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報導

台灣農產品如何申請大陸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

宋逸婷

一、 前言

        台灣農產品因得天獨厚的地理環境與優良農業改良技術而知名海內外,政府不遺餘力輔導農民研發更優良的農產,市面上隨處可見用標榜產地的方式來吸引消費者,為免真正產地之農產品遭到冒名而致損害,《商標法》提供了真正產地產品主動尋求保護的管道,只要申請註冊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獲准就可享有行政與司法雙重保護(註2)。知名農產品產地多已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產地證明標章,目前為止,農(漁)產品的已註冊產地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已有數十件,涉及品項概有蜂蜜、鹿茸、芭樂、米、茶、豬肉、雞肉、火雞、鵝、咖啡、水產、有機農產品、漁產品、盆花、花卉、種子、甘藷、羊肉、芋頭、文旦、紅棗、蓮子、鳳梨、芒果、菱角、牛肉、青蔥等。惟依照台灣《商標法》取得的證明標章與團體商標,基於法律的屬地主義,僅於台灣受保護,農漁產品欲於海外不被假冒名義,須於當地依法取得保護資格方能及時有效維護權益。

大陸保護地理標誌的規範則有3套,分由不同政府部門主管,從不同角度對地理標誌進行保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稱工商總局)側重對知識產權標記的保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下稱質檢總局)主要對生產過程及相關標準進行認證,農業部則著重對初級農產品的保護(註3)。3種規範當中法律位階最高的是工商總局主管的《商標法》,基於《商標法》第3條規定所制訂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所認定的地理標誌範圍最廣,且對商品種類沒有限定,農業部和質檢總局所發布之《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註4)僅是部門規章,且接受的地理名稱和商品種類之範圍較狹窄(註5)。若欲將具有地理標誌保護價值的產品行銷至大陸,可優先考慮透過大陸《商標法》的規定,由適格權利主體向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6)

 

二、 大陸對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之規範以及註冊現況

        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大陸於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對地理標誌進行正式規定,2002年實施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指出地理標誌可以通過申請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予以保護(註7)。工商總局於2003年發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註8),2007年公布「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註9),同時發布《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管理辦法》,至此,地理標誌可通過商標法體系取得註冊、可在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記以及依照《商標法》之規定尋求保護。

        針對如何申請註冊,商標局2012年3月發佈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之「註冊申請流程」、「所需提交書件目錄及說明」、「使用管理規則說明」(註10),2015年8月26日再發布《申請註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11)一文,提供申請人辦理申請註冊前之參考。

        根據商標局網站公布的資料,該局核准國內外申請人註冊之地理標誌,2015年12月為止已有2984件(註12)。大陸本地獲得註冊數量最多省分前三名依序為山東(425件)、福建(272件)、湖北(249件),外國取得註冊數量前三名依序為法國(33件)、義大利(18件)、美國(12件)。台灣目前為止僅有5件且均是以證明商標取得註冊,涉及的商品僅有米與茶(註13)。台灣物產豐饒,自然環境與一海之隔之大陸福建省相似,福建省已在商標局取得多達兩百多件的地理標誌註冊,而在台灣取得註冊之產地證明標章商品有許多項目尚未在大陸取得註冊。

 

三、 台灣申請人如何申請大陸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

        根據商標局發布之相關說明,結合申請實務經驗,台灣申請人需提交之書件包含:

(一) 商標註冊申請書。(註14)

(二) 商標代理委託書。

(三) 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加蓋申請人公章。(註15)

(四) 地理標誌以申請人名義在台灣受法律保護的證明。(註16)

(五) 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註17)

(六) 有關該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狀況的證明材料,包含縣誌、農業誌、產品誌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七) 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

(八)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集體商標還需提交集體成員名單。

(九) 地理標誌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十) 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證明材料,例如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公章。申請人委託他人檢驗檢測的,應附送委託檢驗檢測合同原件、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影本、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其公章。

        先取得台灣產地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註冊有利於申請大陸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在申請過程中應可減輕部分舉證責任,例如,若台灣註冊證中已經用文字對該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加以描述,上述第(六)、(七)項文件有可能無須提交。惟由於大陸對於證明商標與集體商標之使用規範與各項證明要求和台灣並不完全相同(註18),以台灣註冊材料為基礎提出申請,在申請註冊過程中,可能仍需與商標局數度溝通、修改相關文件以符合規範,方能順利取得註冊。

        取得大陸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後,不僅可以使用專用標誌,還享有和商標同等待遇,例如可阻卻他人在後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註冊、核准註冊後享有10年商標有效期且期滿前12個月可辦理續展、當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標誌時可向法院起訴主張商標侵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僅可以應當事人投訴查處地理標誌侵權案件,也可以根據他人的舉報或依職權查處地理標誌案件。對侵犯地理標誌權構成犯罪之人,法院可以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事處罰(註19)(註20)

