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樺 律師
隨著網際網路的高度普及,現代社會的各種商業活動也越來越仰賴網路,舉凡購物、旅遊、訂票、叫車,甚至是銀行業務、不動產買賣租賃等,各行各業無不紛紛透過網路推出服務,使消費者享受更便利的生活。消費者在擁有眾多選擇的同時,往往也希望用最短的時間搜尋到最心儀的商品或服務,尤其,相同的商品或服務可能同時由數名業者提供,其價格之高低差別,便可能成為消費者決定購買與否的重要因素。基此,「比價平台」即應運而生,其整合了個別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資訊,使消費者可以透過單一個網路平台,快速搜尋、比較特定產品或服務之價格,例如全球知名的「HotelsCombined」、「Skyscanner」等旅館或機票價格比較平台,或台灣消費者經常使用的「EZprice比價網」、「FindPrice價格網」、「飛比價格」等網購商品價格比較平台。
不過這樣的比價平台或因其營運架構設計、或因其資料處理過程不當,而可能產生違反公平市場交易秩序或公平競爭之疑慮,本文謹簡介台灣近年來與此議題相關的裁判,以及幾則在外國發生的爭議案件供讀者參考。
一、台灣判決介紹
近幾年台灣接連有業者推出「不動產比價」平台,該平台透過連結至各大不動產業者的網頁擷取其資訊後加以彙整,供消費者瀏覽比較。惟此種作法被不動產業者指控係不當榨取他人努力、構成顯失公平,恐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嫌,而紛紛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從判決結果觀之,我國法院似乎不認為這類平台將導致不公平競爭,而無獨有偶地從「市場競爭」的本質以及範圍界定出發,認為比價平台及不動產業者間並非競爭關係,故比價平台的營運不至於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就此,我國法院有下述兩則判決可資參考。
(一) 「住通搜尋系統」爭議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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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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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被告「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置了「住通搜尋系統」,其運作方式為:使用者輸入一定之搜尋條件(包含物件地址、房仲品牌、房屋型態、物件坪數、銷售總價、房間數、樓層、總樓層、關鍵字等),點選查詢鍵系統即可顯示搜索比對之結果,系統會列出符合搜尋條件之物件,使用者可點選各該物件而連結至刊登該物件資訊之房屋仲介公司網站。
本件原告「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以該「住通搜尋系統」係未經其同意而使用房屋仲介資料,主張被告行為已嚴重妨礙房屋仲介業者於市場上之公平競爭及破壞房屋買賣之交易秩序,屬顯失公平之行為,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4條(按:現行同法第25條,以下亦同)之規定,而向智慧財產法院請求排除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對此,被告抗辯該公司之「住通搜尋系統」所使用之不動產物件資訊,均為各大房屋仲介公司官方網站所陳列之「公開物件」,其並無入侵或使用任何房屋仲介公司內部之物件資訊,被告所提供之服務,僅係網路公開資料之整理分類與資料比對,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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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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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主要理由在於(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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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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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通搜尋系統」所顯示之物件地址,係依原告公開網站提供之物件資訊及原告透過「Google地圖」標示之物件位置資訊整合而成,被告並未入侵或使用原告公司內部物件資料;而該等資料既然為原告自行揭示於公眾均可接觸之公共領域,即無法阻止他人依這樣的公開資訊為進一步之利用,被告行為應不具有可非難性,並無欺罔或顯失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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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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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通搜尋系統」所顯示的搜尋結果,係連結到刊登個別物件資訊之房屋仲介公司網站,並非在系統內直接顯示物件詳細資訊,故使用者可知悉「住通搜尋系統」僅提供售屋資訊之蒐集、整合及連結之功能,並非直接從事不動產之仲介服務,原告及被告彼此從事之服務內容不同,並非競爭同業關係,交易相對人應不會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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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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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二審則出現大逆轉,法院改判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註2),認為縱使原告及被告所屬市場有差異性,但消費者都可透過兩者提供的服務途徑達成其買賣、租賃房屋之目的,而仍存在競爭性;故被告擅自以原告網站之資料擴充自己之網站內容的做法,屬榨取他人之努力成果,使原告網站功能遭到取代,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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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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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經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受規範者「必須為以競爭為目的之行為」作為核心,而重新檢視原、被告間是否具有「競爭關係」;法院認為被告並非利用其系統爭取仲介交易機會,與從事房屋仲介業的原告間是否仍具相互競爭關係,尚待釐清,而又將案件發回原審(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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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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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更審判決認定被告與原告從事之服務內容明顯不同,被告提供房屋物件資訊整合之服務,以向會員收取會費之方式收益;原告則為不動產仲介服務,透過與房屋買賣雙方簽訂合約、收取傭金等方式獲利,則被告之行為應不致妨礙原告所營房屋仲介業務的自由競爭。本判決維持與一審判決大致相同的理由,認定被告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註4)。