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報導

綠商標的現在與未來–淺談綠商標在歐盟及臺灣之實務現況與展望

李 叔 芸

一、前言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4年發布的《台灣近十年綠商標產業之比較分析》報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公司、以及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之綠商標申請量名列前茅(註1)。為何近年來國內外各大企業爭相申請綠商標註冊?究竟什麼是「綠商標」呢?

本文將依據歐盟智慧財產局及台灣智慧財產局近年針對綠商標發布的相關研究報告,介紹綠商標的誕生背景,並分別從歐盟及台灣智慧財產局的商標申請統計數據分析綠商標的申請實務現況及趨勢,同時探討實務上常見的駁回事由及相關爭議、以及未來修法展望等層面,一同認識並探究綠商標的現在與未來。

二、綠商標起源與介紹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19年發布「歐洲綠色政綱」(The European Green Deal),宣布正式將應對氣候變遷的行動列為優先事項,目標是歐洲在2025年以前要成為第一個達成氣候中和(climate-neutral)的大陸。為了達成環保永續目標,現有產品將重新被檢視有無改造升級的可能;新技術、新商品以及新服務也將接連問世。在這波綠色浪潮中,智慧財產權所扮演的角色至關重要。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針對「綠商標」的研究就此應運而生。

「綠商標(註2)」一詞,源自歐盟智慧財產局2021年9月發布的《綠商標研究報告(註3)》(Green EU trade marks)。該報告盤點1996年至2020年歐盟智慧財產局資料庫的商品及服務規範名稱,從中挑選出與環保及永續發展相關、且為歐盟成員國及數個非歐盟成員國的智慧財產局所接受的大約85,000個商品及服務名稱,作為「調和綠色名稱 (註4)」(Harmonised Green Terms)清單,依此清單建立模組及演算法,用以區辨商標申請案的指定商品服務項目中是否含有前述「調和綠色名稱」,進而歸類該商標申請案是否屬於「歐盟綠商標」(Green EUTM)。 歐盟商標申請案之指定商品服務項目若含有至少一個調和綠色名稱,即屬於歐盟綠商標

台灣智慧財產局對於「綠商標」的定義,大致遵循歐盟《綠商標研究報告》的綠商標定義(註5),針對商標申請案所指定使用於尼斯分類之各類商品或服務名稱加以分析,該商品或服務中,只要包含至少一個綠色商品或服務則將其視為「綠商標」, 無論是否尚包含其他非綠色商品或服務,同時並比照該報告將綠商標歸納為9大類別群組(註6)。此外,關於指定商品服務帶有與「核能」相關名稱的商標,台灣智慧財產局亦比照歐盟綠商標的定義,排除在綠商標範圍之外(註7)

前述的9大類別群組(group)分別為:能源產品、運輸、節約能源、再利用/回收利用、污染控制、廢棄物管理、農業、環保意識、氣候變遷等。此外,可再細分為35個小類別(category(註8)),臚列如下表;

綜上可知,綠商標之判斷與商標的顏色或圖樣無關,而是依據該商標申請案所指定使用類別及其商品或服務名稱是否包含前述9大群組及35個小類別的綠色商品或服務,來判斷該商標是否屬於綠商標。

三、綠商標之現況 - 歐盟及臺灣的實務情形

(一)申請現況

無論是歐盟智慧財產局2021年9月發布的《綠商標研究報告》(Green EU trade marks)(數據來源:1996年-2020年)、2024年4月發布的新版《綠商標研究報告》(Green EU trade marks - 2023 update)(數據更新至2022年)、或是台灣智慧財產局2024年8月發布的《台灣國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數據來源:2014至2023年),前述文獻均依據各自官方資料庫的商標申請資料作為統計數據基礎,資料量相當龐大。以下將依據上述報告為基礎,嘗試彙整爬梳兩地的綠商標申請實務現況。

1. 歐盟智慧財產局

(1) 綠商標申請量以及總量占比

在1996年至2022年間的歐盟綠商標申請案件數走勢、以及歐盟綠商標申請案在歐盟商標申請案總數之占比,請參下圖1、2。

從圖1可知歐盟綠商標申請件數整體呈現上升走向,最高點是2021年(21,281件)。然而圖中包含兩個明顯的下降區段,分別是2011年至2014年間、以及2022年。

