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報導

以美國Siemens Gamesa vs. General Electric案看美國專利法適用離岸風電機組之近期發展

孫德沛律師

一、前言

世界各國對於專利權之保護多採屬地主義,即專利權僅在獲准國家或地區內有效,而不及於其他國家或地區,故專利申請權人必須在不同國家分別申請專利,始能受到各國專利制度之保護。專利權保護對於屬「地」之範圍如何界定,例如超出領海的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棚範圍是否還有專利法之適用,即是可予討論之議題。尤其近年來風力發電在世界各地蓬勃發展,許多離岸風電機組會設置於超出領海範圍之專屬經濟海域,而該等風電機組是否還有所屬經濟海域國之專利法適用,美國麻薩諸塞州地方法院(下稱麻州地院)最近有一裁判即涉及此一議題。

二、案件歷程

本案的兩個當事人為風電大廠Siemens Gamesa公司(下稱西門子公司)及General Electric公司(下稱GE公司),從2020年起在世界各地針對對方風電機組提起一系列訴訟。本案則是西門子公司於2020年9月於美國麻州地院對GE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西門子公司主張GE公司的Haliade-X風電機組侵害其美國發明專利第9,279,413號(以下稱413專利)及第8,575,776號(以下稱776專利)。其中413專利涉及渦輪機組的結構及軸承配置,776專利則與渦輪機組的轉子及定子技術有關。

麻州地方法院陪審團於2022年6月17日決定776專利涉訟請求項無效、不侵權,但GE公司的Haliade-X風電機組侵害413專利涉訟請求項,並決定GE公司依照發電量要支付每兆瓦(MW)30,000 美元之權利金給西門子公司。西門子公司在獲得陪審團此有利決定後隨即向麻州地院聲請禁制令,本案承審法官William Young於2022年9月7日准許此禁制令,但允許GE公司目前在紐澤西州沿海水域的 Vineyard Wind 1 風場,以及未來要設置在麻州沿海水域的 Ocean Wind 1 風場以支付權利金方式使用GE公司原本的風電機組(註1)

訴訟過程中,雙方除了針對776專利及413專利之有效性、侵權,以及各種法律議題進行攻防外,GE公司還主張Haliade-X風電機組是設置在離岸超過12海浬,甚至是超過15海浬的外緣大陸棚(outer continental shelf)之海床上,此已超出美國領海基線,故無美國專利法之適用,並據此向麻州地院聲請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對此,William Young法官於2022年5月駁回GE對此議題所聲請之簡易判決,並表示設置在經濟海域且固著於海床的風電機組有美國專利法的適用(註2)。GE公司的Haliade-X風電機組包括設置在大陸棚的海床上的水下基礎,然後在水下基礎上搭建塔架,並於塔架安裝葉片及渦輪機組(註3)(註4)

三、William Young法官裁判理由

William Young法官首先引述35 U.S.C. §271 (a)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於專利權存續期間,未經許可於美國境內製造、使用、要約銷售,或銷售已獲准專利之發明產品,或將該專利產品由外國輸入至美國境內,即屬侵害專利權。」(註5),以及35 U.S.C. §100 (c)規定:「美國及本國,意指美利堅合眾國,及其領土與屬地。」(註6),故就法規而言,什麼情況可被認為是「美國境內」即是判斷重點。

William Young法官依照判例法解釋外緣大陸棚係指包括領海外(通常為距海岸3海浬)和距海岸200海浬的所有水下陸地,並表示美國在離其海岸線不同之距離上行使不同的主權和領土管轄權。William Young法官還特別指出所謂的外緣大陸棚是由「外緣大陸棚土地法案」(Outer Continental Shelf Lands Act, 下稱OCSLA)所管理,即43 U.S.C. §1333 (a) (1) (A)所規定:「(A)一般而言,美國的憲法、法律、民事和政治管轄權…延伸至(i)外緣大陸棚的底土和海床;(ii)外緣大陸棚上的所有人工島嶼;(iii)為勘探、開發或生產資源(包括非礦物能源資源)而在海床上永久或臨時安裝的裝置和其他設備;(iv)任何用於運輸或傳送此類資源之此類裝置或其他裝置(船舶除外)。」(註7)