本判決最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原告之上訴而已確定(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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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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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由於本條係一補充性規範,故其具體要件可能沒有如其他法定的不公平競爭態樣來的明確,在實務運作上,除了只能仰賴法院依個案情形分別判斷外,也可能會參酌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布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註6)。在現行106年1月13日修正發布的版本中,公平會闡明本條所謂的「交易秩序」,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可能涉及研發、生產、銷售與消費等產銷階段,其具體內涵則為水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註7);近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967號民事判決針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適用,亦指出:「事業以高度抄襲他人知名商品之外觀或表徵,積極攀附他人知名廣告或商譽等方法,榨取其努力成果,或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秩序綜合考量,如已造成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利益分配或危險負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時,固可認為與上開條文規定合致。惟倘事業之行為並無欺罔或顯失公平,或對市場上之效能競爭無妨害,或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則無該條之適用。」其揭櫫於適用本法時,應以市場效能競爭、市場交易秩序是否受到妨害為判斷核心,且在具體的認定上,須考量個別產業的交易習慣、產業特性、影響消費者做成交易之因素、行為如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受害人數多寡、造成損害情形等等要因。可見,適用本條規範所應審視的具體要件已逐漸明確化,而以事業間具有競爭關係為判斷的關鍵之一。
這樣的見解同樣也展現在本件最高法院判決中,其特別指出「公平法第25條規定…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其目的在於維持自由競爭手段,以建立市場競爭秩序,管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不當競爭行為,故受規範者必須為以競爭為目的之行為」,而以兩造間具有競爭關係為重要前提,始可能構成公平交易秩序的違反。全案最終認定,原、被告提供的服務內容本質上並不相同,獲利方式亦不同,故兩者並非競爭關係,被告行為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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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屋比房屋比價平台」爭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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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被告「歐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置之房屋比價平台「屋比-超省房屋比價」網站及「屋比-超省房屋比價APP」(下統稱「屋比比價平台」),其功能包含彙整各大房屋網站資訊供消費者搜尋、以及呼叫專業房仲經紀人溝通買租屋事宜。原告共10名則分別為房仲業者,主張屋比比價平台以被告設計之軟體系統連結至原告公司之官網,而輕易取得原告公司所開發之房屋物件資料供消費者搜尋比較;其藉此推展自己商品之銷售,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又,「呼叫經紀人」之功能,亦足令使用者誤認其所聯繫之經紀人,係搜尋物件之原仲介業者,已構成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亦屬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故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以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另外,原告還主張被告在比價平台的明顯處標示原告之商標,亦已侵害原告之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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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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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定被告未違反公平交易法、商標法或民法之規定,判決理由略以(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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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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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比比價平台所顯示的搜尋結果均有其來源(即原告公司)之標示,使用者清楚可悉所得資訊之來源,倘使用者搜尋所得之資訊有不實之情,亦非被告所為,再者,該比價平台有「屋比」二字及圖案表徵,與原告各公司網頁之名稱及圖形有明顯之不同,足以作為區辨,故被告本平台的行為應無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欺罔行為可言,亦與社會倫理手段無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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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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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建置比價平台供使用者搜尋所需資訊,由使用者自行選擇其交易標的後,進而可與原告公司聯繫交易事宜,與原告公司網站自行行銷受委託物件,促成房屋租賣之交易行為有別,二者提供之服務雖均與房屋有關,但服務之內容、性質、態樣均不同,應非屬同一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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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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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收取之經紀人之會費乃係「屋比經紀人」登錄在被告比價平台之對價,與使用者及房屋租賣仲介費無關,尚與原告不同,亦不會讓被告獲取更多交易機會,且利用原告服務之消費者,本來就有可能同時尋求其他房屋仲介的服務,被告比價平台之存在,不致原告喪失各物件之成交及賺取仲介服務報酬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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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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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比價平台上標示原告商標部分,被告於原告公司名稱後均加註「〉」之箭頭符號,本有「前往」之意,且點擊後確也直接進入所點擊之原告公司網站,可認為該等標記是在指示物件資訊之所在處,並非表彰被告公司之服務,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受原告公司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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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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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則幾乎採取與一審判決相同之見解,維持被告之屋比比價平台並無違反相關法令之認定,判決內還特別點出於數位網路經濟時代下,第三人利用其所開發之技術將搜尋所得之多筆公開資訊做有效整合而得出適合各式消費者需求之資料搜尋結果,縱使該第三人係以營利為目的,仍應考量兩者所涉市場是否相同、且該行為是否妨礙市場上之效能競爭,而非所有具營利目的之行為均需加以非難(註9)。本件目前似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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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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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