2011年至2014年間,綠商標申請案減少的情形集中在「電力儲存」(storage of electricity)、「太陽能」(solar energy)以及「其他能源」(other energy)此三個小類別(category);其他小類別的申請案仍持續成長。前述三個小類別的申請案減少,與當時歐洲排放配額(European Emission Allowances)及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的排放交易價格有關(註10)

2022年的綠商標申請案件數亦有減少的情形。儘管2022年綠商標件數從2021年的21,281件減少到19,659件,惟2022年該年度歐盟商標申請案整體呈現大幅衰退(約15%),因此綠商標案件數在整體商標申請案總數占比反而呈現上升走勢(參下圖2)。

我們可以從圖1及圖2發現:即便在疫情和隨之而來的全球經濟衰退等大環境因素導致一般商標申請件數產生不可避免的衰退的同時,綠商標的表現仍舊不俗,顯見綠商標的需求強勁,可預期未來仍有長期穩健發展的趨勢。

(2) 綠商標申請人來源國籍分析

前述圖1、圖2將歐盟綠商標申請人粗略區分為「歐盟來源」(EU)以及「非歐盟來源」(Non-EU)。若要觀察歐盟綠商標的申請來源,則需進一步觀察:

A. 歐盟來源綠商標

如下圖3所示,依據目前可取得的最近一年(2022年)的數據:在「歐盟來源」的綠商標中,最大申請來源是德國(DE)(3,297件),佔歐盟來源的綠商標案件數的27.5% (「德國來源」的申請案在「歐盟來源」的「歐盟商標申請案」中,占比22.5%)。「德國來源」的歐盟綠商標案件數,甚至多過第二名「義大利來源」(IT)與第三名「法國來源」(FR)的綠商標案件合計數量。

B. 非歐盟來源綠商標

如圖4所示,依據目前可取得的最近一年(2022年)的數據:在「非歐盟來源」的綠商標中,中國大陸(CN)以3,720件穩居榜首,甚至多於德國的綠商標申請案件數(3,297件),佔非歐盟來源綠商標申請量的近五成;第二名為美國(US)(1,152件)、英國(UK)(858件)。2022年來自台灣(TW)的歐盟綠商標申請案則有100件。

(3) 綠商標分布 - 以九大類別群組(Group)區分

如本文在「綠商標介紹」的部分所述,綠商標的定義是「商標註冊申請案件中,只要包含至少一個綠色商品或服務名稱者」。一件綠商標申請案中可能包含多個綠色商品及服務名稱,因而每年綠商標申請案所指定的綠色商品及服務名稱總數會超過綠商標申請案總數(例如:在2022年,歐盟綠商標申請案件數為19,659件,而該年度綠商標申請案所指定的綠色商品及服務名稱總數為38,838個),這個情 形導致數據判讀的困難 - 難以比較各類別群組(group)或 各小類別(category)的具體申請案件數。

為了幫助判讀數據,歐盟智財局透過演算法,將各年度所有的綠商標申請案歸納到35個小類別(category),再整合到9個類別群組(group),藉此判讀綠商標分布情形。

依據2022年的數據,綠商標在九大類別群組(Group)的分布如下圖5。前三名分別為「節約能源」(25%)、「能源產品」(18%)、以及「運輸」(15%)。

(4) 歐盟綠商標申請人規模分布

2021年發布的《綠商標研究報告》嘗試從「申請人的規模(註16)」這個角度來分析歐盟綠商標的申請實務情形。儘管在2024年4月發布的新版《綠商標研究報告》並未更新此數據,但我們仍可從2021年版本的《綠商標研究報告》窺得一些端倪。請參下圖6-1、6-2。

若將申請人規模以「大型企業」、「中小企業」來區分(下圖6-1),中小企業申請數遠多於大型企業,顯見歐盟綠商標申請情形並非一枝獨秀集中在大企業,而是呈現百花齊放、蓬勃發展的態勢。在中小企業界,綠商標申請情形也相當熱絡。