William Young法官隨後指出OCSLA中所謂美國法律當然包括聯邦層級的專利法,故依據OCSLA,美國專利法當然可予適用。William Young法官還指出由立法歷程來看,美國國會對於OCSLA的立法目的在於擴大聯邦政府對外緣大陸棚的權力,以促進商業發展、發現和開發,故OCSLA鼓勵對沿海資源開發的發展和創新,實與專利法的立法意旨相符。William Young法官並表示專利法的保護有助於鼓勵在OCSLA所管轄的領域和設備中進行發現和發明,由此可看出美國國會表現出將聯邦法律(其中必然包括專利法)至少擴展到距海岸200英浬內附著在海床上的能源發電裝置或設備的意圖。

William Young法官也指出曾有案例適用OCSLA而認美國專利法適用於「永久或暫時附著於海床之裝置」。例如在WesternGeco案中,南德州地方法院曾指出專利法不適用於外緣大陸棚上海域船隻的探勘活動,但可延伸到「永久或臨時附著在海床上的裝置」(註8)(註9);在L.C. Eldridge Sales Co.案中,東德州第方法院則表示依據OSCLA,美國專利法可適用於在墨西哥灣之外緣大陸棚的鑽井平臺(註10)

依據上述,William Young法官認為美國專利法可適用於距離海岸線200英浬範圍內的「永久或暫時附著於海床之裝置及其他設備,這些裝置可能是為了探勘、開發或生產資源(包括非礦物能源資源)而建立」,從而裁判美國專利法適用於設置在外緣大陸棚之海床上的Haliade-X風電機組,並駁回GE公司所聲請之簡易判決。

四、台灣離岸發電機組之相關議題

離岸風力發電是台灣近年能源政策發展的重點,依據經濟部能源局所發布訊息,目前已有離岸風場投入發電運作(註11)。台灣專利法雖採屬地主義,但專利法本身並未提到專利權所及的具體範圍,故此問題可參考其他法律相關規定。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6款所規範,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且不超過領海範圍之風能發電方式(註12);參照如下圖所示為經濟部能源局目前所公布36處離岸風電之潛力場址(註13),該等場址均位於台灣領海基線以內。另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2條所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故設置於台灣領海內之離岸風電機組應有台灣專利法之適用。此外,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四、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而用於發電之風電機組應不屬於過境國境之交通工具或其上之裝置,故目前離岸風電機組應無該條排除條款之適用。

另外,行政院於2022年12月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註14),其中將第3條第1項第6款之「離岸風力發電」修正為「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該條款刪除原先「不超過領海範圍」,其立法理由為「考量國際離岸風力發電之技術發展,已逐步克服水深及岸距條件限制,朝向浮動式風機發展,離岸風力發電設施之設置將可不限於領海範圍」,因此未來台灣之離岸風場設置可能會超出領海範圍,而及於台灣專屬經濟海域。

對於設置在專屬經濟海域之離岸風電機組,前述William Young法官是以美國OCSLA為考量之基礎,而台灣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下稱專屬經濟海域法)亦有類似之規定。該法是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進行立法,其中第8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8條第2項則規定「中華民國法令適用於前項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

台灣之專屬經濟海域法雖未對前述「設施或結構」設有定義,但依據行政院所發布「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該辦法是依專屬經濟海域法第8條第1項所制定(註15),其中該辦法第3條對於「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進行定義(註16)。依此定義,設置於海床上的風電機組可屬於依海事工程獨立建造之設備或結構,當為專屬經濟海域法所規範之「設施或結構」。

另外,專屬經濟海域法第8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為「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六十條規定沿海國對於專屬經濟海域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應有專屬管轄權包括有關海關、財政、衛生、安全及移民的管轄權,爰參照第二項明定台灣法令適用於專屬經濟海域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以進行管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0條第2項則規範「二、沿海國對這種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應有專屬管轄權,包括有關海關、財政、衛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規章方面的管轄權。」(註17)。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0條第2項,沿海國對此「設施和結構」擁有專屬管轄權,其專屬管轄權會包括海關、財政、衛生、安全和移民等領域,解釋起來該專屬管轄權似可涵蓋其他諸如智財權領域之管轄。台灣專屬經濟海域法第8條第2項僅規範台灣法令適用於「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立法目的則是參照國海洋法公約第60條第2項,故台灣專屬經濟海域法第8條第2項應有專利法適用之可能。

