出,帶給消費者的視覺印象完全不同,因此對兩部分近似判斷的影響大。

(b)、(c):差異點(b)除外部分的位置是配置在左邊或靠右或正中間,是兩部分以外也極為常見的設計,故兩部分的態樣也可說是在常規變更的範圍內。就差異點(c)的陽台深度來看,引用部分僅揭示從正面來看的圖示,深度不明,可推斷是在常識範圍內,所以不論是哪一個差異點都對兩部分的近似判斷的影響小。

(d):出入口靠近左右任一者與上述差異點(b)一樣是極為常見的設計,即使寬度的長度不同,也是在常規變更的範圍內。但是本案部分是在左邊保留空間而有開口,而引用部分是從右端到中間有切口而在右端安裝有支柱,可說是一看就不同的態樣,正面的外牆是房屋一樓最顯眼之處,是會強烈吸引到需要者的注意,因此對於兩部分的近似判斷的影響大。

【兩部分之形狀的評價】

如上所述,共通點對兩部分的近似判斷影響小,但差異點當中,差異點(b)及差異點(c)對兩部分的近似判斷影響小,但是差異點(a)及差異點(d)對兩部分的近似判斷影響大。

3. 結論

兩意匠之應用物品相同,且兩部分的用途及功能以及位置、大小及範圍一致,但形狀等不足以決定兩部分的近似判斷,相對於此,差異點對兩部分的近似判斷的影響凌駕於共通點本身,從意匠整體來看,兩部分應在視覺印象有所不同,因此本案不能說與引證近似。

肆、 總結

由於意匠是物品與形狀一體不可分,因此從上述兩個不服審決案例可以大致了解到,審判官在判斷二意匠是否近似時,依循日本意匠審查基準分別從物品、形狀(基本構成態樣)二個方向著手,(1)判斷意匠所應用之物品是否近似;(2)認定比對之意匠各自的形狀(基本構成態樣);(3)認定比對之意匠的形狀的共通點、差異點;(4)評價各共通點、差異點;(5)綜合近似判斷。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評價共通點時,在二個案例中,審判官除了與引證比對之外,都有參考先前意匠群並提出具體實例來判斷該共通點是否為常見態樣,進而判斷其近似影響程度,從這可看出,審判官對於業界是否會做如此的設計,也要有相當的了解並進行相當的檢索。另外,日本意匠審查基準中也載明近似判斷大部分是依據人的感受部分來進行,但在進行判斷時,要排除創作者的主觀視角,而以「需要者(包含交易者)」觀察時的客觀印象來進行判斷,這點在上述二個審決案例中,最後針對共通點與差異點評價時,也佔有相當重要的判斷影響力。

事實上,近似判斷大部分是依據人的感受部分來進行,這也意味著近似判斷仍有一定的主觀性,而存在不同解讀的可能性,特別是在難以具體量化每個共通點和差異點的影響程度時,不會存在唯一的解讀,判斷近似仍有其困難性,實務上的評估仍須謹慎且全面。亦如日本審查基準中所述,評價的方式雖然是如基準所列舉的項目來進行,但具體的評價方法及評價結果還是會因個案而異,此點也可以從上述案例中,審查官和審判官的觀點不一致的情況略見一二。

正因為如此,申請人或專利從業相關人員若能依循日本審查基準對於近似判斷的基本規範,了解在審查時應採取的一般流程與標準,則可透過審查基準的指引,讓申請人或專利從業相關人員針對「所應用之物品」、「基本構成態樣」、「先前技術」、「共通點的評價」、「相異點的評價」、「綜合評價」等項目,在申請前充分掌握欲申請之意匠在設計上的特徵要點,更準確地進行專利檢索,謹慎且全面地評估取得專利的可能性,此外,亦可有助於申請人或專利從業相關人員更好地應對意匠申請的過程,提高取得意匠權利的機會。除此之外,透過具體的審查案例,也可更清楚了解實務上審判官在意匠近似判斷中的傾向和考量因素,因此,持續關注日本審查(審決/判決)案例中,了解各案中近似判斷的立場與觀點,對於申請人或專利相關人員來說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 註釋 ※

  1.

日本意匠法第3條第1項規定原文(意匠登録の要件):
    「工業上利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意匠の創作をした者は、次に掲げる意匠を除き、その意匠について意匠登録を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る。

意匠登録出願前に日本国內又は外国において公然知られた意匠。
意匠登録出願前に日本国內又は外国において、頒布された刊行物に記載された意匠又は電気通信回線を通じて公衆に利用可能となつた意匠。
前二号に掲げる意匠に類似する意匠」。

  2.

日本審查基準原文:
    刊行物に記載される等して公知となった物品等に係る意匠はもちろんのこと、その物品等の中に含まれる、その物品等とは非類似の物品等に係る意匠(例えば部品に係る意匠)であっても、当該意匠自体の具体的な形狀等を認識できるものについては、新規性の判断の基礎とする資料として取り扱う。また、意匠公報に掲載された物品等の部分について意匠登録を受けようとする意匠の「意匠登録を受けようとする部分」以外の「その他の部分」において、意匠に係る物品等の具体的な形狀等を識別できるものについても同様に、新規性等の判断の基礎とする資料として取り扱う。

  3.

日本意匠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原文:
    「登録意匠とそれ以外の意匠が類似であるか否かの判断は、需要者の視覚を通じて起こさせる美感に基づいて行うものとする。」

  4.

日本審查基準:
    「需要者」は、取引者を含む概念であることから、ここでは「需要者(取引者を含む)」としており、物品の取引、流通の実態に応じた適切な者とする。「需要者」是包含交易者的概念,因此在此定為「需要者(包含交易者)」,是因應於物品的交易、流通的實際情況的適切者。

  5.

相當於台灣專利法中的「部分設計」

  6.

日本拒絕查定不服2021-5461。(最後瀏覽日期:2023年7月28日)

  7.

日本拒絕查定不服2021-8857。(最後瀏覽日期: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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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性之討論,非法律意見,不適用於具體事件。若有實際問題,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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