若進一步觀察「中小企業」中各種企業規模的個別數據(下圖6-2),「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之間差異並不明顯。

從此分布結果可知,歐盟申請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概念相當普及,無論企業規模大小,均會就其商標積極尋求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此外,《綠商標研究報告》特別提到:中小企業在將綠色商品及綠色服務帶入全球市場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若對於此類創新中小企業所申請的綠商標領域進行更詳細的研究,即可判別中小企業在哪些領域特別活躍,此將有助於精準校正現有的政策方向,強化對於中小企業的支援(註19)

2. 台灣智慧財產局

(1) 綠商標申請量及百分比

依據台灣智慧財產局2024年發布的《台灣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2014年至2023年間,台灣商標申請註冊案件總數為865,487件,其中綠商標申請案共125,388件,平均占比為14.49%(註20)

前述10年間綠商標申請量以及所占比例折線圖可參下圖1-1、1-2。其中,圖1-2「所占比例」的部分,台灣智慧財產局參考歐盟智慧財產局的計算方式,分子為「本國籍(或外國籍)綠商標數量」,分母為「本國籍(或外國籍)商標案件申請數量」,計算後所得占比即為下圖1-2「所占比例」的數據。

雖然台灣籍綠商標申請量較多(下圖1-1),但以綠商標所占比例來看,則是外國籍申請案中的綠商標比例較高,直到2022年、2023年左右,雙方的占比才較為接近。

(2) 綠商標分布 - 以九大類別群組(Group)區分

若依據產品9大類別來看,2014年至2023年間台灣九大類綠商標共計168,892件(註23) (詳參下圖2),排名前三大類別群組(Group)依序是「節約能源」(31.97%)、「污染控制」(27.2%)及「能源產品」(20.58%)。指定使用於能源相關的商品服務(包含「節約能源」與「能源產品」)的綠商標件數占比超過台灣綠商標總數的五成,可知目前臺灣市場在環保永續的發展相當偏重於能源領域

(3) 綠商標申請人來源國籍

若從申請人來源國籍來分析,2014年至2023年間台灣綠商標申請人來源國籍以台灣申請人(約64%)為主,其次依序為中國大陸、日本及美國申請人。

此外,從申請人國籍分析資料,可觀察各國在臺灣市場的主力產業的分布差異。例如:中國大陸能源產品、運輸、節約能源、污染控制、廢棄物管理等領域佔有優勢;美國能源產品、節約能源、再利用/回收利用、環保意識、氣候變遷等領域名列前茅;日本則是在眾多類別群組位居前三名,分布較平均。詳參下圖4。

(4) 從35個小類別(category)看臺灣綠商標的分布

如前所述,綠商標9大類別群組(group)可再細分為35個小類別(category)。若從35個小類別的申請數據,同時參照其中申請人來源國籍資料,將能更具體觀察各個產業的發展情形。

承前文「(3) 綠商標申請人來源國籍」所述,台灣綠商標申請人來源國籍以台灣申請人佔多數。然而,在部分小類別,外國籍申請人遠多於台灣申請人,例如:混合電動汽車、氫能汽車、電動引擎、低耗能照明、可重複使用的瓶、可再填充使用印表機色帶匣、生物可分解、碳監測器等小類別(註27)

其中,「可重複使用的瓶」及「可再填充使用印表機色帶匣」此二小類別之申請人幾乎全數為外國籍;在「低耗能照明」及「生物可分解」此二小類別之外國籍申請人占比超過九成,顯見本土企業在前述領域具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

另外,在2014年至2023年這十年間,「可重複使用的瓶」(34件)、「可再填充使用印表機色帶匣」(1件)、「生物可分解」(23件)、「碳監測器」(38件)等小類別的綠商標申請件數都相當稀少。在不區分申請人國籍的情形下,各小類別申請案件數量皆低於40件,可知前述領域在臺灣仍屬藍海市場。

(5) 綠商標九大類申請人

若從九大類別的綠商標申請人來分析,結果如下圖5。

其中,各類別群組前三大申請人在各自領域均位居領導地位。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公司、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海內外知名企業,均多次上榜。

