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的普及,社群媒體的蓬勃發展,所有人可以通過數位管道分享自己的經驗、展現自己的生活方式、表達自己的想法、傳達自己看到的事實,在數位世界中與大家交流,產生一定的影響力。數位管道種類甚多,如電子布告欄(如PPT、Dcard)、部落格(如痞客邦)、社群平台(如Facebook、IG)、影音平台(如YouTube、Podcast )等。此種在數位管道中推播的自媒體,因為觀看者、訂閱者的增加,也產生了影響力,並帶動商業活動。除了以原有的註冊商標如Chanel或人名如周杰倫等為自媒體名稱之外,自媒體名稱如同門牌號碼一般,供讀者、聽眾或觀眾能在云云眾媒體中辨識,創作者自得以商標權保護權益。
一、以自媒體名稱註冊商標
(一) 自媒體名稱有無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
與傳統的大眾媒體相同,自媒體根據推播的內容可以獲得商業上的利益。以YouTube影音平台為例,影片創作者的營利來源可以來自以下幾個管道:
1. 廣告分潤:創作者可以在上傳影片中插入他人向YouTube購買之廣告,YouTube會將該廣告收益與創作者共享;
2. 贊助:觀眾可透過YouTube的「超級感謝」功能直接以金錢贊助特定影片;
3. 頻道會員:創作者可將影音作品設定為會員制,觀眾可以另外付費成為該頻道會員後觀看;
4. 業配(Advertorial):創作者可收取對價受他人委託錄製商業宣傳影片,或是在既有影片中額外替其安插量身拍攝的廣告;
5. 銷售自有商品或服務:創作者可自行銷售商品或線上課程。
以上行為皆將自媒體名稱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係作為商標使用,宜申請註冊商標保障權益。
(二) 自媒體名稱的可註冊性與註冊類別:
1. 自媒體名稱或標識應具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性,始能獲准註冊商標。舉例來說,「網紅故事分享」、「好書解讀」這類名稱可能會被智慧財產局認為消費者僅將前述文字看作頻道內容說明,無法將之作為商標認識,即欠缺識別性,而不准註冊。
2. 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依據前段所述影片創作者的營利來源,可大致劃分出以下商品或服務類別
(1) 廣告分潤、贊助、頻道會員:第41類「提供線上影片欣賞服務;提供不可下載之線上影片;提供不可下載之線上影像;影片製作;影片發行;除廣告目的外的劇本編寫;表演節目製作;戲劇製作;藝人表演服務…等」;
(2) 業配:第35類「透過影響者促銷商品;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影響者行銷;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廣告;廣告設計;廣告劇本編寫;經由贊助宣傳商品及服務…等」;
(3) 銷售自有商品或服務:依據開發的商品/服務指定對應分類。
3. 另外,商標申請人如果與自媒體創用人名稱不同,需提出同意書獲准註冊。舉例而言,申請第111079816、111079817、111079818號「The DoDo Men嘟嘟人DO2及圖」商標是由「建立無框有限公司」提出申請,「The DoDo Men嘟嘟人」是創作者Eric、Ian的藝名,「建立無框有限公司」雖由創作者設立,但仍需由創作者出具同意書方得獲准註冊商標。
二、排除他人搶註自媒體名稱
自媒體名稱一旦遭第三人搶先註冊商標,創作者如果有在先申請或註冊商標,當能根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的規定排除。如無在先申請或註冊商標,或在先註冊商標的指定類別與搶註商標的指定類別不類似,仍有可能防止或撤銷其註冊。
(一)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不得註冊商標。根據上開規定,自媒體名稱如有創作者之姓名或藝名者,且該姓名或藝名有相當知名度,可以據此防止或撤銷含有自媒體名稱的搶註商標註冊。
舉例來說,「老高與小茉Mr & Mrs Gao」、「李子柒」、「王雷賣魚哥」、「廚佛瑞德」是知名的YouTube帳號名稱,其中有創作者的藝名、字號。智慧財產局審查申請第111040627號「老高」商標、申請第111026709號「李子柒」商標、申請第109082514「賣魚哥」商標、申請第110088485號「廚佛瑞德」商標時,考量到上開自媒體訂閱人數高、點閱觀看人數多,足以認定其著名性,即以該等商標含有他人著名的藝名為由予以核駁。
(二)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舉例來說,知名的「這群人TGOP」、「木曜4超玩」YouTube帳號的創作者雖僅有註冊第2023949、2024255、2241777號等「這群人」、「木曜」商標,分別指定使用在第35、41類以及第25、35、38、41類。根據上開規定,如果有第三人於其他類別搶註近似商標,創作者仍可以根據其於自媒體名稱之知名度,根據上開規定排除第三人之註冊。避免裁判矛盾的效果。目前雙方仍在就管轄權議題進行初步證據開示及交互表達意見程序。
三、結論
自媒體近年已成為重要的傳播者,自媒體名稱與商標都有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依據的功能,自應以商標權保護。惟如果自媒體在草創階段尚無知名度時,恐不容易禁止第三人搶註。因此,自媒體創作者,尤其是非以姓名或藝名為自媒體名稱者,宜儘早申請註冊商標,此舉不僅是保衛商譽的宣示,在排除他人搶註或甚至是侵害時,更能降低採取行動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