承接前開「住通搜尋系統」爭議案件,智慧財產法院在這本件中大致維持相同之見解,而同樣以市場效能競爭為核心,關注兩造間是否具有競爭關係來判斷被告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由於上開不動產資訊整合平台業者均被認定沒有構成不公平競爭,似反映了我國法院就此類型案件的判斷已趨於一致之現象,不動產業者若欲主張權利,似有再為審視評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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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案例介紹
「比價平台」除了在台灣之外,於世界各地也蔚為風行,業者紛紛推出類似的服務供消費者使用,而在國外也經常看到這類的比價平台服務產生公平交易法的紛爭,不過值得留意的是,其爭議的核心與台灣前述的實務判決仍有不同。
(一) 「Trivago」平台在澳洲的廣告不實爭議(註10)
2018年8月,澳洲公平交易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向澳洲的聯邦法院提起訴訟,主張Trivago透過電視與網路投放廣告時,以不實的飯店價格誤導消費者,而有違反澳洲公平交易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的疑慮。ACCC主張,至少從2013年12月起,Trivago透過電視廣告宣稱其網站提供公正且客觀的價格比價服務,可幫助消費者找到每個飯店房間的最便宜價格。但事實上,Trivago會針對那些願意支付最高點擊對價的業者,特別強調或優先投放其廣告(註11)。因此,消費者實際上無法從這樣「錯誤」的宣傳內容來做出「正確」的選擇,尤其,消費者還可能因為Trivago的廣告投放政策,而對於特定飯店的價格形成錯誤的印象,以為該價格就是最好(the best)的售價;但很有可能事實上並非如此。此外,Trivago還經常將標準房型的價格與豪華房型的價格放在一起比較,而令消費者產生較為省錢的假象。
針對ACCC的指控,Trivago在訴訟過程中已坦承其所投放「最好的」售價,不一定等於「最便宜」的價格(註12),而可能將面臨高額的罰款。
同時,由於「Trivago」為一跨國平台,台灣的消費者也可使用其服務,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也在上述爭議案發生後,立即針對「Trivago」在台灣的網頁標示用語是否違反我國法令展開調查;公平交易委員會在2019年2月份公布其調查結果,認為「Trivago」在台的在臺網頁廣告用語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註13)。
(二) 「Expedia」及「Booking」平台在英國的網站標示爭議
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 CMA)在2018年間針對Expedia及Booking等訂房平台所顯示的資訊展開一連串的調查,包括(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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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即使用者操作平台系統所得的搜尋結果,可能與飯店業者支付給訂房平台的傭金相關,而實際上與使用者的需求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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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推銷,即透過在網站上顯示如「同時有多少消費者正在瀏覽」、「尚有幾間空房」或「此價格到幾時為止有效」等字句,使消費者產生錯誤的印象,或藉以敦促消費者做成下訂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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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即網站上所顯示的折扣,可能是基於某一個較高的價格打折而來,譬如:以某一房間在周末時較高的價格,對比其在平日間較低的價格,使消費者產生錯誤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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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的額外費用,即消費者可能會在下訂房間後才發現還有額外的費用,例如稅金、手續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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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Expedia及Booking公司已承諾會調整其旗下各訂房平台的內容,儘管根據CMA初步的調查,尚未認定Expedia及Booking的網站標示方式已違法,而還需透過訴訟程序、仰賴法院判決才能確定;不過Expedia及Booking兩公司仍然同意更改其網站表示方式,包括:刪除煽動推銷的文字、僅宣傳還可以訂購的房型、將標價包含全部的費用等等(註15)。CMA並已要求該等公司簽訂承諾書,確保將來不會再有類似的標示行為。
(三) 「楽天Travel」平台在日本的交易條件限制爭議
2019年4月,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正取引委員会)針對「楽天Travel」、「Booking」及「Expedia」等平台開始進行調查,理由是該等平台與飯店業者簽約時,疑似要求業者必須提供與其在自己的官方網站或其他訂房平台上「相同」或「更便宜」的價格作為交易條件,而可能有違反日本獨佔禁止法第19條「同等性條件」規定的疑慮(註16)、(註17) 。
爾後,「楽天Travel」平台根據獨佔禁止法第48-2條到第48-9條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進行「保證計畫(確約計画)」(註18),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同年10月25日公告已認可其「保證計畫」,「楽天Travel」平台承諾從今以後的三年內,與飯店業者簽約時將不會再設定「於平台上應刊登的最低房間數量」、「住宿費用與房間數的設定,必須與業者其他所有販賣路徑的條件相同或更為優惠」等交易限制(註19)。
三、總結
人類的日常生活已高度仰賴網際網路,各式產品或服務的業者也紛紛推出可透過網路來滿足消費者需求的服務,惟消費者要如何在廣大的資訊海中找到最理想的服務,儼然又是另一個課題。從Yahoo、Google等搜尋引擎的興起,到本文探討的比價平台,似可一窺業者已逐漸找到相應的解決方案,也讓網路服務功能的運用掀起另一波熱潮。
不過,比價平台本身也有許多種類,不同業種的比價平台似乎也產生不同的問題;由台灣的不動產比價平台爭議案件可知,由於該等不動產業者本來就會建立自己的資料庫供消費者瀏覽、洽詢,又有眾多競爭同業,每個業者可能會希望建立有自己特色的資料庫以做出鑑別度,故透過如搜尋引擎般的功能,將房屋物件情報統整刊載,當出現第三方資訊整合或比價平台時,即可能讓不動產業者聚焦在其資料庫內容遭到不正利用的議題上;相對地,國外的訂房平台爭議案件中,由於飯店業者某程度上仍希望提升曝光率,而大多願意投放廣告,這時平台商可能就會藉由經營規模優勢,在交易條件的選擇上設定某些限制,產生遊走在不公平競爭界限邊緣的情形(註20)。
固然,誠如我國法院判決指出,這類的整合資訊的平台業者,某程度上可以增加消費者瀏覽、點擊、增加資訊透明度與流通性,給予消費者多種選擇,促進業者間之競爭,間接提高對消費者之保障(註21);不過,在這類商品或服務預訂、銷售的服務正逐漸走向網路化,且業者亦可藉以快速擴張其市場佔有率的潮流下,可看到世界各國政府單位也紛紛積極展開調查,究明此等業者是否有透過不當方式阻礙自由競爭的行為,故業者仍應謹慎規劃其經營模式為宜,否則將面臨龐大的法律程序成本。