此外,「運輸」類別群組的第二大申請人「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KTIENGESELLSCHAFT)即為臺灣消費者所熟知的「BMW」;而「廢棄物管理」類別群組中第三大申請人「南韓商韓領有限公司」(COUPANG CORP.)即是近年在臺灣電商市場市占率迅速攀升的「酷澎」。

(6) 小結

歐盟《綠商標研究報告》提到,傳統經濟學將智慧財產權的研究重點放在「專利」,因為專利代表創新和技術進步。然而近年經濟學家逐漸認識到:若要更完整、更全面地評估創新和技術進步的發展與企業行為,必須將其他智慧財產權 - 特別是「商標」的重要性一併納入研究。一個成功的專利申請案代表新產品或新技術的誕生,而商標註冊申請案則代表該新產品或新技術即將投入市場 - 能為公司帶來營收、成為消費者的新選擇。

歐盟以及臺灣主管機關近年來針對「綠商標」發布的各式研究及分析報告,即為一例。透過分析及判讀綠商標申請案的各項數據,將有助於政府及企業更具體掌握永續發展及綠色經濟的市場現況和未來發展趨勢。

例如在綠商標申請人型態的部分,台灣智慧財產局目前將申請人區分為「公司、個人、行號、團體、工廠 」來統計各該申請人類型的占比(其中以「公司」占絕大多數,其次為「個人」,「行號」則居第三;前述三大類型近十年來申請件數依序為100,044件、21,175件、1,876件) (註29)。未來或可參考歐盟智慧財產局2021年《綠商標研究報告》的研究方式,進一步針對台灣籍「公司」類型申請人加以細分,並研究綠商標申請案在不同公司規模的分布情形,分析結果將可做為政府日後擬定相關產業支援政策的參考。

(二) 實務上常見問題

綠商標申請案亦須具備一般商標基本的構成要件,且無不得註冊之事由,始得獲准註冊。以下將探討綠商標申請案在實務上常見的問題。

1. 缺乏識別性

依據台灣商標法第18條(註30),識別性為商標註冊的要件之一。「識別性」即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同法第29條(註31)訂有不具識別性而不得註冊的情形。

由於綠商標申請案之指定商品服務的特性(包含至少一個綠色商品或服務名稱),綠商標的商標圖樣經常含有「環保」、「綠色」、「ECO」等綠色文字。若商標僅由帶有環保意涵的用語構成,或是以「Eco(生態)」、「Bio(生命、生物)」等環境相關縮寫字與其他文字連用,以表達與環境、生態的關聯性,指定使用在綠色商品或服務名稱,屬於對於其指定商品或服務之說明,可能遭智慧財產局認定屬於描述性標誌而不具識別性,而屬於不得註冊的情形。建議將前述描述性用語結合其他具有識別性的文字或圖樣,強化其識別性(註32)

在歐盟智慧財產局的審查實務,亦不乏此類缺乏識別性而不得註冊的案例。例如:德國公司GROSCHOPP AG Drives & More(下稱GROSCHOPP公司)在2019年11月28日向歐盟智慧財產局提出「Sustainability through Quality」(直譯:透過品質實現永續發展)商標申請案(EUTM No. 018158368,下稱系爭商標(註33)),指定使用於第7類、第9類、第16類及第42類之商品服務。該公司專營電力驅動技術,主要生產馬達、齒輪、控制器等產品,應用範圍涵蓋電動車、能源、食品、保健、衛生、包裝、製藥化學、倉儲、紡織、食品等眾多產業(註34)。歐盟智慧財產局認為系爭商標屬於描述性標誌,不具識別性,依據歐盟商標法第7條第1項b款、c款及第2項(Article 7(1)(b) EUTMR, Article 7(1)(c) EUTMR, Article 7(2) EUTMR(註35))規定,於2020年3月23日駁回該件商標申請案。

申請人GROSCHOPP公司復於2020年5月28日向歐盟智慧財產局提出訴願(Appeal)惟亦遭駁回,GROSCHOPP公司遂向歐盟普通法院(the General Court of the EU)提出訴訟,歐盟普通法院在2023年2月1日就本案作出判決(註36)

