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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A |
| 1 |
關於「發明/設計與新型」的「審查及救濟」,現行流程與修正草案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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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關於「舉發案」的「審查及救濟」,現行流程與修正草案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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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提出複審的事由有哪些?期限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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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核駁複審案」、「發明專利權期間之延長申請案」,以及「更正案」的異同處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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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核駁複審的「前置審查」若不同意修正,是否會發出先行通知? |
不會,將直接進入審議會合議。 |
| 6 |
核駁複審階段是否可提出新的「不予專利事由」,及/或「引證文件」? |
複審審議會會重新審議申請案以及引證文件,包括對申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而不受到核駁審定書之限制,亦得另行檢索。
(§66-10修法說明三) |
| 7 |
核駁複審與再審查的「審理人員」與「處分用詞」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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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核駁複審階段是否可提出「面詢」? |
核駁複審審議會原則上採書面審議,亦得依申請人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言詞審議(準用爭議案的部分規定),而依據智慧局於修正草案公聽會上所表示,在書面審議情況下申請人亦可提出面詢申請。(§66-10) |
| 9 |
現行法與修正草案之「專利案分割時點」的差異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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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哪些人可以申請參加複審及爭議案的「言詞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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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現行專利法與修正草案關於「舉發事由」的異同處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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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舉發案之「審議計畫」是什麼? |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審議期間與雙方當事人商定審議計畫。
審議計畫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整理事實及證據爭點之期間。
二、言詞審議終結之預定時期。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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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舉發案之「預備程序」是什麼? |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行預備程序,將期日及場所通知當事人。
預備程序得由審議人員一人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整理及協議簡化爭點。
二、責由當事人就文書記載為說明。
三、責由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四、其他必要事項。
審議人員行預備程序時,得適度公開心證。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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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舉發案審議期間,「審議人員公開心證之範圍」為何? |
包括舉發案事實上、法律上及證據上相關爭點,以及合併審議之更正案有無理由。
(§7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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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舉發案除言詞審議外,是否可採「書面審議」? |
由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當事人合議或依職權以書面審議之。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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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舉發案審議期間,何時會做出「審議中間決定」?其「效果」為何? |
舉發案審議期間有更正案者,專利專責機關會合併審議,並視必要性(例如避免專利權人多次更正)作出審議中間決定,而做出審議中間決定後,專利權人不得再申請更正,舉發人亦不得提出新理由、新證據或新的證據組合。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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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關於舉發案的相關期限,修正草案與現行法的差異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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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複審訴訟」、「爭議訴訟」的「原告、被告」分別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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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關於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之「歸屬爭議」,於現行法及修正草案之差異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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