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權的取得與維護必須源自「使用」的基礎。為杜絕商標註冊人未真實或完全使用而仍保有權利,以致合法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之人無法申請註冊,美國專利商標局特於2012年6月21日起執行為期二年之隨機抽查使用證據計畫。試行後發現,確實有相當多商標權人未針對註冊商標之指定商品/服務逐一真實使用,遂決議於2017年3月21日起,落實執行商標使用之檢核。檢核要旨為:針對註冊商標使用宣誓案,審查官如認為有其必要性,得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出商標使用證據;倘未於期限內提出使用證據,審查官可依法刪除無合法使用證據支持之商品/服務項目。有鑒於美國商標使用證據審查實務日趨嚴格,本文特別針對註冊商標使用證明相關規定及證據說明如下。
►何謂使用宣誓?
美國商標使用宣誓,緣於美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註冊後第5-6年或滿10年延展時,申請人必須提出使用宣誓書及使用證據,聲明已於商業上將該商標使用於所註冊之商品及服務上;否則該商標應予撤銷。
►可否舉例說明合格之使用證據?
使用證據必須能夠清楚表明 您如何在商業上將您的商標使用於被指定之商品或有關服務上,列舉如下:
商品:
♦ 有標示商標的商品實物或照片。
♦ 商品之包裝或容器的照片,顯示商標確實標示在包裝或容器上。
♦ 產品販售處的照片,顯示在該銷售點確實存在與商品有關的商標資訊。
♦ 商品目錄或網頁,清楚顯示商標貼附於產品之樣態或能清楚的看到在產品的旁邊標明該註冊商標或是用該註冊商標做為訂購商品的指標。
服務:
♦ 在服務廣告中使用商標的小冊子、海報、宣傳單等物品或商業文件。
♦ 服務營業場所照片併同提供服務的收入憑證。
♦ 相關網頁中使用該註冊商標。
►正確使用態樣:
- 實際使用的商標型態須與所申請的商標為同一,不得任意變換,或增添其他附記。
- 使用證據務必為實際使用於商業上之態樣(最好為商品實拍,本體、外包裝、箱)。
- 若為網路賣場,最好係客戶自行架構的網頁,若使用其他購物平台資料,最好附加其他證據輔佐(如出貨單、訂單….等)。
- 嚴禁使用數位方式製作/修改圖片,嚴禁使用商品模型。
◎ 不符規定之例示(數位製圖/修圖之吊牌):

上圖與任何真實商品/品牌無關。重點是:吊牌上文字係使用電腦軟體製作/修改,會被認定為非真實之證據!
商標法賦予商標註冊者商標權,但亦規範商標註冊後應依法使用,所以商標權人除了真實及正確使用商標,在平時商業交易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時,也應隨時保存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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