法院認為系爭商標屬於廣告標語,消費者可輕易理解其涵義,不會使消費者產生特別的聯想,亦不會為消費者帶來強烈印象,且系爭商標僅向消費者傳達所涉商品及服務的特徵。相關公眾僅會認為是行銷標語,而非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

值得注意的是,GROSCHOPP公司引用 2010 年 1 月 21 日的 Audi v OHIM (C-398/08 P, EU:C:2010:29) 「Vorsprung durch technik(註37)」(英譯為advance or advantage through technology(註38))此案的判決,主張商標不會因為同時用於廣告標語而無法獲准註冊。

針對前述主張,法院指出「Vorsprung durch technik」案與本案在背景事實具有差異。Audi公司使用「Vorsprung durch technik」此廣告標語多年,相關公眾已可從「Vorsprung durch technik」廣告標語聯想到Audi公司,該標語具有區辨商品及服務來源的功能,已透過大量使用而獲得後天識別性;而在本案,法院無法從GROSCHOPP公司提交的證據資料認定「Sustainability through Quality」已具有後天識別性。兩案之間存在實質差異,本案「Sustainability through Quality」不具備Audi公司「Vorsprung durch technik」案獲准註冊的事由,因此不得援引「Vorsprung durch technik」案而主張本案「Sustainability through Quality」亦得獲准註冊。綜上,法院維持歐盟智慧財產局的決定,判決原告GROSCHOPP公司敗訴。

事實上,GROSCHOPP公司申請系爭商標「Sustainability through Quality」的同日,共計申請了八件商標。除了系爭商標以外,另有「Sustainability through Technique」(直譯:透過科技實現永續發展)(EUTM No. 018158369)、「Nachhaltigkeit durch Qualität」(直譯:透過品質實現永續發展)(EUTM No. 018158364)、「Nachhaltigkeit durch Technik」(直譯:透過科技實現永續發展)(EUTM No. 018158366)等三件文字商標,以及四件圖形商標(亦即前述文字商標加上「GROSCHOPP」及「G設計圖」;EUTM Nos. 018158382, 018158385, 018158372, 018158377)。前述八件商標指定類別相同,文字商標均遭駁回,圖形商標均獲准註冊(詳參下表)。

從前述判決及關聯案件的審查結果可知,無論是綠商標或是一般商標,審查實務上均依循相同判斷標準,均須具備商標的要件且無不得註冊事由,方可獲准註冊。單純由描述性用語構成的商標若未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即無法獲准註冊;若結合其他文字或圖樣,商標整體跳脫描述性用語之原有意涵者,方具有識別性。

2. 誤認誤信之虞

商標申請案若標示有「節能(註39)」、「減少碳足跡(註40)」、「環保(註41)」、「省水(註42)」、「海廢循環(註43)」等已有明確規範標準的綠色文字,則智慧財產局可能以公眾誤認誤信其性質或品質之虞(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為由,要求申請人陳述意見。

例如:申請第104072088號(註44)「環保潔淨液及圖」第3類商標申請案。由於「環保潔淨液」有「符合環保標準之清潔洗淨液」之意,指定使用於沐浴乳、清潔劑等商品(詳參下表),若其商品非必然皆符合環保標準,則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智慧財產局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該案申請人未於期限前提出實際事證或意見書,智慧財產局遂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及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註45)

縱使商標已取得註冊,若商標實際使用時傳達不實的綠色資訊而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之虞,亦有遭廢止之風險(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註46))。

此外,綠商標申請案有關誤認誤信之虞的問題,亦與近年出現的「漂綠爭議」息息相關,此部分詳參下文說明。

3. 漂綠(Greenwashing)爭議

(1) 背景

在綠色經濟盛行的大環境之下,消費者的環保意識日漸抬頭,主打環保永續、環境友善的相關產品及服務對於消費者越來越有吸引力;對於企業來說,綠色經濟不僅代表著龐大商機,也和企業形象、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企業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息息相關。在企業紛紛投入綠色經濟的同時,有關「漂綠」(Greenwashing)的疑慮及問題也逐漸浮上檯面。