※ 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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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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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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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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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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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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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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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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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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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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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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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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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見該處理原則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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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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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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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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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公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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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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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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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澳洲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調查,Trivago的主要收入來源是業者就消費者每一次點擊其飯店廣告所給付的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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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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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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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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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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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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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獨佔禁止法第19條禁止事業為不公正的交易方法,包括以附帶拘束條件進行交易,使得原可由賣家自由決定的販賣價格受到不當限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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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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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日本於2018年12月開始施行的規定,其目的是讓疑似有違反獨佔禁止法而展開調查的案件,可藉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與業者間達成合意的改善方式,來取代行政處罰。公平交易委員會將以回復競爭秩序、確保將來不再重複實施的觀點,檢視業者提出的計畫是否符合「充分改善」與「確保實施」的要件,來決定是否以肯認其保證計畫。本次「楽天Travel」平台為日本開始實施此規定的第一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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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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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前揭英國CMA針對Expedia及Booking平台的調查,背後就是由旅遊代辦商所大力推動,這是因為他們認為從數年前開始,這類網路訂房比價平台已大大影響其生意,且往往是透過不公平競爭的方式來搶生意(https://expedia-and-booking-agree-to-changes-on-search-after-uk-investigation/ ) ;此外,澳洲的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Trivago廣告不實一案,他們也特別指出因應這類比價平台越來越盛行,其對於平台業者的經營模式是否違反公平法之規定,也投以高度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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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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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揭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公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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