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專利制度中為求能加速專利舉發案件之紛爭的解決,經多次修正。例如,避免不斷提出證據與更正而造成無法審定的困境,現行專利法在舉發程序上對於專利舉發人與專利權人皆有在特定時間點才可以提理由或為更正的嚴格的提出時間上的限制,而有對專利權人更正時點過於嚴苛的批評。此外,現行存在的舉發制度中在司法救濟階段,由於採用的是行政訴訟程序,在法院中是以舉發審定結果不服之一造為原告,作成審定之智慧局為被告,至於真正關心舉發結果之另一造當事人則需利用訴訟參加制度,以參加人身分參與舉發之行政訴訟。
為能根本解決舉發制度上對於專利權人的不利情況,此次專利法草案提出全新的制度。由智慧局內設置所謂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利用合議審議,來強化智慧局之審議程序與公信力,並加快舉發案件及其他案的流程。
複審及爭議審議會是一個設置在智慧局內類似美國PTAB的組織,審議人員主要是由資深審查人員或者是具有法律專業人士組成的三人或五人小組以合議方式審議並作成決定。此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對於各種專利法中涉及之單造與雙造程序的案件利用合議方式進行審議。

現行舉發制度在流程上採用四個審級。詳言之,二個行政審查之審級,即智慧局審查委員審查,再經科長、組長審核決行做成舉發審定第一個行政審查審級,對審定不服向經濟部訴願會出提訴願之第二個行政審查審級;二個司法審查審級,即向智慧財產法院以智慧局為被告提出行政訴訟,再不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惟,若在舉發案在智慧局審查上有進行聽證程序並作成審定,才能例外地免除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此次的專利法草案中,將專利的爭議更放重在是屬私權性質,將舉發案件改成三級審查,第一級是行政審查,其後二個審級是司法審查。又,草案中之行政審查是由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以合議方式做成決定,且其後的二個司法審查審級不再採行政訴訟而改採用民事訴訟,向即將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舉發程序的相對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再不服則上訴到最高法院。
除了上述司法審查改成適用民事訴訟外,由於智慧局內部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是採用合議制,在審議的流程上,採用了接近於司法程序之審議流程。例如,舉發案件之審議是以言詞審議為原則,書面審查為例外。此外,為能讓兩造有充分的攻防,審議流程中更引入預備程序來整理及協議簡化爭點,以及制定審議計畫之機制來明定出整理事實及證據爭點之期間與言詞審議終結之預定時期,以克服現行提出新證據/更正過於僵化且嚴格之問題。
又,在審議程序中更引入審議中間決定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舉發案若合併有更正案時,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就更正案為審議之中間決定,同時限制於前項審議中間決定後至審議決定前之期間,專利權人不得再申請更正,舉發人亦不得提出新理由、新證據或新的證據組合,以促使舉發案確立其申請專利範圍並據以判斷專利權之有效性。
此一制度目前尚在草擬並請公眾提出意見的早期階段,因此,要真正完成立法並施行是可能還要1-2年。由於制度的變革相當大,後續的發展仍是值得注意。

-----------------------------------------------------------------------
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性之討論,非法律意見,不適用於具體事件。若有實際問題,請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