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109)二月審理一件涉及於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提出舉發新證據而專利權人經通知但未到庭辯論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最終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智財法院。此案較為罕見,茲摘要案情如下:
- 舉發人於104年對專利權人之新型專利案提出舉發,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就所提證據1及2認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可專利性,審定舉發不成立(下稱原處分)。舉發人提起訴願,訴願決定駁回。
- 舉發人續向智財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提出新證據3及4。
a. 智財法院依行政訴訟法依職權命專利權人獨立參加該訴訟;
b. 智慧局在行政訴訟中,答辯及聲明中表示,審酌舉發人所提證據3、4後,應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c. 智財法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智慧局就系爭專利應作成「請求項1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 專利權人本於參加人之地位獨立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主張智財法院判決違反下列程序規定:
a. 其於行政訴訟之言詞辯論未出席,智慧局亦未聲請由其一造辯論,智財法院不應逕為言詞辯論及判決;
b. 智慧局所提補充答辯書繕本未經送達專利權人,致專利權人因不知何以智慧局認同新證據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詳細理由,而無法於言詞辯論期日為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等適當攻防之提出。
- 最高行政法院最終以專利權人既為當事人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智財法院未依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逕行辯論判決,所行程序違反行政訴訟法為由,廢棄其判決,並發回原審另為適法之裁判。
本案最高行政法院發回關鍵在於智財法院未踐行依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之程序違法,但就實體而言,智慧局及智財法院對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心證已依新證據之提出而形成,故本案發回重審時,專利權人如何翻轉原審程序中組合新證據後所為不利系爭專利之認定,將為專利權人重新攻防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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