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止抄襲、剽竊他人技術之專利申請案,為全球智慧財產權界之共通課題。就此,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稱「國知局」)近年來在立法與行政執法上,均有顯著進展,提供更多途徑遏止抄襲、剽竊之專利申請行為。
除了固有之無效宣告(相當於台灣之專利舉發)、專利權評價報告(針對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之外,公眾意見與舉報兩種途徑亦成為可能之選項。此外,國知局之事業單位「專利檢索諮詢中心」之專利檢索報告,亦經常在對抗專利抄襲之案件中成為有利之證據。為此,本文特就以上五種途徑,簡述其要點,並比較其異同,以供讀者參考。至於以訴訟手段或行政查處手段對抗專利抄襲,因所涉問題與費用較為複雜,暫不申述。

一、無效宣告 (Invalidation)
依據中國大陸專利法第45條之規定:自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皆可向國知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此規定適用於所有類型之已授權專利(按:中國大陸所謂專利授權,意指專利經官方核准)。由於上述規定,委託他人出名提交無效宣告請求,時有所聞。在本文所述手段中,無效宣告是挑戰已授權專利效力最正式之程序。
依據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下稱「審查指南」),無效宣告請求決定之正文(亦即審理結論),原則上會公開出版。原則上,無效宣告程序都有口頭審理程序。出席口頭審理有利於審查員心證的形成。不過,在抄襲情況特別明顯、證據特別明確之案件中,無效宣告請求人可選擇不出席口頭審理,以省勞費。
二、專利權評價報告 (Evaluation Report Concerning the Patentability)
國知局不針對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之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與此配套,針對「已授權公告」之「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或被控侵權人」可請求國知局針對其可專利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依據審查指南,此處所謂「利害關係人」,例如專利實施獨佔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由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實務上,利害關係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其地位。
目前正在審議之專利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之修法草案,已將評價報告請求人之資格放寬為包括「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若草案通過並施行,可想而知,在實務上亦會出現委託他人提出請求之情況。
實務上,尚無檢附先前技術證據給審查委員參考之做法。又,依據實施細則現行第57條之規定,專利權評價報告作成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皆可請求查閱或者複製,故其結果會被公開。最後,由於專利權評價報告不是行政決定,故無行政救濟途徑。
三、公眾意見 (Third-party Observation)
依據實施細則第48條,針對「發明專利申請」,自其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止,任何人均可向國知局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此即公眾意見之法律依據。應留意者:此程序僅適用於申請中的「發明專利申請」。
提交公眾意見不需支付官費,以不具名之方式提交在實務上亦存在(但未必是個案中的理想做法)。提交公眾意見時,可檢附用於挑戰發明專利申請案之證據。
依照國知局當前實務,公眾意見僅供審查員參考,原則上審查員不通知提交人其意見是否被採納、國知局亦不對外披露公眾意見的內容。不過,通常而言,提交人可至少藉由國知局審查意見之內容推斷其意見在審查中是否被斟酌。
四、舉報
國知局在2017年發布增修版《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通稱「第75號公告」),旨在抑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2021年3月,國知局續發布《關於規範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通稱「第411號公告」),針對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之類型、國知局在受理或審查階段主動發現或接獲舉報時之處理措施等,皆有所明定。
依據第411號公告,真正發明人可針對涉嫌抄襲、剽竊之專利申請案,具名舉報並且檢附證據,請求國知局處理。國知局收到舉報後,會啟動專門審查程序,如果確認屬於不正常申請,會通知申請人,要求其立即停止有關行為並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主動撤回相關專利申請。針對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會另行公告,以達警惕作用。
五、專利檢索諮詢中心
專利檢索諮詢中心(Patent Search Center,簡稱PSC)是國知局的事業單位,可受「任何人或單位」委託進行任一類型專利申請之新穎性、創造性的先前技術檢索,也可針對已授權專利進行無效證據檢索。當PSC檢索到先前技術證據時,其檢索報告會明確地包含類似審查意見形式的分析內容。PSC專利檢索報告不公開,而檢索報告作成時間不長。另外,在實務上,請求人可以檢附形式適合之證據供PSC參考。
由上可知,檢附適合之證據,請求PSC對涉嫌抄襲、剽竊之專利或申請案進行檢索,由於其程序彈性高,因此PSC檢索報告可以成為輔助其他對抗專利抄襲之有力證據(儘管檢索報告在法律上對官方或法院無拘束力)。
六、附論
依據前述第411號公告,審查員在受理或審查階段主動發現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後,必須為相應處置。同時,今年6月施行之專利法第20條之1也明定「誠實信用原則」,以規範專利之申請與行使行為。實施細則修改草案進一步規定:不符合專利法中「誠實信用原則」之情形包括編造、偽造、抄襲、拼湊或者其他明顯不正當行為。以上在在顯示:針對各種形式之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之非正常專利申請案,國知局主動出擊處理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