 

四、結論

        地理標誌所標示的農產品之所以吸引人,主要是因為其質量特徵與良好聲譽,除了受到當地的天然因素影響,還有人文或文化因素,例如法國在向全世界推銷香檳酒、蘇格蘭在宣傳威士忌的同時,也是在推銷自己悠久的歷史文化。

        具有地理標誌保護價值的產品,藉由取得商標法保護資格,可以有效提升農民收益,有助於帶動區域經濟發展,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台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所積極推廣的農業加值政策,透過商標法的護航,真正產地的產品可以獲取比原本更高之經濟利益,若在海外亦取得當地法律保護資格,可有效防止假冒偽劣產品的侵害,也維持著名產地應有的富裕、尊嚴、信任、尊重的印象。

 
※ 註釋

 1.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台灣商標法稱為地理標示,大陸則譯為地理標誌,本文因係介紹大陸制度,為維持用語一致性,故於全文均稱地理標誌。

 2.

台灣於2001年1月1日正式成為WTO會員,在智慧財產權部分有履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義務,為此,自2003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的商標法開始將地理標誌增列為商標法保護客體。

 3.

學者均認為3個保護制度擇一申請即可,不需重複申請,請參考《如何申請產品地理標誌一文》,中國合作經濟新聞網,http://www.zh-hz.com/html/2011/12/16/109767.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3月14日。

 4.

http://www.gov.cn/flfg/2008-01/10/content_855116.htm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052006/200610/t20061027_239289.htm
,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3月14日。

 5.

請參見《商標權效力及其限制研究》,劉明江,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年6月第一版,第116頁。

 6.

目前為止尚無台灣產地證明標章赴大陸地區質檢總局或農業部申請保護的案例,僅查有向商標局申請之例,目前已有數件證明商標獲准註冊。而依「兩岸商標協處作業處理程序」,所提出申請的案件若繫屬於大陸地區工商總局所轄機關(包含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縣市工商局)且遭不合理、不公平對待或困難時,即可透過此機制請求協處。

 7.

現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條有相關規定,請參見
http://sbj.saic.gov.cn/flfg1/flfg/201405/t20140522_145379.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3月14日。

 8.

請參見http://sbj.saic.gov.cn/flfg1/sbxzgz/200906/t20090603_60312.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3月14日。

 9.

,請參見http://sbj.saic.gov.cn/dlbz/zsjt/201203/t20120313_124859.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3月14日。

10.

申請註冊流程圖:http://sbj.saic.gov.cn/dlbz/zsjt/201203/t20120312_124797.html
提交書件目錄及說明http://sbj.saic.gov.cn/dlbz/zsjt/201203/t20120312_124795.html
使用管理規則說明:http://sbj.saic.gov.cn/dlbz/zsjt/201207/t20120711_127813.html ,
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3月14日。

11.

請參見http://sbj.saic.gov.cn/sbsq/sqzn/201404/t20140430_144505.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3月14日。

12.

請參見http://sbj.saic.gov.cn/sbyw/201601/t20160112_165882.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3月14日。

13.

大陸註冊第7181967號「池上米」、第10072044號「關山米」、第10022305號「北埔膨風茶」、第11669663號「玉里米」、第14268360號「鹿野紅烏龍」證明商標。

14.

依據實務經驗,縱使已在台灣取得產地證明標章,以相同圖樣赴大陸申請註冊證明商標、團體商標時,仍有可能被要求刪除圖樣上之某些部分,例如一些加註的說明性文字。

15.

目前台灣申請人所取得註冊之5件證明商標均是由鄉公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申請人也可以是社團法人、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品質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但必須取得當地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即文內所列第(五)項書件。

16.

例如以該商標在台灣取得證明標章註冊證影本文件作為證明。

17.

若以公法人為申請人,應不需提供此項文件。

18.

例如食品之檢驗內容還要求符合一定的食品衛生安全標準。

19.

請參見《中國地理標誌法律制度及成就》一文,商標局網站,http://sbj.saic.gov.cn/dlbz/zsjt/201203/t20120312_124796.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3月14日。

20.

地理標誌作為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具有集體性和開放性的特點,倘尚未取得註冊,卻被他人惡意搶先註冊,該地域內的生產者都會面臨不正當競爭而造成損害的可能,有資格申請地理標誌註冊之主體以及該地域內相關商品的生產者因與商標爭議案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可依照《商標法》規定對其提出異議/無效宣告以阻止/撤銷其註冊。請參見商評委網站法務通訊總第33期,http://www.saic.gov.cn/spw/cwtx/200904/t20090409_55216.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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