又,台灣專屬經濟海域法第1條表示制定該法是「為維護與行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權利」,該法第5條規範台灣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權利,包括享有開發及管理水域、海床、底土等資源之主權權利、對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進行管理、建設及拆除等權利,以及海洋科學研究及環境保護等權利。又,專利法第1條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故專利法為「促進產業發展」似可對應台灣專屬經濟海域法對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資源的管理、開發之立法意旨。因此,位於台灣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設施和結構」有專利法之適用,應無違台灣專屬經濟海域法之規範意旨。

五、結論

在前述西門子公司對GE案件,麻州地院法官William Young法官係表示依據OCSLA並無理由認為為了開發資源而永久或臨時設置於海床上的裝置和設備無美國專利法之適用。台灣目前所規劃離岸風場皆於台灣領海範圍內,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之規定,本即有台灣專利法之適用;未來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後,台灣之離岸風場還可進一步往專屬經濟海域發展,依據前述專屬經濟海域法之相關規定,設置於專屬經濟海域之離岸風電機組亦有台灣專利法適用之可能。

另外,目前浮動式離岸風力發電的發展,係將用於設置風電機組的浮體結構,以錨定系統繫於海床上(註18),本質上可能仍非用於航行之船舶,依前述台灣專屬經濟海域法之規定,仍可屬設置於海床上且依海事工程獨立建造之設備或結構,而有台灣專利法適用之可能。

※ 註釋 ※

  1.

Simens Gamesa Renewable Energy A/S, v. General Electric Co., N.0 21-10216-WGY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Massachusetts, September 7, 2022)

  2.

Simens Gamesa Renewable Energy A/S, v. General Electric Co., N.0 21-10216-WGY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Massachusetts, May 23, 2022)

  3.

GE公司網頁,Haliade-X offshore wind turbine,(最後到訪日2023年1月18日)。

  4.

環境資訊中心網頁,【離岸風電知識+】「風機」和「水下基礎」是什麼?(最後到訪日2023年1月18日)。

  5.

原文:(a)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title, whoever without authority makes, uses, offers to sell, or sells any patented invention,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imports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ny patented invention during the term of the patent therefor, infringes the patent.

  6.

原文:(c) The terms “United States” and “this country” mea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ts territories and possessions.

  7.

原文:(A)In general.—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and civil and political jurisdic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extended,…to (i)the subsoil and seabed of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ii)all artificial islands on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iii)installations and other devices permanently or temporarily attached to the seabed, which may be erected thereon for the purpose of exploring for, developing, or producing resources, including non-mineral energy resources; or (iv)any such installation or other device (other than a ship or vessel) for the purpose of transporting or transmitting such resources.

  8.

WesternGeco LLC v. ION Geophysical Corp., 953 F. Supp. 2d 731 (SD Texas 2013)

  9.

張東揚,淺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8年「WesternGeco v. ION」判決暨其可能影響,聖島國際智慧財產權實務報導,20卷,09期,2018年9月。

 10.

L.C. Eldridge Sales Co. v. Azen Mfg. Pte., Case No. 6:11-cv-599, 2013 U.S. Dist. LEXIS 186151 at *4 (E.D. Tex. Nov. 13, 2013)

 11.

經濟部能源局,能源轉型白皮書年度執行報告,頁143以下,(最後到訪日2023年1月18日)。

 12.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6款:「1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六、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13.

經濟部能源局網頁,潛力場址(https://www.twtpo.org.tw/offshore_show.aspx?id=963),(最後到訪日2023年1月18日)。

 14.

行政院於2022年12月8日所發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後到訪日2023年1月18日)。

 15.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6.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人工島嶼:指依海事工程建造之固定式或浮體式可供活動使用之基地。二、設施:指配合人工島嶼之使用目的或依海事工程獨立建造之固定式或浮體式可供活動使用之設備。三、結構:指連結或支撐人工島嶼、設施或依海事工程獨立建造屬於前二款以外之構造物。四、建造:指新建或設置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行為。五、使用:指依建造之目的利用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行為。六、改變:指增建或改建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行為。七、拆除:指拆卸移除全部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行為。」

 17.

原文:2. The coastal State shall have exclusive jurisdiction over such artificial islands, installations and structures, including jurisdiction with regard to customs, fiscal, health, safety and immig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18.

wiki 浮體式離岸風電,(最後到訪日2023年1月18日)。

-----------------------------------------------------------------------
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性之討論,非法律意見,不適用於具體事件。若有實際問題,請與我們聯繫。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