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法前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目前尚待公布施行日。新法重要的變革之一是引進增加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制度。根據新商標法第19條第8項規定: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適用之。商標專責機關即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日前於113年1月18日制訂「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草案」,徵求各界提供意見。本文謹就加速審查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如下:
一、明定加速審查適用之案件類型
申請人認為有即時取得商標權利之必要,得適用加速審查的申請類型如下
(一) 類型一:商標申請案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全部均已實際使用或已就使用進行相 當程度之準備者。
1. 所謂「實際使用」,係指在我國境內的商標使用。
2. 所謂「已就使用進行相當程度之準備者」,指已接近商標預定行銷於市場的使用情形。
(二) 類型二:申請人(或被授權人)於指定之部分商品或服務已有實際使用商標,或已就使用進行相當程度之準備,並在商業上有主張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者 。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為申請人有商業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1) 第三人未經同意使用該申請商標,或正進行相當程度的使用準備。
(2) 對於該申請商標的使用,收到第三人的侵權警告。
(3) 第三人對於該申請商標請求授權。
(4) 該申請商標已規劃上市,並與合作廠商訂有銷售或經銷等相關合約。
(5) 該申請商標已規劃參展,並與參展單位訂有相關合約。
(6) 其他足以證明有商業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者。
2. 指定商品或服務
符合前述情形之一,應以實際使用或已進行相當程度使用準備所指定部分商品(或服務)之類別為限,申請加速審查。商標註冊申請案為一案多類之申請者,其他不符合上述條件之指定類別,申請人得選擇分割或減縮該類別之商品或服務,否則不予受理。
二、明定加速審查申請程序:
(一) 申請時點:申請人於提出商標申請至智慧局發出第一次審查通知前為之。
(二) 商標種類與商標型態:本程序適用於商標申請,至於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之申請則不適用。再者,傳統商標與非傳統商標均得申請加速審查。
(三) 申請人應載明之事實理由、申請人有商業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的具體事證、商標使用證據等。其中關於商標實際使用之證據:
1. 實際商標使用之證據,必須與註冊申請案所申請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且與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相符。
2. 使用證據應有日期標示憑證,並應注意其上標示的日期及使用人。
3. 商標之使用證據係指申請人自己或被授權人的使用,不得為第三人的使用證據。
(四) 加速審查規費每類新台幣6000元。
三、明確加速審查所需時間:明定加速審查於規費繳納齊備之日起立案。符合加速審查要件之申請案,於進入個案審查程序後,智慧局在立案後2個月內應作出第一次審查通知,在申請人補正或申復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定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