若企業透過誇大甚至欺騙的行銷手段,使消費者或公眾相信其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是環保永續、環境友善,然而實際並非如此,即屬「漂綠」。「漂綠」雖能使企業以相對較少的成本獲得良好的企業形象以及短期間內的業績成長,但是長期而言,漂綠行為將造成消費者對於市場上主打綠色經濟的產品及服務產生懷疑,若消費者難以辨識市面上主打綠色永續的產品服務是否確實如此,則此類「綠色聲明」(Green Claims)將難以成為消費者消費時的誘因,進而不利整體市場朝向環保永續發展。

(2) 歐盟「綠色聲明指令草案」

針對這個情形,歐盟執委會於2023年3月22日提出「綠色聲明指令草案(註47)」(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n Green Claims),作為漂綠和誤導性環保聲明的共同標準。

依據該提案,若企業選擇對其產品或服務做出綠色聲明(Green Claims),企業必須在「如何證明(substantiate)這些綠色聲明屬實」、「如何傳達(communicate)綠色聲明」等方面遵守最低規範標準;消費者在面對綠色產品或服務時將能清楚辨識並信任該綠色聲明為真。真正致力於追求環境永續性的企業,將更容易獲得消費者的認同與支持,有助於幫助真正重視並實踐環境永續的企業,進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註48)

如前所述,綠色聲明指令草案要求企業必須證明(substantiate)其綠色聲明屬實,並且依據規範傳達(communicate)綠色聲明;同時,綠色聲明指令法案也授權各成員國的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指令的企業進行裁罰(註49)。值得注意的是,歐盟以外的外國企業也在綠色聲明指令草案的規範之列,該草案正式上路後,外國企業在歐盟境內銷售其產品及服務時做出綠色聲明者,亦須符合綠色聲明指令的要求。

此外,歐盟現有超過230個不同的環境標章(environmental labels),導致消費者困惑並難以信任。歐盟希望透過綠色聲明指令草案對於環境標章進行規範,使環境標章更加可靠、透明、經過獨立驗證並定期接受審查。

前述「綠色聲明指令草案」目前仍有待歐盟部長理事會及歐洲議會通過,通過後由歐盟會員國於2年內將其內國法化。然而,已可預見該草案通過後將對歐洲市場造成不小影響。屆時,企業在標示綠色聲明之前,必須經過獨立機構驗證取得科學證據證明,預期將帶動相關檢驗機構以及歐盟證明標章(EU Certification Marks)的申請需求。

(3) 台灣相關法制

針對漂綠行為,台灣目前僅有金管會在2024年5月發布的「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註50)」;除此之外,尚未針對不實的綠色行銷設有特別規範。依據現行法制,漂綠行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註51)及消費者保護法(註52)相關規定。

依據立法院法制局出具的研析意見,台灣就防止「漂綠」的行銷行為所為之規範,此部分法制尚有不足之處,建議相關主管機關或可予以借鏡,就不實之綠色行銷行為,研議相關管制規範,協助消費者辨識真正綠色產品,以落實綠色經濟之推行(註53)

(4) 小結

近年來,全球的環保浪潮確實為綠色經濟帶來龐大商機,然而企業在推廣所謂綠色商品或綠色服務時,無論在商標設計、產品外包裝(包含相關證明標章的標示)、廣告行銷等方面,仍需遵循當地法規及相關證明標章之使用規範書誠實標示,適時尋求專業意見,以避免陷入漂綠爭議或違反相關規定而遭主管機關裁罰。

四、綠商標之未來展望與結論

無論是從歐盟或是台灣的綠商標申請實務情形來看,綠商標申請案整體上呈現成長趨勢。

比起一般商標申請案,綠商標申請案的發展與「市場環境」、「企業」、「政府」三者的關係更加密不可分。淨零排放政策、全球消費者環保意識覺醒等市場環境,帶來綠色商機,並推動綠商標的成長。而各國政府依據綠商標申請案的實務情形以及申請資料庫的大數據,觀察相關產業發展以及各國企業在各領域的分布,進而作為制定政策和法規的參考。在各國政府制定政策並推動立法之後,企業隨之跟進,彼此相輔相成。前述歐盟智慧財產局2021年發布的《綠商標研究報告》發現中小企業在綠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該研究結果有助於歐盟對於中小企業在綠色經濟發展的支援政策的後續評估及調整,即為一例。

對於企業而言,在啟動綠色轉型、追求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同時,也應隨時留意智慧財產權的布局。除了審視現有註冊商標之保護範圍是否符合商標實際使用的需求,亦須檢視產品包裝以及廣告文宣出現的綠色文字,其用字及標示方式是否符合當地法規及相關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以免觸法受罰。尤其是未來歐盟綠色聲明指令草案通過後,對於台灣企業的歐盟市場布局將帶來不少衝擊,同時也將影響台灣及其他國家相關法規的修正。關注此議題發展的同時,亦應適時尋求專業代理人的法律建議,以求洞燭機先,做好萬全準備。

※ 註釋 ※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綠商標分析報告出爐 統一公司搶占先機〉(最後瀏覽日2025年10月2日)

  2.

綠商標又譯作「綠色商標」。本文參考台灣智慧財產局用語,統一以「綠商標」稱之。

  3.

EUIPO < Green EU trade marks >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4.

同註3 EUIPO < Green EU trade marks >,第5頁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5.

依據《綠商標研究報告》(Green EU trade marks),歐盟綠商標定義如下 :
(1)商標為識別來源的標識,目的是為了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區辨公司的產品與其競爭對手的產品。商標申請必須包含商標圖樣,同時也必須包含所指定使用的產品(商品或服務)。
(2)「綠商標」並非就所申請的商標圖樣本身作分析,而是針對商標申請案所指定使用於尼斯分類之各類商品或服務名稱加以分析。以「商品或服務名稱」加上「尼斯分類」是本報告研究基本標的,因為如果沒有這種雙重把關,可能會造成商品名稱涵義不明確。某些商品名稱可以是「綠色」或「非綠」,關鍵在所歸屬的尼斯分類。例如,「二氧化碳監測器」如果指定使用於第10類「醫療儀器」中,就不是綠色名稱,但如果指定使用於在其他類中,則為綠色。
(3)雖然「核能」可能被視為永續性能源,但後續核廢料產物可能對環境有潛在的影響,看法兩極化,在這項研究中,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與核能相關的商標也被排除,不納入綠商標範圍。
(4)綜上,《綠商標研究報告》定義所謂的「綠商標」,即商標註冊申請案件中,只要包含至少一個綠色商品或服務名稱,則將其視為「綠色」,無論是否包含其他的非綠色名稱。(前述定義整理自《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94 〈歐盟綠商標申請產業分析〉第11頁  (最後瀏覽日2025年10月2日)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第1至2頁 (最後瀏覽日2025年10月3日)

  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臺灣綠商標分析地圖》第7頁 https://www.tipo.gov.tw/tw/tipo1/106-21285.html (最後瀏覽日2025年10月2日)

  8.

本文提到的「類別群組」(group)、「小類別」(category)為綠商標特有用詞。為避免與一般商標「類別」(class)、「組群」(subclass)等用詞產生混淆,本文將適時在「類別群組」、「小類別」後加註其原文(group, category),以利區辨。

  9.

表格整理自《台灣近十年綠商標產業之申請比較分析報告》第15至17頁。依據該報告第15頁註10:「35個小類別中,每個小類都有其相對應之代碼,此代碼乃參考歐盟綠商標分析報告分類代碼之編排方式,經洽詢歐盟該報告相關承辦人,該代碼僅為一個普通代號,無特定意涵。」 https://www.tipo.gov.tw/tw/trademarks/670.html (最後瀏覽日2025年10月2日)

 10.

同註3 EUIPO < Green EU trade marks >,第19至20頁以及該報告之註22。(最後瀏覽日2025年2月16日)

 11.

圖表來源:EUIPO < Green EU trade marks - 2023 update> 第7頁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12.

圖表來源:同註11 EUIPO < Green EU trade marks - 2023 update > 第8頁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13.

圖表來源:同註11 EUIPO < Green EU trade marks - 2023 update > 第13頁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14.

圖表來源:同註11 EUIPO < Green EU trade marks - 2023 update > 第14頁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15.

數據來源:同註11 EUIPO < Green EU trade marks - 2023 update >第19頁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16.

未明確提及此處申請人規模的研究對象是否僅限於來自歐盟的申請人,惟筆者依據上下文推測,應是僅限於來自歐盟的申請人。此外,歐盟對於企業規模各分類定義可參考:https://single-market-economy.ec.europa.eu/smes/sme-fundamentals/sme-definition_en (最後瀏覽日2025年10月3日)

 17.

數據來源:同註3 EUIPO< Green EU trade marks >,第8頁。(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18.

數據來源:同註3 EUIPO ,第8頁。(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19.

同註3 EUIPO < Green EU trade marks >,第40頁。(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20.

數據來源:同註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第4頁。(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21.

圖表來源:同註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第67頁。(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22.

圖表來源:同註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第68頁。(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23.

此處的件數(168,892件)與前一段所述(125,388件)略有出入的原因:依據《台灣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第12頁註解6說明,其原因是台灣商標註冊申請案件之態樣可接受「一案一類」,同時亦可接受「一案多類」,部分案件為一件申請案跨足多個類別。採「一案多類」方式申請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件商標註冊申請案同時指定使用類別剛好對應到數個不同大類(9大類群組),或是不同小類(35小類別群組)。亦即,台灣的《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報告》在以9大類別群組分析綠商標時,與歐盟《綠商標研究報告》同樣面臨數據判讀的困難。

 24.

數據來源:同註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第12頁。(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25.

圖表來源:同註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第7頁。(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26.

數據來源:同註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第16頁。(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27.

同註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第30頁。(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28.

數據來源:同註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第24頁。(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2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近十年綠商標產業之比較分析報告》第23至27頁  (最後瀏覽日2025年10月2日)

 30.

商標法第18條「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31.

商標法第29條「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

 3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104頁 (最後瀏覽日2025年10月2日)

 33.

商標詳細資訊可參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trademarks/018158368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34.

參考GROSCHOPP公司網頁資訊(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35.

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 Regulation (EUTMR), Article 7 - Absolute grounds for refusal
1. The following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b) trade marks which are devoid of any distinctive character;
    (c) trade marks which consist exclusively of signs or indications which may serve, in trade, to designate the kind, quality, quantity, intended purpose, value, geographical origin or the time of production of the goods or of rendering of the service, or other characteristics of the goods or service;
2. Paragraph 1 shall apply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grounds of non-registrability obtain in only part of the Union.

 36.

T-253/22 - Groschopp v EUIPO (Sustainability through Quality) (ECLI:EU:T:2023:29)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37.

可參EUTM No. 000621086EUTM No. 003016292商標詳細資訊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38.

英譯參考自劉真伶、鄭淑芬《智慧財產權月刊》139 期〈歐盟商標識別性案例介紹〉第41頁

 39.

證明標章00000057 - 節能標章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40.

證明標章01431582 - 產品碳足跡標籤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證明標章01704107 - 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41.

證明標章01543432 - 環保標章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42.

證明標章01866600 - 普級省水標章及圖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證明標章01866599 - 金級省水標章及圖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43.

證明標章02156735 - 海洋廢棄物循環產品標章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44.

申請第104072088號 - 環保潔淨液及圖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45.

核駁審定書 (核駁號0374611;發文文號(105)智商00240字第10580544500號) (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46.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五、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47.

https://environment.ec.europa.eu/publications/proposal-directive-green-claims_en (最後瀏覽日2025年10月3日)

 48.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3_1692 (最後瀏覽日2025年10月3日)

 49.

Article 14 - Powers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OM%3A2023%3A0166%3AFIN (最後瀏覽日2025年10月3日)

 50.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405300001&dtable=News (最後瀏覽日2025年10月3日)

 51.

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並依同法第42條進行裁罰。

 52.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同法第24條第1項「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53.

立法院法制局 - 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 〈歐洲綠色聲明指令草案對台灣法制之啟發〉(最後瀏覽日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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